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教育方式不当 法院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科技工作者之家  |   2022-01-20 13:56

       张义(化名)与李霞(化名)离婚后,婚生子由父亲张义抚养,李霞认为张义教育方式较为严苛,存在过度责罚孩子的情况,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权。近日,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后依法宣判。宣判前,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张义过度责罚子女的行为进行了训诫,并邀请专业人士对张义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

  案情回顾

  2008年2月,张义与李霞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育有一子一女,2019年5月,二人协议离婚,婚生子由张义抚养,婚生女由李霞抚养。2021年5月,李霞发现孩子身上有外伤,经了解,系张义过度责罚孩子所致。对此,张义承认,平时对孩子教育较为严格,在孩子犯错时,有时会为了管理教育而责罚孩子。但李霞认为,张义未尽到父亲应尽的义务,严重损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为此,李霞诉请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负有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应当用正确的理念和方式教育子女。本案中,根据李霞提交的证据及双方的陈述可见,张义在日常管理教育子女过程中确实存在过度责罚孩子的行为。虽然张义主张其目的是管教孩子,且行为不具有持续性、经常性,但其过度责罚子女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法院依法对张义予以训诫,并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对于李霞主张变更抚养关系的诉求,法院经充分询问已满11周岁孩子的意愿,孩子表示张义能够照顾好其生活、管理其学习,能够做一个好父亲,仍然愿意继续随父亲张义共同生活。另结合查明的事实及证据,张义已经认识到错误并明确表示悔改、且已经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故对李霞主张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案件主审法官魏慧彪介绍,依据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本案中,法院依据该条款对被告张义进行了训诫,并责令其接受了花家地南里社区书记吴长清以及心理咨询师王玉平的家庭教育辅导。宣判后,李霞及张义均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对此,法院提示未成年子女家长,管理教育子女应当以立德树人的方式传承良好家风,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既要严慈相济、关爱与严管并重,也要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结合,关注孩子青春期的心理健康,注重通过平等交流、互相尊重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避免“威权式教育”、“压迫式教育”,以正确的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子女,培育、引导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朝阳法院 焦晓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