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五四专项社会实践调研团队到访绿会谈环境公益诉讼 | 五四运动100周年

科技工作者之家  |   2019-04-29 00:00

五四运动是一场震动人心的爱国运动,让世人铭记,它的意义更是令人深刻。2019是五四运动100周年,在五四青年节即将到来之际,4月26日,中国人民大学“百年青春梦· 美好新生活”五四专项社会实践调研团队“天下为公队”到访绿会,并与绿会秘书长周晋峰博士就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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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由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否具有奖励机制?


绿会秘书长:目前没有实质性的奖励机制。最初的制度设计与制度实际发展方向事实上是不同的。起初的制度设计和修订(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和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58条的规定)担心公益诉讼出现滥诉情况,要求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与争议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为保证社会组织保护环境的最初定位,也对社会组织的诉讼适格条件做了诸多限制。


现在从实践情况看,立法者当初是多虑了。从2015年至今,由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十分有限。而在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确立后,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的数量出现井喷式增长。但这类国家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都无法取代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或者说是无法取代人民群众或社会力量的自主参与。


绿会的绝大多数资金都来自于社会募捐。也经常获得一些荣誉,2017年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十大案件中,全国首例的“毒跑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绿会被评为“2017年度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十大人物之一”等。社会公众的支持、社会荣誉等精神上的支持比物质上的奖励更让我们满足。


问:由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实践中有哪些困难?


绿会秘书长:首先,由于社会组织成为原告的适格条件较为严格,导致具备相关资质的社会组织数量较少,全国总共算下来大约700多家。在这700多家中,主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也就十几家。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我建议放宽对适格社会组织的限制,甚至全部解除。


其次,社会组织在资金、专业技术等方面能力较弱,提起诉讼可以说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就拿专业技术来说,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需要构建这方面的专业人才队伍,另外还有污染取证,也缺乏相关专业知识与能力,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完全是公益行为,但前期资金、人员投入都需要社会组织自己承担。


另外,地方保护主义也是一个严重的问题。由于经济利益,污染企业和地方政府有时会形成利益共同体,加重取证困难。有时候,社会组织向当地监管部门举报污染企业,监管部门就会通风报信,等到执法人员前去检查,企业已变成了“达标”排放。


在以前,因社会组织原告主体不适格,还会出现法院拒绝受理的情况。即便案件不受理问题在2017年得到了解决[1],但局部仍然出现拖案不决、变相不受理的情况。


[1]该案是指中国绿会诉宁夏明盛公司等8家企业腾格里沙漠污染案;该案起诉过程中一审、二审都因原告主体不适格而遭到驳回,2017年经最高法裁决确认受理,案件得以成功起诉并对后续类似案件起引领作用。可以说,这起案件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


尽管存在这么多难点,但是我认为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第55条确立的公益诉讼是一个伟大的进步。这里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不仅包括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还包括了消费公益诉讼制度。随着“常州毒地案“、“校园毒跑道案”等一系列典型案例相继判决,这充分表明公益诉讼制度帮助解决了很多历史上难以解决的问题,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问: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确立后,公益诉讼成为检察院的四大职能之一。当前的绝大多数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也是由检察院提起的,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程序中有一个先公告的规定,即如果有适格社会组织参与,那么就让该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那么从绿会的实践情况来看,这种衔接顺畅吗?社会组织对此的积极性如何?


绿会秘书长:检察环境公益诉讼先公告的规定意在充分利用多元的社会资源,但现在实践情况并不是这样,在程序衔接上也存在一些问题。相比社会组织,检察机关不论从证据获取,还是在人员资金方面都更有优势。


问:像绿会这种社会组织的资金是怎样的?是否有政府拨款?受到政府拨款的组织在其运作(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上有什么区别?


绿会秘书长:绿会没有政府拨款,我们全部的资金主要来源社会募捐,还有一些政府服务采购和社会机构服务的采购等。当然存在有政府拨款的社会组织,但绝大多数的社会组织没有政府拨款。政府拨款对社会组织的运作上实际上是有影响的,会影响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决定与方向。


在探讨环境公益诉讼之余,周晋峰博士还分享了自己从身边小事做起践行环境保护理念的经历,并指出了目前存在的不合理的严重浪费资源的行为,阐述节约即环保的理念。他认为这需要公众做出改变。这里的改变不仅是法律制度上的,更是公众意识上。环境治理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或许公众的环保意识难以一时得到充分提高,但绿会坚守本心行动在路上,青年一代也应当行动在路上。


相关背景:

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这是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起点。

2014年,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58条细化规定了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的适格条件,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由此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开展开来。

2015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 13个省 (市) 开始试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正式确立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类型得到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检察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出现井喷式增长,截止2018年9月,已达到了受理案件的90%。


整理/penny 审/tammy 责编/Angel

来源: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原文链接:http://www.cbcgdf.org/NewsShow/4854/84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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