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人助万企 | 惠企政策汇编—科技政策

洛阳市科学技术协会  |   2021-09-10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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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文      号:国科发火〔2016〕32号

 发文时间:2016年1月29日

 主要内容:

 1.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      号:财税〔2018〕120号

 发文时间:2018年11月1日

 主要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

 文      号:国科发资〔2019〕45号

 发文时间:2019年1月22日

 主要内容:

  1.整合精简各类报表。系统梳理项目申报、立项、过程管理和综合绩效评价等环节,优化管理流程,整合项目申报书、任务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等材料中的各类报表,按照减量不减质、满足管理基本需求的原则,将现有项目层面填报的表格,整合精简为6张;课题层面填报的表格,整合精简为8张,实现“一表多用、一表多能”。

  2.减少信息填报和材料报送。从项目申报到综合绩效评价各环节,全面推行信息化方式,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报材料。杜绝科研单位基本信息、科研人员基本信息、项目目标和考核指标等各类信息的重复填报,减少联合申报协议、诚信承诺书等材料的重复报送,实现项目全周期“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报送”。

 3.精简过程检查。按照任务书约定,在关键节点开展里程碑式管理;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项目,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前制定年度检查工作方案,相对集中时间开展检查,避免在同一年度对同一项目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同时,注重年度报告等已有信息的分析运用,尽量让科研人员少填报信息。

 4.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科研项目申报期间,以科研人员提出的技术路线为主进行论证;科研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由项目牵头单位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备案。

 5.简化预算编制要求。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进一步完善预算编制。简化预算测算说明和编报表格,除设备费外,其他开支科目无需单独填列明细表格。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无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超过10%的,按照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分类提供必要的测算依据,无需对每次会议、差旅做单独的测算和说明。对于纳入“绿色通道”改革试点单位的科研项目预算编制要求,按照改革试点相关规定执行。

 6.扩大承担单位预算调剂权限。直接费用中设备费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增,确需调增的应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审批;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减、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的明细发生变化,以及其他科目的预算调剂权下放给承担单位。直接费用实行分类总额控制,其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四个科目在实施中按一类管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其他支出等四个科目在实施中按一类管理。两类之间的预算调剂应履行承担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同一类预算额度内,承担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或授权课题负责人自行调剂使用;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预算调剂手续;相关管理制度由单位主管部门报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7.规范结题财务审计。项目实施期满后,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严格按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结题审计指引》及相关规范组织实施结题审计工作,并做好与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衔接。

 8.实施一次性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不再单独组织技术验收、财务验收,合并有关验收程序,实施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项目实施期满,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要求,严格按照任务书的约定,考核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综合绩效评价,重视相关项目间的协同和项目对重点专项目标实现的支撑作用。结余经费的认定、留用与收回等按照综合绩效评价相关要求执行。

 9.突出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评价。按照分类评价的要求,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技术和产品开发类项目重点评价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的作用;应用示范类项目绩效评价以规模化应用、行业内推广为导向,重点评价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对提交评价的论文、专利等作出数量限制规定,不将“头衔”“帽子”“论文数量”“获得奖励”等作为评价指标。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文      号:财政部2021年第13号

 发文时间:2021年3月31日

 主要内容:

 1.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2.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河南省科技金融“科技贷”业务实施方案》

 文      号:豫科〔2020〕34 号

 发文时间:2020 年 3 月 11 日

 主要内容:

 1.建立损失补偿机制。合作银行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科技型企业(重新申报结果未确定前可按上年度资格和条件继续享受相关待遇)提供贷款,其实物资产抵质押一般情况下不高于贷款(授信)金额的 30%(单一实物资产超过 30%的除外),贷款利息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息 1.3 倍(可按同期 LPR 换算)的业务(以下简称“科技贷”业务)。省科技信贷准备金,对合作银行开展的“科技贷”业务发生的实际损失给予不超过 60%的损失补偿,其中为营业(销售)收入 2000 万以下的科技型企业贷款和无抵质押、无担保的纯信用贷款,按 60%进行损失补偿;为营业(销售)收入 2000—5000 万的科技型企业贷款,按 50%进行损失补偿;为营业(销售)收入 5000 万—1 亿元的科技型企业贷款,按 40%进行损失补偿;为营业(销售)收入 1亿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贷款,按 30%进行损失补偿。企业营业(销售)收入原则上以上年度数据为准,每年 6 月 1 日前申请的企业可采用上上年度数据。单笔最高补偿 500 万元。

2.建立科技信贷合作和管理服务体系。业务办理实行告知承诺制。为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精神,进一步提高服务效能,优化业务流程,持续推进减证便民,有效缓解科技型企业融资慢问题,科技贷”业务办理实行告知承诺制。除涉及损失补偿比例确定事项须提交必要证明材料外,其他业务办理一律不再提交证明材料,企业营业(销售)收入以有税务行政部门参与的信息系统中数据为准。具体实施细则由“科技贷”受托管理机构制定实施。


《关于促进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文      号:豫发〔2020〕21号

 发文时间:2020年10月28日

 主要内容:

 1.支持创新平台探索新型运行机制。支持自创区内省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重大新型研发机构、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创新与转化平台等探索不定行政级别、不定编制、不受岗位设置和工资总额限制、实行综合预算管理等改革,开展科研项目包干制、首席专家负责制、课题招标制以及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等科研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对改革创新取得明显成效并首次形成可复制推广方案的创新平台,省财政给予一次性最高 100 万元奖励。

 2.建立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体系。制定自创区科技型企业成长路线图,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优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流程,开展直报试点。对整体迁入自创区的省外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规定直接确认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省财政根据企业规模给予一次性最高 150 万元奖补。加大对“独角兽”企业、科创板后备企业的引进培育力度,各地可“一企一策”给予支持。

 3.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建立自创区科技型企业、科创板企业后备库,向金融、创投机构推介企业融资需求信息,政府投资基金、科技贷等对入库企业给予优先支持。对省级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同步制定融资方案,强化资金保障。支持郑州、洛阳、新乡三市制定优惠政策,引进发展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并购基金等投资机构,对注册且资金托管账户设在本市的投资机构,可按其完成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创投风投高管人才享受高层次人才相关待遇;对向自创区内企业投资的机构,可按其在自创区内完成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支持商业银行在自创区设立科技支行,鼓励银行与创投、担保等金融机构合作,创新投贷联动模式。支持当地财政对科技型企业贴息贴费。

 4.加快布局建设新基建。支持在自创区建设 5G 基站、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智能传感及物联网等新基建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列为省重点项目,在用地保障、手续办理等方面给予支持,省支持新基建的政策措施优先向自创区内项目倾斜。

 5.培育壮大新兴产业。省市联动实施自创区产业集群专项,每个项目最高支持2000 万元,推动形成自主可控产品,打造高质量产业,创建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

 6.实行重大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对自创区产业发展的重大创新需求,面向境内外开展揭榜挂帅,突破一批前沿引领技术和“卡脖子”核心关键技术,带动产业链向价值链高端攀升。省财政按照项目合同资金总额的 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度最高1000 万元;对支撑产业转型、具有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可“一事一议”给予最高 1 亿元资助。

 7.建设具有战略支撑作用的创新平台。推动嵩山实验室、黄河实验室、农业供给安全实验室、药物安全评价中心、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和黄河流域种质基因库等重大创新平台建设,争取建设一批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对自创区内新认定的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给予一次性 500 万元奖补。优先在自创区建设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 300 万元奖补。对特别重大和多学科交叉的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基地,“一事一议”给予重点支持。

 8.建设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创新与转化平台。支持自创区在智能传感器、智能装备、生物医药领域建设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创新与转化平台,按照“省引导、市主体、区落实”的原则,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平台建设和运行。对新建的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创新与转化平台,省财政一次性给予 300 万元奖补,运行期间按照考核评估结果进行奖励。

 9.加快建设高端新型研发机构。支持自创区围绕主导产业引进大院大所、知名企业建设区域研发中心,对在前沿科学领域重点布局建设的区域研发中心、高水平研究院,可“一事一议”申请直接备案为省新型研发机构。支持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开展职称自主评审试点,实施正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

 10.建立以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与团队激励机制。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的单位,省财政按项目上年度实际国家拨付经费的 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年度奖励额最高 60 万元,每个单位年度奖励额最高 500 万元。

 11.创新科技成果权益管理。在自创区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试点,对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允许试点单位和科研人员共有所有权,鼓励试点单位赋予科研人员可转让的科技成果独占许可权和不低于 10 年的长期使用权。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与企业合作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职务科技成果转让收益用于奖励成果完成及转化人员的比例不低于 70%、最高可达 100%。鼓励高校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设置科技成果转化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可在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机构建设和人员奖励。


《河南省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

 文      号:豫科〔2020〕135 号

 发文时间:2020 年 9 月 21 日 

 主要内容:

 1.鼓励各省辖市、国家高新区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资金奖补。省财政科技资金按照不超过市县补助额度,对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库入库企业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连续三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 10 万元配套奖励。对于未开展奖补的地方省级资金不予支持。

 2.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力度,对省外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我省的直接确认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省财政科技资金根据企业规模给予资金奖励,对迁入我省上年度销售收入 2 亿元以上的企业奖励 100 万元,销售收入 5000 万至 2 亿元(含)的企业奖励 50 万元,销售收入 5000 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奖励 20 万元。鼓励各地对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补支持。对省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我省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生产类子公司,直接纳入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库予以支持。

 3.鼓励各地对入库的高新技术后备企业给予资金奖补,支持其尽快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设立时间不超过 5 年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4.积极落实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入库的高新技术后备企业,每年给予最高 200 万元资金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瞪羚”企业每年给予最高 300 万元资金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创新龙头企业,每年给予最高 400 万元资金补贴。

 5.对创新型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省财政按项目上年实际国拨经费 3—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可达 60 万元,每个单位奖励额最高可达 500 万元。对创新型企业申请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未立项但排名靠前、评价良好的项目,优先列入省创新示范专项支持。

 6.重点支持创新龙头企业、“瞪羚”企业建设省技术创新中心、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省(重点)实验室等省级重大创新平台,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

 7.对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具备资格年度之前 5 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10 年。

8.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环保“白名单”,对名单内企业实行环保免检政策,不影响企业正常研发生产。



《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方案》

 文      号:豫财科〔2020〕30 号

 发文时间:2020年6 月28日

 主要内容:

 1.按照企业年度研发费用进行分层级补助,其中:2017 年以来首次享受企业研发补助的企业,年度研发费用 500 万元以下部分,补助比例为不高于 10%;500 万元以上部分,补助比例为不高于 5%。非首次享受企业研发补助的企业,年度补助额度按存量补助和增量补助分别测算。将以前年度已享受财政补助的研发费用最大值作为基数,基数内的研发费用继续享受存量补助,补助标准:年度研发费用 500 万元以下部分,补助比例为不高于 5%;500 万元以上部分,补助比例为不高于 3%。超基数部分给予增量补助,补助标准:500 万元以下部分,补助比例为 20%;500 万元以上部分,补助比例为 10%。

 2.对符合基本条件的不同类型企业采用最高限额管理,最高限额不累加,具体为:(1)符合申报条件的一般企业,补助额最高 100 万元。(2)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后备)企业、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建有省级研发平台的企业,以及企业类省新型研发机构,补助额最高 200 万元。(3)省瞪羚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建有国家级研发平台或省级研发平台考核优秀的企业,以及企业类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补助额最高 300 万元。(4)省创新龙头企业,补助额最高 400 万元。



《洛阳市构建良好双创生态加快创新主体梯度培育实施办法》

 文      号:洛政〔2020〕26号

 发文时间:2020年7月15日

 主要内容:

1.实施“春笋计划”。支持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转型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建有市级及以上研发平台、连续3年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市财政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2.鼓励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市财政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支持引进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对洛阳市外整体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落地洛阳一年后享受首次认定奖补政策;对洛阳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市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子公司,直接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4.鼓励驻洛高校及市外高校驻洛分支机构(包括新型研发机构)发挥人才、科研等优势,深度融入洛阳科技产业发展,探索开展高校专家领衔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共建高校专家工作室,推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提升企业研发水平。每新建一家高校专家工作室,市财政给予专家所在单位3万元一次性奖励,用于领衔专家在企业的食宿、办公等基础保障费用以及劳务费、往返企业交通费等。领衔专家为企业开展科研工作所需资金由企业承担。建设主体和领衔专家不重复支持。

 5.建立瞪羚企业培育库。企业首次获得省级瞪羚企业资格的,市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6.建立创新龙头企业培育库。对首次通过河南省创新龙头企业认定的企业,市财政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7.建立独角兽(种子)企业培育库。鼓励高新区等有条件的县(市、区)从没有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中遴选一批成立时间短、产业发展前景好的高成长性企业作为独角兽种子企业进行入库培育,在金融、人才、土地等方面给予不低于50万元的县(市、区)财政资金奖励。市财政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经培育达到准独角兽企业标准的,市财政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经培育达到独角兽企业标准的,市财政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8.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对标提质。对经市级备案,首次通过省级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新型研发机构)、专业化众创空间、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载体,市财政分别给予8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通过国家级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新型研发机构)、专业化众创空间、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载体,市财政分别再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9.支持创新产业基地对标升级。鼓励产业集聚区、科技园区等空间载体围绕创新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创新型产业集群,对通过国家级、省级认定的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的,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10.支持创新创业载体提升服务能力。建立完善创新创业载体孵化成效评估奖励体系,对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载体进行年度公共服务能力和孵化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市财政分别给予优秀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优秀专业化众创空间(中试基地)、优秀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新型研发机构)1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11.支持打造高端创新创业大赛品牌。创新创业大赛方案经主办(承办)单位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上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后,市财政按照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支持大赛资金的额度进行1:1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列入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计划,由市政府主导(受市政府委托)的创新创业大赛,市财政全额负担相关费用。对我市主办(承办)或国家部委、省直厅局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落户洛阳市、注册成立公司满一年并获得所在县(市、区)财政支持的,市财政给予1:1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项目不重复支持。


《洛阳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文      号:洛政〔2019〕19号

 发文时间:2019年7月26日

 主要内容:

 1.发挥企业在科技创新研发投入和组织实施中的主体作用,鼓励支持企业(技术吸纳方—买方)引进先进技术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按上年度技术转让合同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技术合同奖励不超过10万元,同一单位年度最高奖励100万元。

 2.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企业(技术输出方—卖方)积极开展技术转移转化,按其上年度技术交易额(依据技术合同、转账凭证和发票),可给予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技术交易额超1亿元的,可加大支持力度,给予20万元奖励。

 3.大力培育壮大技术转移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促成市内外技术成果在市内转移转化的市级以上技术转移机构,可按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100万元。


《洛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

 文      号:洛市科〔2020〕74号

 发文时间:2020年12月14日

 主要内容:

 1.项目单位申请科技创新券资金不超过申报项目研发投入的30%,总额不超过30万元。每家项目单位每年度兑现科技创新券资金总额最高30万元。

 2.科技创新券兑现比例为: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产学研合作等科技创新服务费用兑现比例为实际发生额的30%,检验检测费用及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兑现比例为实际发生额的30%,购置科研仪器设备费用兑现比例为实际发生额的10%(限额10万元)。


《洛阳市深化提升创新主体创新平台“双倍增”行动计划(2021-2025年)》

 文      号:洛创新组〔2021〕1号

 发文时间:2021年2月10日

 主要内容:

 1.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建有市级及以上研发平台,连续3年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市财政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河南省“瞪羚”企业、河南省创新龙头企业认定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遴选为“独角兽”种子企业的,市财政按照县(市、区)财政奖励资金额度给予1:1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经培育达到准“独角兽”企业标准的,市财政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经培育达到“独角兽”企业标准的,市财政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4.以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集中力量加快建设和发展一批高水平研发中心,对新建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质量检测中心等研发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支持。鼓励县(市、区)制定配套奖励政策,对新认定市级创新平台给予支持。


《洛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方案》

 文      号:洛政办〔2019〕13号

 发文时间:2019年3月14日

 主要内容:

 对列入市级及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名单的,自成立独立法人起,市财政每年给予50万元的资金资助。被认定为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经专家评价合格后,按照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市财政给予不超过20%,最高500万元的补助,连续支持三年。对列入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名单、属于企业法人的,或被省认定为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的,按照省补助资金给予1:1配套,配套资金与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补助资金不重复享受。对成功创建为省、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引进的省级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和被省推荐创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一事一议给予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同等享受我市支持制造业发展、科技创新、人才引进等相关支持政策,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


《洛阳市支持国家农机装备创新中心建设发展若干政策》

 文      号:洛政办〔2020〕17号

 发文时间:2020年5月18日

 主要内容:

 1.以支持项目建设的方式,对农机创新中心上年度支出的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给予不超过20%、最高500万元的补助;或按照农机创新中心获得的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1:1配套,配套资金与补助资金不重复享受。

 2.优先保障农机创新中心办公、研发、检验检测及中试、实验用地和水、电、暖、宽带网络等需求。对农机创新中心租用办公用房(含体验中心)、中试车间(含实验室)产生的租金给予补贴,每年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对农机创新中心给予一年300万元的奖励和50万元的资金资助,视评估情况确定后续支持额度。

 4.支持农机创新中心申报省“十百千”转型升级创新专项和市重大科技专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规定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5.支持农机创新中心申报新型研发机构,根据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结果,择优给予考核奖励。

6.支持农机创新中心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质检计量检测中心等重大创新平台,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支持。

 7.对农机创新中心研制的符合条件的产品,给予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励支持。

 8.对农机创新中心引进的“河洛英才计划”创新人才(团队),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支持。

 9.支持农机创新中心对外开放合作,对农机创新中心举办或承办具有国际、国内重要影响力的会议、论坛、展览展示等交流活动支出的费用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0.到2022年底,洛阳市累计支持农机创新中心资金总额不低于1亿元。农机创新中心享受的上述支持资金及其他各项市、区级政策资金,总额不足1亿元的,由财政追加预算补充。




来源:洛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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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gh_64eacb41276c 洛阳市科学技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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