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会法工委针对噪声污染防治法提出修改建议 | 立法动态速览

科技工作者之家  |   2021-09-07 00:00

噪声污染目前在我国呈现日渐严重的趋势。不同于水体、大气、土壤等污染,彻底消除需要一定的时间,噪声可以随开随停,因噪声而产生的侵害取证更困难、损害表现更隐蔽。因此,基于噪声自身的特点,预防和治理噪声污染也需要不同的手段和方式。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法工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绿会法工委对此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提出若干条修改建议,并已于9月7日通过邮寄方式将该立法建议递交全国人大法工委。


文/泓嘉一 审/cherry 编/Angel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修改意见表


序号

条款

修改理由/建议

备 注

1

第一条

为防治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草案》第十三条 第一款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八条 第一款中,除了提到噪声,还有振动,因此应当在第一条中对振动做出明确规定。

目前《草案》主要是对以人为主体的噪声污染影响的防控、治理,但噪声实际上也会对各类生物产生影响,例如养殖物种等。


建议将第一条修改为:为防治噪声污染,控制环境振动,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2

第二条

本法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噪声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草案》对噪声的定义中未涵盖除人之外的其他生物,实际上此类问题实践中很多,如养鸡场因高分贝噪声导致死亡,采矿及爆破对野生生物的影响等,建议除生活环境外,还应包括生态环境。

《草案》对环境振动的规定也应体现在噪声的定义中,作为和声音并列的噪声源。


此外,噪声污染不应以超标为绝对前提,实践中一些持续的低频振动,对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影响也会很大,甚至会造成身体的损害,建议体现民事侵害不以超标与否作为判断标准的法律规定。

另外,一些地处野外的噪声源(如工业、交通运输等),可能不会直接对公众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但会惊扰,甚至损害野生生物,建议噪声立法破除人类中心主义的思想,考虑生物多样性保护。


建议将第二条修改为:

本法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环境的声音和振动

本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噪声和振动影响周围环境,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或指所产生的噪声和振动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的现象



3

第六条 第三款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民用航空等主管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综合执法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建议:对本条所提到的综合执法部门做出明确规定,增强可操作性。


4

新增章节:噪声监测的规范和管理

建议:设立专章,对噪声监测的规范和管理做出明确规定。至少包含以下四个方面:1. 对噪声的监测作出规范;

2. 开展噪声在线监测,最重要的就是监测数据,应有明确规定;

3. 鼓励第三方有资质的机构提供噪声监测服务;

4. 噪声造成损害的鉴定和评估应以噪声监测结果为基准,应作出专门性规定。



5

新增关注:农村地区的噪声污染

大量工业企业落户城乡交界地带或农村地区,致使农村地区的噪声污染形势不容乐观,且噪声源种类较多。但目前《草案》中主要对城区的噪声做出来界定,忽略了农村地区。


建议:对农村地区的噪声污染防、控、治理进行相应规定。


6

新增规定:对于产生噪声的产品实行名录管理

建议:涉及产生噪声的产品,需规定噪声限值,建议对其实行名录管理制度。


7

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

公路、城市道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行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噪声污染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和责任认定,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第五十条 第一款

因铁路运行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铁路运输企业和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噪声污染情况进行调查, 制定噪声污染治理方案。


此两条规定不符合“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即不应将调查评估、责任认定、治理方案等任务都归给政府部门,要体现“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担责”。


建议将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修改为:公路、城市道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行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造成噪声污染的单位进行调查评估,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报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建议将第五十条 第一款修改为:因铁路运行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铁路运输企业进行调查评估,制定噪声污染治理方案,报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8

新增关注:燃放烟花爆竹所产生的噪声问题

建议:对燃放烟花爆竹所产生的噪声问题予以明确规定,要规定出禁燃爆竹的区域。


9

第五十二条 第二款

除起飞、降落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外,民用航空器不得低空飞越城市市区上空。

建议:对本条中的低空飞越进行明确的定义和解释。


10

新增规定:对因噪声污染产生的损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对于因噪声污染所产生的损害担责,《草案》中只在第八十条规定了私益诉讼,涉及到对公共利益损害的解决方法、途径未做规定。


建议在第八十条后新增一条:对噪声污染、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原文链接:http://www.cbcgdf.org/NewsShow/4854/171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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