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社会分担成本与风险机制助推企业复工复产

江苏智库  |   2020-03-03 07:01

内容来源:江苏智库

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强调:“当前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防控正处在最吃劲的关键阶段,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定必胜信念,咬紧牙关,继续毫不放松抓紧抓实抓细各项防控工作。要变压力为动力、善于化危为机,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总书记在讲话中就有序复工复产提出了8点具体要求。当前,如何既打赢疫情防控大战,又通过复工复产大考,将“两难”变“两全”,这是摆在政府和企业面前的重大课题、重大考验。

疫情防控下企业选择面临的挑战

企业要复工复产,必然会带来人员与物资等资源与要素在地理空间上的更多流动,由此增大疫情防控的风险。为降低这种风险,企业在复工中必须要按照疫情防护要求,增加对员工口罩、测温仪以及生产中各类防护设备的投入;对异地返岗的员工要进行一段时间的隔离,虽然员工不能上岗,但还需要对其支付必要的开支等。这就是说,对疫情下复工企业来说,新增一笔开支是不可缺少的。此外,在疫情防控影响下,市场、订单、人员和物资供应以及产业链上配件、零部件和产品供求之间衔接等都存在着更多的不确定性。

面对疫情下复工企业的困难,一些人认为,与其复工,不如不复工。对于一些企业来说,这可更好地保存实力、减少损失。不可否认,在现实中存在着这样的情况,因为企业是根据自己的盈亏权衡后进行选择的。但是,我们也注意到,越来越多企业复工的紧迫性与日俱增,因为企业即使不复工,需要支付的费用也并没有减少。比如说,定期支付租金,偿还银行的本金和利息,对企业中带薪休假的员工支付工资与社保,要按照订单合约进行交货,等等。无论是新增费用还是本来就支付的费用,这部分都是可确定且不断上涨的,而企业的收入增长却是不确定的。用不确定的收入变动覆盖确定的成本增长,这会影响企业的预期。如果突如其来的疫情冲击全部压在企业身上,那么,企业的正常运转就受到严重影响,特别是大量抗风险能力较弱的中小企业,难以靠自身的财务能力来应对这种挑战,这就会威胁到其生存。当单独靠企业自身能力难以完全应对疫情冲击时,建立社会分担成本与风险机制就十分必要。

建立社会分担成本与风险机制,携手应对挑战

所谓社会分担成本与风险机制,指的是由政府、企业、员工与行业协会等行动主体共同分担风险,合力应对冲击。企业是经济活动与社会稳定的基础,企业不稳,就业就不稳,经济也不稳。所以,应对疫情对企业的冲击不完全是企业自己的事,而是全社会的事情。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建立社会分担成本与风险机制,就是促使各个行动主体形成合力,携手应对挑战。

一是政府部门在适度货币政策下实施宽松的财政政策。对复工企业减租、减税以及延迟交纳社保费用,金融部门实行降息和适度延长到期还款期限等。面对疫情影响,从国家到地方等各级政府部门都纷纷出台了优惠政策措施,这些优惠政策力度非常之大。要将这些政策落实落地,让企业切实享受到优惠政策的好处。

二是企业的积极自救。企业作为应对冲击的直接行动主体,采取自救的主要措施是通过与利益相关者,如消费者、客户、上下游供应商、采购商以及内部员工等,形成长期合作意向,减少随意中止交易合约的不确定性,增加预期,应对管控疫情带来的风险。比如说,发挥产业链上龙头企业的稳定器作用,通过沟通协调,争取上下游协同配合,同步复工。当然,特殊时期的企业也不要指望其收益率与常态下的生产经营一样,要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只要能收回成本,保持不发生持续亏损,就应坚持运作下去。

三是员工的相对稳定性。通过沟通协商,促使员工与企业形成长期合约关系,以合约长期化抵御短期冲击带来的就业不稳定性。在特殊时期降低职工流动的不稳定性十分重要。德国在2008年应对全球危机中提倡企业与员工通过合约长期化来保持就业稳定性,通过提高稳定性来协商减薪,以促进企业与员工抱团应对风险。

四是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的“粘合剂”作用。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都是最贴近企业的,如果这些组织主动了解企业的具体需要,那么当企业遇到问题时,他们也愿意找这些组织协助解决。比如说,利用自身的资源与渠道优势,帮助企业及时购置防疫物资,助力复工复产;鼓励与协调龙头企业与上下游企业形成长期合约,稳定上下游产业链中的合作关系等。

应用社会分担成本与风险机制的三点理论认识

一是要充分认识疫情下经济活动的特殊性。与常态下经济活动不同,面对疫情冲击,企业的亏损面比较大,退出的数量也比较多,这不是企业生产经营本身造成的,也不是经济体系内生的,而是经济体系之外的因素带来的。当一种突如其来的外生变量对经济体系突然产生巨大冲击时,与其靠受影响最大的行动主体单枪匹马地应对,不如形成合力,共同应对。只有这样,才能尽快抵御外部冲击,尽快把经济活动恢复到正常秩序中。社会分担成本与风险机制就是非常态下合力应对风险的一种机制。它更多地强调合作博弈、形成共赢,而不是过多强调每个行动主体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所以,以常态下风险管控与治理模式来应对疫情下风险管控与治理是不合适的,必须用非常态的治理机制进行大力度管控。随着疫情结束,经济活动与秩序回归常态,适用于特殊时期的管控与治理机制也要相应作出调整。

二是要充分认识疫情下政府与市场关系。虽然社会分担成本与风险机制表明了各个行动主体需要形成合力相互配合、共渡难关,但是,各主体的行动都是有边界、有规则的,不能相互混淆,也不能相互替代。具体来说,政府部门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更不能越俎代庖。营造一个适于大多数企业成活、成长与走向成功的营商环境是判断政府作为的一个基本指标。如果面对外部冲击,许多企业都经营不下去,关门退出的企业数量远远超过了正常状态,那么,这就需要“看得见的手”通过政策工具把营商环境调整到更适合于多数企业生产经营的状态中。所以,政府不是关注某个企业的运作,而是关注营商环境对多数企业的影响。这也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

三是要充分认识疫情下各行动主体在信息沟通交流与协商方面的重要作用。携手应对疫情冲击,需要加强沟通协商,当面对面交流协商受到限制时,网上信息沟通、互动交流不可缺少。近年来互联网等大数据平台建设为信息传播、沟通与协商提供了技术基础。同时,围绕着打通信息孤岛,推动政府部门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政府与行业组织之间信息公开畅通的体制改革也增强了信息沟通的协商动力。从全国来看,广东、浙江与山东等省份在疫情下有重点地避开疫情严重区域比较顺利地引导企业复工复产,与近年来这些省份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技术平台建设与“数字政府”的体制变革走在前面,从而有效地发挥了网上信息协商的作用有关。随着数据平台的建设与体制变革的深化,在更注重信息安全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区域之间、行业组织与企业之间、国内外专业领域之间的信息渠道,网上沟通协商的作用会日益增强。

(作者系广东省政协经济委员会主任、广东省社科院原院长)

来源:江苏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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