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园艺学会牡丹芍药分会章程

中国园艺学会  |   2019-05-12 00:32

来源:中国园艺学会牡丹芍药分会

中国园艺学会牡丹芍药分会章程

(修订稿20171219)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园艺学会牡丹芍药分会(以下称本会),英文名称:ChinesePeony Society(缩写:CNPS),隶属于中国园艺学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中国园艺学会牡丹芍药分会是由全国牡丹芍药教学、科研与产业发展的工作者及相关单位自愿结成,依法成立的全国性、非盈利性学术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牡丹芍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国牡丹芍药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宗旨:团结广大牡丹芍药科技工作者及其相关领域的各界人士,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高尚的职业道德,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促进牡丹芍药科学技术普及和发展,促进牡丹芍药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为繁荣和发展我国牡丹芍药科技事业而共同奋斗。

第四条  本会组织原则:平等自愿、优势互补、合作共赢、权力与义务共存。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园艺学会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挂靠单位为中国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研究所。

第七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邮编:10008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针对国家牡丹芍药生产、深加工、科技发展规划和牡丹芍药科学自身发展的需要,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参观和考察等活动;

(二)围绕产业科学发展的需要,举办专业培训,传播和推广先进技术;

(三)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生产部门委托,对牡丹芍药科技产业发展战略、政策和重大举措提供决策咨询,对牡丹芍药产业规划与结构调整等提出合理建议,承担有关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的评审、技术标准研制等;

(四)组织专家对牡丹芍药产业发展及存在问题进行研讨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五)加快网站、信息平台建设,普及牡丹芍药科学知识,传播和推广行业新成果,同时加强牡丹芍药产业链之间的信息交流,促进牡丹芍药产业发展;

(六)提供科研院所(高校)与企业交流对接的平台,促进行业内的新品种、新技术等成果的转化;

(七)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促进民间国际科技合作,加强与国际有关的科技团体有相关业务联系的企业团体以及个人的友好往来。

(八)向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术团体机构,推荐科技成果和人才;按照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行业人才表彰奖励活动;

(九)开展为行业内科技工作者和相关人才服务的活动,及时反映牡丹芍药从业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十)开展本会宗旨所允许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第九条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外籍会员。

第十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各类会员的条件是:

(一)个人会员

凡从事牡丹芍药科研、教学、生产管理、技术推广、产品开发以及市场营销工作多年,已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者。

(二)团体会员

凡与本会业务有关,并拥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自愿参加并支持本会的科研、教学、技术推广、产品开发、信息服务等企事业单位,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团体,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三)外籍会员

学术上有较大成就,并对我国友好,愿意同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牡丹芍药科学工作者和团体,可申请为外籍会员或外籍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流程

(一)个人会员:由本人向本会申请,提交入分申请表,经学会秘书处审核合格即成为学会个人会员;

(二)团队会员:由法人代表该团体提出申请,提交入分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荣誉证书等复印件),经学会秘书处受理并经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即成为学会团体会员;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的权利

(一)拥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学术交流和行业工作者联谊等活动;

(四)享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维护本会荣誉与利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发挥各自优势,推动本会的发展;

(四)按时缴纳会费;

(五)积极向本会提建议、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

(一)提前30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交书面退出申请,秘书处收到书面申请10个工作日内报常务理事会批准,注销其会员资格;

(二)本会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会员义务,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三)本会会员退出后,向本会交纳的费用不予退还;

(四)本会会员退出后,1年(含1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本会。

第十五条会员除名

1、本会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做出不利于本会的行为,经秘书处核实,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2、本会会员被除名,本会没有责任返还已交纳的费用;

3、本会会员被除名后,不得申请重新加入本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组织机构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构成。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完成理事会换届工作。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中国园艺学会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正副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承办中国园艺学会下达的其他事务;

9、举办表彰奖励活动;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含)理事或委托人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含)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含)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不定期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学科和专业领域内有较深造诣或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

(四)热心本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聘请名誉理事长多人,由德高望重的老专家或原会长担任,任期不限。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多人。设副理事长位若干个,由对分会有重要贡献的企事业单位担任,副理事长单位每四年一届。设秘书长1人,设副秘书长多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园艺学会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学会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的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参加社会组织的公众活动;

(四) 提名秘书长人选;

(五) 本会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代行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的职权

(一) 主持本会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三) 决定本会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设3人。

第三十四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培训等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业务主管部门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具体细则与业务主管部门中国园艺学会保持同步。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经费主要用于本会日常运行费和奖励基金。

(一)日常运行费包括日常事务管理、专家咨询、会议召开、网站维护等本会公共事务;

(二)分会自设奖励基金,主要用于表彰奖励在牡丹芍药领域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

(三)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同意的其他经费支出。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由挂靠单位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代管,单独核算。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或者本会执行园艺学会的财务管理制度,具体业务由主管部门中国园艺学会统一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业务主管部门中国园艺学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中国园艺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十七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四十八条  本会经业务主管部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即为终止。

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75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业务主管部门中国园艺学会备案通过之日起生效。



来源:Chinesepeonysociety 中国园艺学会牡丹芍药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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