郴州城区最严电动自行车管理通告

湖南郴州市科协  |   2020-08-27 13:50

来源:科普郴州

郴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市城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郴政通【2020】3号    


为了规范市城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和“创文巩卫”工作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01

禁止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未获得强制性产品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


02

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取得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03

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

(二)不得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和限速装置;

(三)不得加装车篷、伞架、座位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04

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须年满十六周岁,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二)主动避让行人,夜间等低能见度情况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灯;(三)不得酒后驾驶,不得使用手机等电子通讯设备分散注意力、妨碍安全驾驶;(四)不得搭载十二周岁以上人员,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儿童安全座椅;(五)不得从事载客出租营运活动;(六)应当在指定区域有序停放,不得占用盲道、人行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环境;(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05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情况,可以依法限制或者禁止电动自行车在特定区域、时段通行。

06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能够确定驾驶人的,依法对驾驶人予以处罚。

07

违反本通告第一条、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处罚;违反本通告第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由交通运输机关依法处罚;违反本通告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机关依法处罚;违反本通告其他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08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1日


来源:郴州发布


来源:kepucz 科普郴州

原文链接: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zODI3NzI3Ng==&mid=2247487962&idx=3&sn=82ea91a91448bdc3ecefe45866a67558&chksm=e93a9629de4d1f3f424fe1f5c9467f20c65c0c9d74ce39b5498eaccbc2cfaddb3707d29bbca6&scene=27#wechat_redirect

版权声明:除非特别注明,本站所载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渠道,不代表本站观点,仅供参考、交流、公益传播之目的。转载的稿件版权归原作者或机构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电话:(010)86409582

邮箱:kejie@scimall.org.cn

相关推荐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