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支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民政部、中国科协关于全国社会团体组织分支机构管理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协会分支机构的管理,促进分支机构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对《中国标准化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标准化协会分支机构考核评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1.《中国标准化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2.《中国标准化协会分支机构考核评估办法》
中国标准化协会
2023年9月20日
附件1
中国标准化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标准化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为加强对分支机构管理,规范分支机构活动,激发分支机构活力,更好地发挥分支机构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和《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及《中国标准化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分支机构是根据协会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或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协会某领域、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和撤销等应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部署、科技发展趋势、学科发展需求及协会自身工作需要等,经充分酝酿讨论,并履行民主程序决定。
第三条 分支机构接受协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促进学科发展。举办高水平的标准、技术与产业发展论坛,服务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发展战略;
(二)开展相关技术领域教育培训、科普宣传,加强人才梯队建设,推动建立符合我国产业发展实际的培训基地,为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储备人才;
(三)构建多方参与的标准和技术创新协作平台,以标准化为引领,全面提升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产业向中高端迈进;
(四)制定高质量的团体标准,快速响应市场需求,推动高质量团体标准转化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五)促进协会能力建设,增强协会影响力,发展和凝聚协会会员,建设标准化工作者之家;
(六)积极承担国际标准化和技术组织的中高级职务,积极推动双多边标准化合作,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推动标准的国家间互认,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做出贡献;
(七)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发展会员,扩大会员覆盖面。积极吸纳大学生、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师、高技能人才等个人和团体加入协会,并提供优质的会员服务;
(八) 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为确保分支机构平稳持续运行,顺利开展工作,设立分支机构时一般应先设立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时机成熟或达到一定要求时,可在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的基础上,申请成为分会。
第六条 分支机构统称为:中国标准化协会××分会或中国标准化协会××委员会。不得在分支机构名称前直接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禁止使用“中国 (中华、全国)××分会”、“中国(中华、全国)××专业委员会”等称谓。分支机构开展各项活动时,均应使用全称。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七条 协会积极支持分支机构的能力提升和创新发展,鼓励分支机构结合自身特点开展活动。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成立的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分支机构,不适用于仅为特定的标准技术研究工作、专项业务活动而设立的临时性工作机构。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成立
第九条 成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不与协会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
(二)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有一定数量的发起单位;
(三)在协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四)分支机构的主要发起单位应为协会常务理事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本领域科研、教学、管理专业优势的团体或行业龙头企业等组织;
(五)分支机构的发起单位应承担办事机构的工作,负责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运转,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至少1名固定工作人员;
(六)办事机构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十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由主要发起单位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由协会发批复文件。分支机构收到批复文件后方可开展活动。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工作以外的活动。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分支机构可以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归协会党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不予受理:
(一)与协会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的;
(二)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三)在分支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的或者以学组、工作组、志愿服务队等名义设立的;
(四)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所开展的业务工作与协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或超越协会活动范围的;
(五)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发起单位,其专业领域与拟设定的分支机构专业领域不一致的;
(六)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 分支机构理事会(委员会)及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实行理事会(委员会)制,每届任期5年。理事会理事(委员会委员)数量,不得超过其会员总数的1/3。因工作需要可设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常务理事(常务委员)人数不得超过理事(委员)人数的1/3。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设会长(主任委员)1名、副会长 (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分支机构会员民主推荐,由协会理事会批准任免。分支机构的办事机构由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和调整的建议,由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办事机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会长(主任委员)、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可连选连任,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两届的,应向协会说明理由,报协会审批。原则上,一人不得同时兼担任两个分支机构的会长(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因特殊情况确需同时担任两个分支机构的会长(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应向协会说明理由,报协会审批。
对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条件从严审查把关,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军人等兼任(担任)分支机构的负责人的,应按有关干部人事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须按期换届。每届任期届满前至少3个月,向协会提交书面改选换届申请报告和换届方案,同时提交下届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等,经协会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换届改选。到期不能按期换届的,须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对分支机构全部收支要纳入协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账户。经费往来均由协会分管部门统一协调办理,涉及协会其他部门经费往来,由分支核算账户内部划转。
分支机构注册单位会员应不少于30家,收取会费标准符合协会统一会费规定。
第五章 变更、注销、撤销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等信息发生变更应向协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会长(主任委员)签署的变更请示;
(二)理事会(委员会)或常务理事会(常委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
(三)名称变更需提交新名称及新工作细则等;
(四)负责人变更需提交负责人继任人选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五)住所变更需提交新住所地址及产权或租赁证明。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注销提供下列文件:
(一)注销登记申请;
(二)理事会(委员会)或常务理事会(常委会)关于注销的决议。
第十九条 对严重违法、违规开展活动且不能按要求纠正的分支机构,由协会秘书处报请协会常务理事会启动撤销程序。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应加强制度建设,推进民主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管理:
(一)服从协会领导和管理,认真执行协会的决议,遵守协会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和支持协会各项活动;
(二)制定符合《中国标准化协会章程》的工作细则;
(三)开展经营性项目和举办重大活动时,实行事前书面报告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对分支机构业务活动加强全流程监管;
(四)每半年跟协会核对财务收支和使用情况;
(五)每年12月份向协会提交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在协会授权的情况下开展会员发展工作。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由协会统一制发会员证书(证书中注明分支名称)。
第二十二条 未经协会授权或者批准,分支机构不得以协会名义进行活动,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合作开展活动,不得接受捐赠,不得以任何名义与非法社会组织发生勾连。
第二十三条 除接受协会领导外,分支机构还应当接受所在地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协会每年对分支机构进行年审,每两年对分支机构进行考核评估。
第二十五条 加大对分支机构的监管、考核力度,建立“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分支机构存在以下问题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示告诫谈话、责令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暂停活动、调整办事机构等措施进行纠正,对不能按要求纠正的分支机构,按协会有关规定进行撤销。
(一)超出协会章程规定宗旨、业务范围以及另行制定章程的;
(二)拒不服从协会领导和管理的;
(三)存在擅自开立银行基本账户、财务收支未纳入协会统一账户管理、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等违规行为的;
(四)与非法社会组织存在勾连的;
(五)无固定办公场所或一年及以上未开展活动、不参加协会活动的;
(六)内部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运转的;
(七)无故不参加年检、考核评估,或在年检、考核评估中弄虚作假的,或考核评估不合格,且不能按要求整改的;
(八)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情形的;
(九)违反其他管理规定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于2023年9月20日正式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协会秘书处。
附件2
中国标准化协会分支机构考核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分支机构管理,促进分支机构健康发展,依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标准化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标准化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所属分支机构。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的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
第二章 考核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
第三条 分支机构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分支机构组织建设与管理、会员发展、会员服务、贯彻落实协会工作部署等。
根据本办法对各分支机构进行综合打分,总分100分,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分——90分(含80分)为良好,60分—80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一)理事会工作(20分)
1.按期换届并召开会员大会,换届前履行报批程序(5分)。未到换届年限的按满分计算;
2. 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会长和副会长或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发生变化,应在3个月内报送申请变更的请示,并由协会批复(5分)。不需变更的按照满分计算;
3. 分支机构理事会(常务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会(委员会)工作情况(10分)。
(二)办事机构工作(20分)
1.按分支机构工作细则管理与运行(5分);
2.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亲自研究、部署及参与分支机构活动(5分);
3.分支机构秘书长认真履行职责,抓好分支机构日常工作,参加协会重要活动(5分);
4.开展的重大活动和重大事项履行事前报告程序(5分)。
(三)会员发展(15分)
在协会授权下扩大会员覆盖面。积极吸纳大学生、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师、高技能人才等个人会员,积极吸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等团体会员。
(四)会员服务(35分)
1.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每次活动申请、活动通知和活动新闻报道材料报协会备案(15分);
2.推荐奖项、举荐人才,根据协会发布的通知,积极推荐报奖和举荐人才(4分);
3.组织开展团体标准制定工作(8分);
4.组织开展分支机构本领域科普活动、培训等活动,每次活动申请、活动通知和活动新闻报道材料报协会备案(8分)。
(五)落实协会工作要求(10分)
1.认真贯彻落实协会工作部署,及时完成各项任务(7分);
2.每年12月份按要求报送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工作计划,填写统计与年检报表,做好年检工作(3分)。
(六)加分事项(1-10分)
1.考核评估期内分支机构开展了创新性或重大影响性工作,较大增加了协会学术引领力、会员凝聚力、社会影响力和国内外影响力;
2.学术活动水平高,能有效促进科学发展、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形成学术会议品牌,在业界具有较大影响力;
3.搭建信息化服务平台,优化会员发展程序,为会员提供入会快捷通道;
4.与国际组织有交流和合作关系,会员在国际组织中任职,主办、承办或协办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第四条 存在严重违反《中国标准化协会章程》《中国标准化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以及民政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相关文件要求行为的分支机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三章 考核评估方式
第五条 考核评估工作由协会秘书处成立考核评估组,开展具体考核评估工作。
第六条 分支机构每年按照考核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开展自评一次,自评结果报协会秘书处。
第七条 考核评估组对分支机构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
第八条 考核评估主要依据分支机构上报的活动计划、活动申请、活动通知、活动新闻报道、年度工作总结等材料以及提交的支撑材料,结合平时各方面工作开展情况。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九条 考核评估结果将通报各分支机构及其办事机构。
第十条 对考核评估结果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对在考核评估中获得优秀的分支机构通报表彰;考核评估不合格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采取告诫谈话、暂停活动、更换主要负责人、调整办事机构等措施。连续两次考核评估不合格,且不能按要求整改的分支机构,依据《中国标准化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标准化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20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标准化协会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cas.org/zxdtxhtz/3291.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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