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会5月5日北京讯】环境损害是我国现阶段面临的严峻社会问题之一,如何有效利用法律机制应对环境损害引发的民事权益和环境权益受损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生活幸福和社会长治久安。
今日,由中国工业环保促进会、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主办的“环境损害担责原则制度化研究”学术研讨会在京召开,会议由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教授主持,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中国工业协会会长杨朝飞、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贾清林、环保部政策法规司燕娥处长、环境规划院於方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王灿发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周珂教授以及来自武汉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环境法及民法学专家汇集一堂,绿会副秘书长受邀出席并提出五方面问题建议:
第一,谁是环境损害担责主体?第一责任主体肯定是污染或破坏者,但相关政府部门或第三方机构的责任如何界定,要有明确的制度设计。
第二,谁提起环境损害赔偿?包括公益和私益两个方面。就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而言,目前实践中出现的多元情况,包括社会组织、检察院,甚至也有将省级政府的索赔诉讼归于公益诉讼的情况,暴露出一些问题。从理论上讲公民也可以作为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如何规范设置及顺位问题等应在有关法律规定中明确。
第三,如何量化损害程度?实践中这方面的问题非常突出,私益财产损失较好量化,但人身损害和生态环境损失(包括期间损失)量化非常困难,尤其是因果关系认定和货币化度量问题很多。环境损害期间损失因计算准确性、客观性等问题,出现诸多弊端。
第四,环境损害赔偿如何承担?尤其环境损害赔偿金的归属、使用和监管的制度设计是空白。目前实践中有五种做法,各有特点,其中由社会第三方机构承接、管理的两种模式优点较多,但这些做法需要总结并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细化完善。
第五,谁评估环境修复治理效果?需要明确机制设计,以彰显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优势,达到消除污染和破坏,切实维护公共利益的目标。
绿会副秘书长表示,环境担责的制度设计从长远来看,可以推进建立《环境责任法》,但短期内可能无法实现制定新法的目标,建议利用各单行法的制定或修改(如《土壤污染防治法》)体现相关内容。
本次研讨会围绕环境损害担责制度化基本理论、现状与困境、出路三个主题开展一天的讨论。受邀十五位专家均对以上三个主题,如环境损害概念界定、如何看待环境法中环境损害法律责任、环境损害赔偿作用及范围、环境损害法律规制怎样均衡发展发表见解和建议。
文/张娜 审/卡秋 责编/小梁
来源: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原文链接:http://www.cbcgdf.org/NewsShow/4854/21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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