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和中央经济工作会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部署,落实《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和《关于改进和加强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推动海洋经济的高质量发展,自然资源部、中国工商银行近日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了双方下一步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目标、重点领域、重点区域、服务方式、合作机制等内容。
《实施意见》提出,中国工商银行将力争未来5年为海洋经济发展提供1000亿元融资额度,并推出一揽子多元化涉海金融服务产品,服务一批重点涉海企业,支持一批重大涉海项目建设,促进海洋经济由高速度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实施意见》明确将重点支持传统海洋产业改造升级、海洋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海洋服务业提升、重大涉海基础设施建设、海洋经济绿色发展等重点领域发展,并加强对北部海洋经济圈、东部海洋经济圈、南部海洋经济圈、“一带一路”海上合作的金融支持。
《实施意见》要求,要创新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方式,探索符合海洋经济特点的金融服务模式和产品,构建海洋经济抵质押融资产品体系,形成海洋经济供应链金融服务模式,完善涉海项目融资服务方式,探索海洋经济投贷联动业务模式,探索建立海洋经济信贷风险补偿和担保机制,试点共建海洋经济特色金融机构,加强涉海投融资项目的组织与实施,构建顺畅的政银合作机制。
《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自然资源部 中国工商银行
关于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主管部门,中国工商银行沿海各一级、直属分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和中央经济工作会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部署,落实《关于改进和加强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推动《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自然资源部、中国工商银行以“政策导向、优势互补、分业施策”为原则,就共同促进海洋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推动海洋经济发展的工作目标
共同探索构建海洋经济金融服务模式,促进海洋领域投融资产品与服务方式创新。中国工商银行力争未来五年为海洋经济发展提供1000亿元融资额度,并推出一揽子多元化涉海金融服务产品,服务一批重点涉海企业,支持一批重大涉海项目建设,促进海洋经济由高速度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为构建完善的海洋产业体系、加快建设海洋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二、加强对海洋经济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
(一)传统海洋产业改造升级
海水健康养殖、深水抗风浪网箱养殖和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新型渔业养殖装备、大型综合性冷链物流项目(基地)、远洋渔业设施装备、海外渔业综合服务基地,渔政渔港等基础设施建设,深远海油气勘探开发,海洋船舶工业企业兼并重组与转型转产。
(二)海洋新兴产业培育壮大
深远海资源开发工程装备制造、游艇装备制造、海洋可再生能源装备、海水淡化装备、海洋环保(监测、整治)装备的研发和制造,海洋创新药物、现代海洋中药产品、新型海洋生物功能制品、海洋特色酶制剂产品、海洋生物基因工程制品和海洋生物材料的研发和产业化,海水淡化产业化、规模化示范工程,海岛海水淡化及综合利用工程建设,离岸式海上风电场、海洋可再生能源示范工程、海岛多能互补示范工程。
(三)海洋服务业提升
滨海景观环境建设、游艇码头建设、海洋主题公园、综合性海洋体育中心和海上运动产业基地,高端航运服务业配套设施建设、海岛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及热带海岛风情休闲度假基地建设,海洋文化场馆建设及文化遗产保护。
(四)重大涉海基础设施建设
沿海港区基础设施、港口物流园区及内陆无水港和陆海联运体系建设,沿海港口转型升级、专业化泊位建设及深水航道和港口集疏运系统建设,沿海渔港、防灾减灾及执法基础设施,深水港海工结构物、海底电缆、光缆施工及海底管道铺设,海底隧道工程,海上工厂、机场、人工岛等工程建筑、海底仓库建设、海洋娱乐设施与景观工程。
(五)海洋经济绿色发展
临海临港产业区和重大工程建设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工程,涉海企业实施的节能减排、循环经济项目,生态渔业、生态旅游、海洋清洁能源、海洋公园、无居民海岛修复、海漂垃圾处理设施等项目建设。
三、加强对重点区域海洋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
按照《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关于沿海地区的海洋经济发展定位和《“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设想》部署的重点任务,结合不同区域海洋经济发展特点,综合利用多种金融手段,积极支持北部、东部、南部三大海洋经济圈及“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点海洋产业、涉海企业及项目的建设和发展。
(一)北部海洋经济圈
1. 辽东半岛沿岸及海域
重点支持深水网箱等离岸养殖、工厂化循环水养殖、人工鱼礁、海洋牧场、数字渔业及休闲渔业建设,东北亚国际海洋海岛旅游、海滨避暑度假旅游区建设、邮轮旅游业发展,港口资源配置与布局,高技术船舶和海洋工程产业基地建设,海洋生物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示范区建设,海洋生态整治修复,海洋要素产权流转,海洋新能源应用等。
2. 渤海湾沿岸及海域
重点支持现代航运服务业、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建设、特色滨海旅游、高端邮轮游艇旅游、海洋休闲旅游发展,生态石化产业基地建设,天津滨海新区、河北曹妃甸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基地建设,海盐化工业,海洋高端船舶和装备制造业,航运金融、全国性涉海融资租赁资产平台和北方(天津)航运交易所建设,国家海洋文化展示集聚区和创意产业示范区建设、海洋生态整治与修复等。
3. 山东半岛沿岸及海域
重点支持渔业资源保护修复、良种繁育、健康养殖、精深加工、远洋渔业产业链条,“海水粮仓”、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水产基因库项目、海洋综合性样本、资源和数据中心建设,港口物流服务网络建设,国际滨海休闲度假、邮轮游艇、海上运动等高端海洋旅游业,海洋装备制造业,海洋药物与生物制品、海洋新能源、海水利用等海洋新兴产业,青岛蓝谷、威海国家级浅海海上综合试验场建设,海洋能深水网箱养殖综合利用,莱州湾、胶州湾等海湾生态整治与修复等。
(二)东部海洋经济圈
1. 江苏沿岸及海域
重点支持以连云港、盐城港、南通港及沿江主要港口为主枢纽现代航运服务体系建设,海洋高端船舶及配套设备制造,海洋装备制造,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滩涂农渔林业,海上风电开发,海洋药物与生物制品、海水利用产业、海洋旅游业、海洋文化创意产业,滨海湿地、海州湾、吕泗渔场海洋生态整治与修复等。
2. 上海沿岸及海域
重点支持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设,邮轮游艇经济,海洋工程装备和大型邮轮等高技术船舶设计建造、邮轮生产与服务配套产业,长江口、杭州湾近海海域污染综合治理及生态保护,奉贤、崇明岛、大金山岛生态整治与修复等。
3. 浙江沿岸及海域
重点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实验区、舟山江海联运中心建设、宁波—舟山枢纽港大宗商品储备加工交易基地和国际海事航运服务基地建设,舟山绿色石化产业基地建设,大洋与深海科学研究开发基地建设、深海装备研制,深水抗风浪网箱养殖、海洋生物技术研究、远洋渔业基地建设、渔业转型发展先行区和海洋生物产业基地建设,高技术船舶和海工装备研发制造,海水利用业、海水资源开发利用工程研究平台、产品中试与产业化基地建设,舟山国家潮流能试验场建设,海洋文化和休闲旅游业等。
(三)南部海洋经济圈
1. 福建沿岸及海域
重点支持现代种业和海洋牧场建设、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新型渔业养殖装备、大型综合性冷链物流项目(基地)、深远海资源开发工程装备制造、远洋渔业,港口资源整合,高端航运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厦门东南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业、海洋可再生能源、海水利用产业,国家深海海底生物资源库及服务平台建设,厦门邮轮旅游业、邮轮游艇研发制造,海洋文化创意产业等。
2. 珠江口和粤东、粤西两翼沿岸及海域
重点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深圳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建设,港口物流、滨海旅游、海洋信息服务、海洋公共服务等发展,深海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和综合加工利用、天然气水合物开发利用,现代渔港经济区建设、工厂化循环水养殖和深水抗风浪网箱养殖、远洋渔业,海洋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产业、广州、江门船舶配套基地建设、珠海、东莞、中山等游艇制造基地建设,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海上风电、万山国家波浪能试验场建设,海水作为循环冷却水等工业用水利用,临海石化、能源等产业集约发展,泛珠三角区域海洋生态整治与修复。
3. 广西北部湾沿岸及海域
重点支持现代渔业、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远洋渔业生态养殖和渔港经济区建设、海水产品精深加工和冷链仓储业、国家级水产品加工贸易集散中心建设,远洋渔业基地建设,港口码头建设与功能完善、国际物流和保税物流基地建设,海洋旅游业、邮轮和游艇产业,高端船舶修造和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北部湾盆地油气勘探开发、油气加工存储业,海洋生物和药物制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海洋环保装备及环保材料等。
4. 海南岛沿岸及海域
重点支持邮轮、游艇、帆船等特色海洋旅游及西沙等海岛旅游资源开发与基础设施建设,三沙国家海洋公园建设,渔港基础设施建设、深水网箱养殖、现代化海洋牧场、休闲渔业、远洋渔业、热带水产种苗及水产品精深加工,港口资源整合与码头建设、国际物流和保税物流,油气勘探开发、油气加工存储业,能源勘探、生产、加工、交易、储备、输送及配套码头建设,海洋药物与生物制品、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海洋可再生能源、海洋工程装备等产业,海岛水利设施网络建设,海口湾、三亚湾、洋浦等近岸湾口生态整治与修复等。
(四)“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
重点支持大型涉海企业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开展区域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岛联动发展、国际产能等方面合作,与沿线国家共建海洋产业园区和经贸合作区,共建国际和区域性航运中心,以多种方式参与沿线港口的建设和运营。
四、创新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方式
(一)探索符合海洋经济特点的金融服务模式和产品
1. 构建海洋经济抵质押融资产品体系
自然资源部指导沿海各省、市海洋主管部门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抵押登记工作,公布抵押登记程序,完善抵押处置方案,提高海域、无居民海岛评估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便捷性。中国工商银行沿海各省、市分行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创新涉海金融产品,开展海域、岸线、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推进在建船舶、远洋船舶和渔船抵押贷款,发展海产仓单、海洋高新科技专利权、涉海企业股权以及码头、船坞、船台等新型涉海资产抵质押贷款业务。
2. 形成海洋经济供应链金融服务模式
对海洋渔业、海洋油气业、海洋船舶制造业、海洋装备制造业等已形成规模、优势突出的集群化海洋经济特色产业,通过把握其产业链运营模式,以行业龙头作为核心,将金融服务嵌入其上下游产业链条,形成集支付、结算、投融资、保险为一体的供应链金融解决方案,并借助中国工商银行有关平台支持企业经营和销售,通过“互联网+海洋”的方式支持海洋产业发展壮大。
3. 完善涉海项目融资服务方式
在审慎把控PPP项目融资风险,严格执行PPP领域相关政策制度的前提下,通过PPP项目融资积极支持国家“蓝色海湾”“南红北柳”“生态岛礁”三大重点生态修复工程;通过项目贷款、项目营运期贷款积极支持港口、码头等涉海基础设施以及海洋经济示范区建设;通过滩涂资源利用贷款积极支持沿海滩涂资源整理改造;通过融资租赁积极支持重点优质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发展。
4. 探索海洋经济投贷联动业务模式
沿海各省、市工商银行要积极配合当地海洋主管部门设立地方海洋产业基金,推动海洋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和涉海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在符合工商银行风险偏好和相关政策要求的前提下,推荐理财资金投资海洋产业基金,并为基金所投企业提供投贷一体的综合金融服务。同时,通过股权投资、重组并购贷款、债券发行等投资银行手段积极支持涉海企业科技研发和产业整合,提升企业竞争力。
(二)探索建立海洋经济信贷风险补偿和担保机制
推动沿海各省、市政府建立针对涉海企业的融资风险补偿基金,鼓励政府支持的担保机构按规定开展海洋产业相关业务,对风险补偿基金和担保机构认可的名单内涉海企业,由沿海各省、市工商银行安排专项信贷规模给予支持,帮助海洋经济重点产业和企业发展壮大。鼓励地方海洋主管部门和中国工商银行沿海各分行探索开展现代海洋产业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
(三)试点共建海洋经济特色金融机构
在海洋经济示范区和创新示范城市中开展试点工作,探索由当地海洋主管部门和工商银行整合资源共建海洋经济特色分(支)行,在业务权限、人员配置、财务资源等方面给予适度倾斜,提升对海洋经济重点地区涉海企业的专业化金融服务能力。
(四)合作搭建海洋产业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
共同搭建由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工商银行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海洋经济示范区、海洋新兴产业基地园区、涉海企业、科研院所等共同参与的“海洋产业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涉海企业、金融机构、海洋部门在投融资、政策、资讯等方面的信息交互与对接。
(五)加强涉海投融资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沿海各省、市海洋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海洋经济特点及海洋经济规划,依托海洋产业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每半年组织一次涉海项目遴选,并推荐给沿海各省、市工商银行。沿海各省、市工商银行要会同海洋主管部门从推荐的涉海项目中筛选出符合工商银行风险偏好和海洋经济政策导向的优质项目,并交由项目所在地分、支行发起尽职调查流程。对于重大涉海项目,沿海各省、市海洋主管部门和工商银行应将项目推荐至自然资源部和工商银行总行。在遴选阶段,各级海洋主管部门通过向所在地的工商银行推荐专家等形式参与项目遴选。对经各级工商银行审批发放融资的项目,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在政策层面提供有关指导意见,以有效防控化解海洋领域投融资风险。
自然资源部要通过制定规划、编制海洋产业投融资目录、发布数据信息、开展专题调查和研究等,为中国工商银行金融支持海洋经济发展提供政策引导。要指导沿海各省、市海洋主管部门做好重大涉海项目的遴选,做好涉海相关政策指导与协调工作。
中国工商银行要及时了解海洋经济建设项目投资规模、融资需求,发挥自身综合金融优势,引导资金投向自然资源部重点支持和推荐的领域、企业和项目,并在发展规划、资金筹措、涉海金融服务方式创新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建议。要根据相关行业信贷政策和信贷管理要求,做好对沿海各省、市工商银行涉海项目投融资业务的指导,并会同自然资源部组织有关专家做好重点涉海项目的遴选工作。
五、构建顺畅的政银合作机制
(一)组织协调机制
自然资源部和中国工商银行成立由双方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战略合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双方持续合作的政策措施,部署双方联合开展的重大活动和工作举措。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别设在自然资源部海洋战略规划与经济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业务部,双方建立相关事项的固定交流渠道,积极协商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确定重大问题解决方案,并各自负责督促和落实。
各地方海洋主管部门和中国工商银行沿海各分行要加强沟通和对接,并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双方各自成立工作小组,负责牵头组织和推动地方涉海金融的发展,联系人至少要明确到地级市海洋主管部门和中国工商银行二级分行层面,负责对接金融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相关事宜。各地方海洋主管部门要为有关发展规划与行业政策的落实搭建服务平台,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对涉海融资业务涉及的审批、登记、许可等行政事项及环节给予支持。中国工商银行沿海各分行要重视并加强海洋经济的金融资源投入,主动向地方海洋主管部门介绍涉海项目融资条件、审批流程等情况,并结合地方实际、创新具有地方和海洋经济特色的投融资模式,提升地方海洋经济发展水平。
(二)资源和信息共享机制
自然资源部及地方海洋主管部门不定期向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及各分行提供海洋经济重点地区名录、涉海企业名录及重点专项优质项目等信息,并及时通报海洋经济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行业分析报告等涉及海洋经济投融资的指导和政策性文件及信息,在政策法规指导意见等层面提供工作支持。中国工商银行及各分行要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内部管理及审批要求的前提下,定期向自然资源部及地方海洋主管部门提供涉海企业的融资统计及监测情况,支持其健全海洋经济统计制度、完善海洋经济核算体系、加强海洋经济监测评估。
(三)研究合作机制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及沿海各分行要通过合作研究等方式,积极参与和支持自然资源部及各地海洋主管部门有关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的研究工作。同时,针对金融支持海洋经济发展涉及的领域,自然资源部有关部门要和中国工商银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研究课题,组织调研,共同撰写研究报告,并寻求解决方案,进一步深化金融对海洋经济的支持力度。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主管部门,中国工商银行沿海各一级、直属分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尽快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人与联系人,加强沟通协调。相关工作机制建立情况请于9月30日前报送至自然资源部和中国工商银行。
联系人:自然资源部海洋战略规划与经济司 邓康桥
联系电话:010-68048202 传真:010-68047737
联系人:中国工商银行公司金融部 彭峣
联系电话:010-66106448 传真:010-68081828
自然资源部 中国工商银行
(来源:自然资源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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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ecorr-ecorr 中国腐蚀与防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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