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空气动力学会院士候选人推荐工作实施细则

中国空气动力学会  |   2023-07-03 18:00
中国空气动力学会院士候选人 推荐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以下简称候选人),由中国空气动力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向中国科协推荐。 二、学会严格执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关于院士候选人推荐的标准和条件。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应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品行端正、学风正派,在科学技术领域取得了系统性和创造性的重要成就,并为中国科学技术事业或人类文明进步做出了突出贡献的中国公民;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应为在工程科学技术方面作出重大的、创造性的成就和贡献,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品行端正,具有中国国籍的正高级工程师、研究员、教授或具有同等职称的专家。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中国籍学者、专家,按照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有关要求执行。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原则上不作为院士候选人,企业首席科学家、总工程师等技术负责人及所属研究机构负责人可视情况适当放宽。 三、候选人年龄(按增选年1月1日年龄计算)不得超过65周岁。注重推荐符合标准和条件的优秀中青年科技专家,注重推荐国家急需的关键领域和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人选,注重推荐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工程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人选。 四、已连续3次被推荐为中国科学院和被提名为中国工程院的有效候选人,停止1次院士候选人资格。 因品德失范、严重学术不端和违反科技伦理等问题受到处理的人员,以及因违纪违法等问题受到处理且尚在影响期内、或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不得作为院士候选人。 五、学会推荐候选人工作的基本程序是:由学会会员单位、分支机构(专委会)向学会推荐候选人,学会组织评选后向科协推荐。 第二章 组织机构 六、学会推荐候选人工作设立以下三个机构: (一)推选专家委员会。由相关领域具有学术权威性和学术影响力的研究员、教授、正高级工程师或同等职称的知名专家组成。推选专家委员会人数应不少于11人,专家应具有广泛代表性。 (二)材料审核小组。由相关专家组成,负责审核候选人材料的真实性。 (三)工作小组。由学会有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日常组织工作。 七、学会推荐的候选人,由会员单位和分支机构(专委会)推选产生,不受理本人申请。 第三章 推荐程序 八、会员单位和分支机构在推选时应提供反映被推选人基本信息和主要学术成就的材料。 九、组织初审。由推选专家委员会负责,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被推选人。参加投票的专家应超过推选专家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获得赞成票不少于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且不少于推选专家委员会人数二分之一的人选,方有资格向中国科协推荐。 十、审核把关。被推选人所在单位要对候选人学术成果真实性、科研诚信、作风学风和材料不涉密等情况进行把关,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学会要按照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相关要求组织完整材料,对被推选人的主要成就及科学道德等方面情况有确切的了解,并由材料审核小组对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 十一、报送结果。推选结果须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送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办公室。以上相关会议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十二、若发现候选人存在不符合院士标准与条件的严重问题,应及时提出书面材料提交中国科协,申请撤回对该候选人的推选。 第四章 规范与监督 十三、回避制度。 推选、推荐(提名)过程中实行回避制度,回避范围为存在直系亲属、主要旁系亲属、师生(硕士、博士研究生导师,以学位论文封面所列导师为准)等关系的人员。在介绍和评议某候选人时,需要回避的专家应暂时离席。 十四、保密制度。 (一)参与推荐工作的全体专家、工作人员及候选人必须有高度的责任感,树立严格的保密意识。 (二)候选人所有材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及重要敏感事项。材料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取消候选人资格。 (三)除参加推荐工作的专家和指定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翻阅有关材料或进入初审会议会场。 (四)候选人推荐工作的有关材料属于内部材料,须严格保密。未经批准,不得摘抄、复印或带出规定的存放地点。推荐(提名)工作过程中有关材料应严格遵守公文存放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五)参加遴选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初审过程中对候选人的讨论、评价、表决以及投诉和调查处理意见等方面的情况。 (六)遴选期间,一般不接待会外人员。特殊情况须与会务组联系并征得同意后,在专门地点接待。 十五、行为规范。 (一)坚持实事求是。在推选、推荐(提名)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保证公平公正,切实根据院士的标准和条件进行严格把关。 (二)坚决防止不正之风。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抵制推选过程中的请托、游说、拉票、助选、贿选等不当行为,不参加可能影响推选、推荐(提名)工作公正性的任何活动,不得违反规定私下接触被推选人,不发生不当交往或利益交换。对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等相应主管部门。 第五章 附则 十六、本细则是根据《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实施办法》,结合学会实际制定,并向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