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高艳东 浙江省新型重点专业智库浙江数字化发展与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俄罗斯通信监管机构近日表示,因谷歌公司未能删除YouTube中的虚假宣传信息,已对其提起两起行政诉讼。此前,俄罗斯总统普京签署一项新法案,扩大早前的“假新闻法”适用范围。新法规定,凡散播有关俄海外行动假消息者,最高可判15年监禁和150万卢布罚款。上述这些在俄乌冲突中关于虚假信息的法律实践,对未来国际法则及互联网平台治理都有参考价值。
首先,炮制虚假信息打舆论战,已经成为一些互联网平台乃至政府的隐性战争手段。在法律层面,美国一些互联网巨头之所以敢于纵容虚假信息泛滥,是基于1996年美国《通信规范法案》第230条的规定:互联网平台无需为用户发布的信息内容负法律责任,且可以“出于善意原因封锁和屏蔽冒犯性内容”。该法条成为互联网平台的挡箭牌——既可以对用户发布的信息免责,又可以对其内容进行审查。换言之,对虚假信息,美国互联网平台拥有了“看心情处理、视利益判断”的选择性裁断权限。
其次,我们要积极应对美国互联网巨头的信息控制权,采用“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坚决抵制虚假信息”的应对策略。一方面,对一些发布虚假信息的境外媒体和平台,我们要坚决说不,防止形成“抹黑中国无罪”的心理暗示。造谣中国的境外人员或者机构背后是极少数利益集团,若长期仅限于口头谴责,没有精准制裁,会导致造谣人员存有侥幸心理并肆无忌惮。事实证明,很多造谣者都是精致的利己主义者,一旦我们对其采用精准制裁后,其风向转变只是时间问题。
另一方面,我们要充分利用法律手段维权,让政治争议落脚为法律问题。法律是全球通行的话语体系,用法律术语否定抹黑行为具有逻辑自洽性,也容易被其他国家接受。此次俄罗斯选择用法律手段对谷歌提起诉讼,就是尝试在政治对话之外引入法律措施。相比政治吵架,用法律手段解决信息战问题更有正当依据。在行政诉讼中,谷歌将有答辩陈述的机会,可以在法庭上出示证据,证明相关信息是否真实。法庭可以当着全世界的面查明事实揭露谎言,其判决也更容易获得认可。
未来我们应当强化以法律手段对抗境外互联网巨头的造谣行为,不断完善本国法律,做到“有法可依、有理可争”。不能对互联网平台简单地适用“避风港原则”,而应补充以“红旗原则”,即虚假信息已经像红旗一样明显可见时,平台就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尤其在平台接到受害者通知而不删除时,更应当负有法律责任。事实上,我国《民法典》等法律已经逐渐确立了类似规则,未来要强化我国法律对境外互联网平台的效力,在反制美国长臂管辖同时,出台有中国特色且能够为全球接受的网络空间管辖原则。
最后,我们也要强化对境内自媒体虚假信息的管制。在俄乌冲突中,境内一些互联网平台也出现了大量虚假信息,其背后是一些势力策动的信息战在我国境内的一次预演,威胁我国的社会稳定。互联网平台应吸取经验,建立黑名单制度,对恶意发布虚假信息的账号,采用封号或禁言等措施。应确保“通知-删除”规则的落地,平台需有快速、便捷的通道,方便受害人维权,形成“让虚假信息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可打”的局面。
虚假信息是国家安全的新隐患,也是社会治理的新难题。对境外虚假信息,我们应当从国家整体安全的高度改变应对策略、坚决抵制;对国内虚假信息,需从社会稳定的角度完善治理体系,从个案处理转向系统打击。只有让真实、客观信息成为网络空间的主体内容,我国才能够逐渐为全球用户提供一整套安全可靠的网络服务系统,才能够成为数字时代文明进步的引领者。
内容来源:智库中国来源:智库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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