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下文简称《生物安全法》),并于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这是生物安全领域的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系统性、统领性法律,标志着我国生物安全进入依法治理的新阶段。
昨天我们了解到《生物安全法》中关于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的管理规定,那关于实验室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有哪些规定呢?今天就随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小张所在的微生物重点实验室,近期准备开展一个关于葡萄球菌感染性实验,实验室早已筹备完毕,实验研究却迟迟未开展,这是为何呢?
葡萄球菌为高致病性微生物,依据《生物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 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并将实验活动情况向批准部门报告。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小知识:高致病性微生物是指引起人类疾病和食物中毒的致病性微生物,常见的有:沙门氏菌、葡萄球菌、链球菌、副溶血性弧菌、变形杆菌、志贺氏菌、禽流感病毒、黄曲霉菌及病毒、口蹄疫病毒等。
小张所在实验室开展的是关于高致病性微生物的研究,必须向当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申请报备,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实验研究,故迟迟未开展。
针对病原微生物的管理绝不容小觑,从源头、过程到末端必须做到全过程监督、全过程管理,这样才能实现有效管控,您身边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吗?你对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问题了解多少呢?留言告诉我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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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网络
编辑|云南省环境科学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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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gh_af2984676386 云南省环境科学学会
原文链接: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3MjQzMjU1Mw==&mid=2247497025&idx=1&sn=051fed48c35f8506485d0235a9a3be9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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