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文杰:5斤毒死蜱污染芹菜被罚6.6万元背后,建议放宽食药消费领域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科技工作者之家  |   2022-08-31 00:00

近日,笔者注意到“夫妇俩卖5斤芹菜被罚6.6万元”的新闻引发了高度的关注。毫无疑问,针对陕西榆林的这家卖菜个体户的这个处罚案例的确太过分,国务院督查组质问当地领导,也同时给全国多地类似通过严加罚款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做法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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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报道陕西榆林夫妇卖5斤芹菜遭罚6.6万。图片来源:CC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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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CCTV


今天笔者此文的核心聚焦于本案例中的另外一个关键词:“问题”。那么,这笔芹菜,具体是什么问题?


原来,这笔“问题芹菜”的“问题”在于:检出了禁用农药“毒死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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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毒死蜱学名叫做氯吡硫磷,是有机磷类杀虫剂,对人体有害。据光明网报道:毒死蜱属于中等毒性农药,研究发现,即使是接触少量毒死蜱也会导致多种症状,包括:流鼻涕、流口水、流泪、头痛、头晕和恶心。这些症状可能会在接触后的24~48小时内发生。然而,随着接触时间的延长,进而可能会出现呕吐、腹泻、腹部绞痛、虚弱、震颤、肌肉抽搐、协调性丧失和视力丧失;在极端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呼吸困难、昏迷甚至瘫痪。更有研究表明,与成年人相比,青少年对毒死蜱更为敏感。一些流行病学研究表明,在妊娠期或儿童早期接触毒死蜱与低出生体重和神经发育障碍有关。


毒死蜱也对生态环境健康有害,根据《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定义,毒死蜱在某些环境中具有持久性污染物的特征,而且能够远距离迁移、扩散到遥远的环境中。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32号》中早就规定,禁止毒死蜱在蔬菜上使用。那么,这个新闻中事件——芹菜检出毒死蜱超标1倍,明显是违反了我国的相关规定,可能对食用者健康带来损害。


今年早些时候,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中国绿发会、绿会)化学品工作组派员参加了在日内瓦举办的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审查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此次大会审议了欧盟提交的依据《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8条第1款将毒死蜱列入《公约》附录A的有关提案。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尤其是随着欧盟绿色新政的实施,我国需要主动转型、对于食品安全提出更高的要求,以确保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每年各种食品安全问题新闻频频登上新闻头条,我们需要反思——


那么,如何建立一个良性的监督机制?自下而上的社会治理来助力我国食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


笔者认为,不应把所有的期待都放到市场监管、抽查、检查机制上。而应该发挥社会活力、通过“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来推动。


2014年3月15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该法规定了省级以上消费者组织发起公益诉讼的职能。


换句话解读:除了省级以上消费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不能提起公益诉讼,用法律武器来维护消费者的公共健康权利。


那么,其实施效果如何?三年后,中国工商报曾经发布了一篇文章:《消费公益诉讼:三年五起 任重道远》,该文作者喻山澜(同时也是一名全国优秀新闻工作者)对2014-2017这三年来的这5起消费公益诉讼进行了逐例分析。最后得出的结论是:“新《消法》实施以来,社会上有一种声音,希望消协组织利用消费公益诉讼这一强大武器,赶紧向那些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开枪”,恨不得立即就把所有违规经营者的霸王气焰打下去。3年下来,全国消协组织仅发起5次诉讼,经法院判决生效的仅有一起,并且被打的还是“死苍蝇”。由此可见,消费公益诉讼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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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笔者注意到,2021年6月,最高检等七部门印发《会议纪要》 规范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实践探索。笔者发现,该文中没有提到社会组织主体资格的放宽问题。来源:最高检官网


可能有人担心:如果放宽消费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还不会导致案件井喷?


笔者可以肯定的预测:不会。环境公益诉讼就是一个良好的参照系。既不至于“井喷”,又能从整个法治体系的设计上带来良好的治理效果。


要知道,食药领域里面涉及到公共利益的问题非常多,有的非常大众,有的相对小众;内容很多,形式也很多,涉及面很广。仅靠监管部门的力量,毫无疑问是不够的。开展公益诉讼,现在只限于消费者协会,但是从过去几年食药领域的消费公益诉讼的数量来看,就知道,这是远远不够的,是远远不能满足保障消费者利益的。


相比之下,环境公益诉讼效果就好得多。2015年的新《环保法》赋予了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全国范围内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量,并没有像当初部分专家担心的那样会“井喷式爆发”,也没有像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那样只有极为个别的案件。可以说,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大大地推动了法制建设、公共环境意识,对企业监管部门,对整个工作都有极大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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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新华社


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此次芹菜“毒死蜱”事件,再次体现了,是时候该重新审视了。


笔者建议,应加强消费类公益诉讼制度设计,拓宽消费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范围,不应该仅仅局限于消协组织。食品安全战略,要通过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来实现,完全可以更高效的食品安全治理模式,捍卫老百姓享有更健康、更安全的消费环境。


(本文代表作者本人观点。欢迎争鸣。)


文/田文杰 审/绿茵 编/angel


【参考资料】

1、中国绿发会:《化学品三公约会议成果在线简报即将开幕|绿会化学品三公约讯》

2、中国绿发会:《关于放宽食药等消费领域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建议》

3、光明网/中国质量报:《被罚6.6万元的5斤芹菜,到底是什么不合格?》

4、消费公益诉讼:三年五起 任重道远(2017.3.16)

http://www.cicn.com.cn/2017-03/16/cms95825article.shtml

5、喻山澜的两次公益诉讼(2007.3.31)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489ba1010008im.html


来源: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原文链接:http://www.cbcgdf.org/NewsShow/4854/209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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