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商品化的不断发展导致西方大多数高校都经历了实质性的变化。商品化在研究、教学、管理等诸多方面影响了高等教育,甚至影响了美国大学的校际体育项目这种非学术性活动。本文关注的是这些影响的一个方面,即学术研究的商品化。
目前,哲学家还很少介入这一主题,因此,迫切需要对学术研究商品化进行持续的深入的哲学研究。由于近来对科学的描述中包含着一种强烈的自然主义倾向(包括认知科学和科学的社会学研究),“好科学”应该是什么这一规范性问题已经成为背景。然而,如果我们想要解决学术研究商品化的争议,我们就应该把它作为核心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介绍大量的研究文献来推进这一主题。这些文献涉及学术研究商品化的各种基本问题。它们主要不是进行“案例研究”,而是提出和检验理论上的(结论)以及进行哲学上的分析,讨论学术研究商品化在社会政治上的和道德上的评价,并且提供可行的替代方案。当然,这些方法需要从关于学术研究商品化实践的现有文献中获取信息。此外,包括本文在内的其他几篇文章表明,这些文章的作者作为学术机构雇员的经历也为分析和评价学术研究商品化提供了重要的信息。尽管它们并没有对学术研究商品化这一涉及广泛并且十分困难的问题给出全面的和最终的答案,但是仍然对本文提出的主要问题做出了重大贡献。
一
学术研究的商品化
学术研究商品化是一种复杂的现象,可以用不同的方式来描述。狭义商品化指的就是商业化,即学术机构通过出售研究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研究结果来追求利润。这一定义的确涵盖了学术研究商品化的一个重要方面,但也过分强调了学术机构自身的作用。从更广泛的角度来看,学术研究商品化是更加宽泛也更加长期的社会发展的一部分。这种发展通常被描述为人类活动及其机构甚至整个社会子系统的经济化或经济工具化。从这个更广泛和更恰当的意义上说,学术研究商品化意味着各种科学活动及其结果主要是根据经济标准来解释和评价的。当然,现实世界的模式从来就不是一个全有或者全无的问题,因此重要的是我们必须记住,学术研究商品化意味着经济标准在学术研究中占主导地位,而不是说它具有绝对的普遍性。
为了说明学术研究商品化比直接的商业化更广泛,可以参考下面这个真实的故事。2007年,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学的最高管理者们决定,学校应该将研究集中在有限几个(比如15个)大型研究所中。这些研究所的主要特点包括明确关注特定的主题,有大量高级研究人员(100人以上),以及有大量跨学科人员参与其中。哲学系的教师委员会遵从了这项计划,开始将所有哲学研究纳入两个规模比较大的跨学院研究所中。有人写信给学校董事会,信中分析了高水平的、国际性的哲学研究所应具有的基本内涵,进而在此基础上从八个不同的方面论述了为什么这种重组无望提高哲学研究的质量,但这些论述完全没有得到董事会的支持,或者更确切地说是被无视了,董事会更倾向于认为这种重组是获得更多外部研究资金的唯一途径。尽管将这一论断放在哲学研究上是有争议的,但这件事情完美说明了广义的商品化科学概念的恰当性和重要性。那些能够对大学的组织结构和性质产生重大影响的决策,主要都是依据经济标准做出的,这就牺牲了许多更加重要的理由(例如基于哲学研究的性质而提出的那些理由)。因此,广义的商品化概念的一个重要优点是,它涵盖了那些没有直接来源于外部企业资助的商品化案例,而这种情况在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中十分常见。
这个定义还表明,商品化研究并不等同于所谓的应用科学。如果我们把这个术语(为了便于讨论)理解为科学是用于某种目的而不是为了发展其本身的话,那么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看到显示这一目的的迹象。尽管在今天的“知识经济”中,几乎所有人都或隐晦或明显地将应用目的等同于经济目的,但我们并没有必要也这样认为。科学当然可以被应用于更加广泛的公共利益之中,而且,当前确实仍然在被如此应用。因此,基础的哲学思考需要避免将应用科学与商品化科学混为一谈。换句话说,商品化作为一种经济工具化需要区别于其他形式的工具化,特别是区别于技术工具化。
“学术”一词也需要进行解释。对学术最狭义的解释是将其归之于那些完全或主要由公共税收资助的大学。然而,如果要想全面审视我们目前正在讨论的这个问题,那么,这个最小解释就太过狭隘了。我们至少应该将独立的、政府资助机构———比如荷兰皇家艺术科学院或荷兰环境评估署,以及其他国家中相对应的机构———的基础研究与学术研究也纳入其中。不过,在有的国家,也存在着某些私立但非营利性质的大学。因此,有人可能会说,学术机构与非学术机构的区别不在于是由公共资助还是由私人资助,而在于其是营利的还是非营利的。在此基础上,哈佛大学作为一所私立、非营利性的研究型大学,也算是一所学术机构,这显然符合我们对学术机构的常识理解。
有学者对商品化在历史上和概念上的复杂性进行了详尽的分析。通过关注学术文化这一概念,丹尼尔·克莱曼(Daniel Kleiman)明确地提出了一种广义研究的视角,在此基础上,他用大量资料证明了学术文化的深刻转变以及与之相伴而来的创业精神的兴起。马克·布朗(Mark Brown)也赞同商品化的广义解释。他借鉴社会哲学和政治哲学领域的各种研究成果,强调了经济工具化经常被提到的一个方面:对生产某些商品的特定群体来说,商品化意味着将这些商品内在的、群体的价值降低为它们在独立市场上的金钱交换价值,从而取消了这些群体对商品的所有权。史蒂夫·富勒(Steve Fuller)从社会政治的角度进一步分析了商品化,特别是知识商品化。他按照年代顺序区分了商品化的四个层次:理想市场下的商品化、产业商品化、符号学商品化和知识商品化。最后一个层次适用于描述当前的处境,这似乎表明当前的知识不仅仅是在其他三种层次之后的一种商品化方式,而且其本身就是普遍的(知识)商品化过程中的主体部分。学术商品化的另一个重要方面表现在,知识产权这一相关概念的含义所发生的变化。正如亨克·范登贝尔特(Henk van den Belt)所详尽描述的那样,知识产权在当下的含义是一种垄断形式,而其最初所代表的仅仅是对杰出科学成就的一种非物质形式的承认,两者之间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在上面的讨论中,我区分了商品化科学和应用科学,以及学术研究和非学术研究。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对产业科学进行分析,抑或是对应用情境下的知识展开考察,于学术商品化的研究就毫无益处。马丁·凯瑞(Martin Carrier)认为,最近的学术研究和产业研究在方法论和认识论的许多重要方面已经呈现趋同态势。因此,在他看来,对作为高新技术的产业科学展开研究,能够为学术研究的未来提供诸多宝贵洞见。哈里·昆曼(Harry Kunneman)也指出了基础科学和应用科学之间在认识论和方法论上的连续性,不过,他继而支持的却是应用研究的非商品化实践。
二
商品化的形式
如果采取广义的定义方式,那么,商品化显然存在许多不同的表现形式。
当前,一种常见的形式是针对外部商业公司进行合同性研究。这类研究可能是小规模的,例如某特定公司可能会对与其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特定选题的博士论文项目进行资助。当然,也可能是大规模的,比如所谓的战略联盟,即某一研究团队或整个学院与一家大公司签订五年甚至十年的合同。在这类战略联盟中,双方签署的协议会规定,企业应该提供外部科研经费,但前提是企业拥有对这些科研成果进行商业开发的专有权。外部资金也可能来自非商业组织。特定政府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可能会对为数众多的学术研究计划或研究项目进行部分或全额资助。但如果经济目标和利益在这些计划或项目中占据主导地位,那么这也就成为商品化的一种形式。另一种常见的做法是,外部公司部分资助或全额出资,从而在学术机构设立特定的或非限定的教授席位。显而易见,这种做法很容易走向商品化(尽管在逻辑上并不必然如此)。最后,众所周知,科学计量学指标对学术研究方向和内容的影响已经显著增加。然而,主要的科学计量学数据库都是由私人公司编译开发的,但这一事实要么不为人所知,要么就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因此,学术研究商品化的全面分析应当包括详细审查科学计量公司的商业利益和政策在此类数据库的搭建和应用中可能产生的影响。例如,汤姆森路透公司(Thomson Reuters)将大量期刊纳入其颇具影响力的引文指数之中,然而,其纳入程序在某种程度上却成了“公司机密”,个中情形确实耐人寻味。
从以上分析来看,商品化似乎是由外部因素强加给大学的。然而,事实上,由于政府资助不断减少,大学本身也在积极从事营利性活动,其采取的一种重要形式是申请并开发科研成果专利。例如,在生物医学科学的学术机构中,对(部分)有机体(如基因)申请专利是一种公认做法。更一般地,将申请成功的专利视为合规的学术成就,并将之等同于期刊文章,也已非罕见之举了。
然而,我们不能将分析仅仅局限于金钱交换。学术研究在经济层面上的工具化,也会借由各种正式或非正式的个人关系发生。在受雇于学术机构的科研人员中,越来越多的人同时也经营着自己的企业,当其研究工作与其企业处于同一领域时,上述情况自然也就更具重要性。此外,对于那些受外部公司资助的特别教授职位和普通讲席教授职位而言,人际关系的重要性可能远超自己的实际投入。不仅如此,正如前一部分所言,商品化也体现在大学管理部门越来越呈现出企业化的结构。其中一点就表现在,这些部门中充斥着大量的经济词汇和经济隐喻。因此,特温特大学自我标榜为一所“创业型”研究大学(尽管其原初的荷兰语说法ondernemende universiteit也可以翻译成“创业型”大学!)。
詹姆斯·布朗(James Brown)和阿尔伯特·穆仁加(Albert Musschenga)、维姆·范德斯泰恩(Wim van der Steen)以及文森特·何(Vincent Ho)的文章分析了药物研究的商业资助问题,特别强调了医学领域的随机临床试验。大卫·雷斯尼克(David Resnik)的文章从总体上讨论了外部经济利益(无论是商业还是非商业的)的影响。萨宾娜·莱昂内利(Sabina Leonelli)深入研究了更加具体的方面,即商品化对当代生物学和医学领域内数据交换性质的影响。哈里·昆曼的研究指向由国家控制的科学经济工具化,尤其是在当前的中国。西格莉德·斯特克斯(Sigrid Sterckx)详细研究了学术专利和授权问题,我在本篇文章的后面小节中将会使用她的文章作为对默顿式价值观和科学规范的拟议解释的主要例证。最后,丹尼尔·克莱曼和马克·布朗的文章则清楚地讨论了大学行政部门的商品化和创业词汇以及企业隐喻的兴起。
三
学术商品化的普遍性和新颖性
对不同形式商品化的进一步研究需要回答两个重要的经验性问题:学术研究商品化有多么普遍?以及它有多么新颖?在过去的五到十年中,已经出现了几项针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本文以及上述文章都是在此基础上所做的进一步补充。虽然可以做进一步的经验研究,但我们似乎已经可以得出结论:近年来,学术研究商品化是一个意义重大且影响深远的现象。荷兰科技政策咨询委员会(Adviesraad voor het Wetenschaps-en Technologiebeleid)提供了一些定量数据。例如,2001年,在荷兰开展的科学研究中,学术机构占42%,企业占58%。在芬兰、日本和美国等国家,前者的数字要低得多,而后者要高得多。此外,1999年至2001年期间,相较于一般性的国家资助,外部合同研究提供的资助(不包括国家研究委员会)大幅增加,荷兰增加了175%,而国际平均水平则增加了200%。最后,1999年至2001年,在13个国家中,商业资助平均占大学研究总费用的5.6%。
当然,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区分。在不同的学科中,情况会有所差别。在工程学、生物学和医学领域中商品化较为普遍,物理科学中则规模较小。社会科学中的商品化现象则经常表现为政府机构资助合同研究的形式。人文学科甚至也难置身事外,例如存在着撰写企业历史的历史学家,也存在着为企业的管理和组织提供咨询工作的哲学家。此外,不同国家的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而且不同国家的科研体系和科学政策也会有所差异,这些也都是我们需要考虑在内的。现有文献主要关注西方世界,更具体地说,关注美国的科学实践(尽管对后者的关注并不总是那么明显)。因此,仍然需要对商品化及其对发展中国家学术研究的影响做进一步研究。最后,在研究商品化现象时,在偶然的商品化和更具结构性的商品化之间做出区分,也非常重要。从这个意义上说,本节和前几节中描述的这些趋势绝不仅仅是偶然现象,它们表明了一种普遍的创业精神和一种结构性的商品化学术文化的兴起。
对学术商品化新颖性问题的研究也同样存在争议。一个谨慎的结论是,学术研究商品化严格来说并不新鲜,但在过去三十年中出现显著增长并呈加剧趋势。关于新颖性需要注意两点。首先,声称学术商品化在过去三十年中显著增长并呈加剧趋势,并不意味着早期科学在某种意义上是“纯粹的”,是不受“社会利益”影响的。科学社会学的许多研究描述了文化、社会、经济和军事因素在科学发展过程中的作用,从而对后一种观点提出了质疑,这种质疑显然是颇具合理性的。第二,不管在既往的科学中存在着何种形式的商品化,当前的学术商品化都是一个极具重要性的现象,同时也是一项重要的挑战。哲学家们如果希望他们的工作与所处时代的主要问题相关联,就应该针对学术研究的商品化提出详尽的分析和评价,并就此展开讨论,同时也要为之提出一个合理可行的替代性方案,这才是对这一挑战应做出的应对。
其他人的一些文章更详细地论述了学术商品化的普遍性和新颖性问题。克莱曼谈到了学术文化正在普遍发生转型,但他也强调,这是一个长期以来不断强化的过程,并不是突然———也就是说,在1980年左右———发生的。斯特克斯关注的是,最近一段时期大幅增加的(美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欧洲自90年代以来)学术专利的申请和许可。富勒从更广泛的视角讨论了新颖性的问题。他承认目前存在着一种新的商品化(即知识资本主义),但他认为这一现象源自18世纪就已开始的商品化的早期阶段。关于学科差异的一些文献关注了生物医学科学领域的普遍商业化。詹姆斯·布朗、莱昂内利、雷斯尼克、穆仁加、范德斯泰恩回顾了现有案例和(或)添加了新案例。凯瑞强调了生物医学领域商业化的特殊性,并指出它与其他科研领域的商业取向存在差异。此外,尽管许多关于商品化的争论都集中在物理和生物医学领域,但昆曼明确地探讨了更广泛的学术研究领域,包括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
四
如何评价学术研究的商品化:几个理论问题
既然学术研究商品化存在各种不同的形式,同时又呈现出急剧增加的趋势,一个自然的问题是如何对之进行恰当的评价。这个问题既有理论意义,也有实践意义。从理论上讲,它涉及批判性评价的合法性,同时也关乎评价标准的性质和范围。本文以及文中所提及的其他文章共同认可的一个前提是,对科学商品化的这种批判性分析与评价既是合法的,也是必要的。这一点与对待科学商品化的以下两种方式截然不同。
我们先来看第一种。以学术商品化为对象的某些社会科学研究,明确将自己限定在了某些经验问题和概念问题上(即便事实上它们会对科学的商品化趋势持支持态度,或为其合理性做辩护的工作)。众所周知的模式1和模式2研究进路就是如此(至少这一进路中涉及商品化的部分是这样)。尽管学者们声称知识生产的模式2并不是取代模式1,而是为之提供补充,他们认为模式2的质量标准是被额外附加于模式1的同行评价标准之上的,但他们并没有对商品化科学可能干扰模式1的科研及其质量标准的方式进行系统的考察。也有其他人明确将这种新兴的创业精神,视为或多或少具有必然性的一种历史现象。亨利·埃茨科维茨(Henry Etzkowitz)就是如此,他声称:“学术发展的内在逻辑是将学术事业从既往对教学的关注扩展到当下对研究的关注,创业型大学作为一种自然发生的现象,正是这一内在逻辑起作用的结果。”按照这种观点,对学术研究商品化进行批判性的质疑,违背了科学发展的“内在逻辑”,必然是毫无意义的,纯属浪费时间。但这种对历史发展的确定性描述在哲学上是非常值得怀疑的,尤其是埃茨科维茨并没有为其这一黑格尔式的主张提供任何证据,这样就更值得怀疑了。
第二,人们会拒绝对商品化科学的批判性分析或批判性评价,有时也可能是因为他们认为,历史上并不存在什么纯粹的科学。比如,菲利普·米罗斯基(Philip Mirowski)和埃斯特-米利亚姆·森特(Esther-Mirjam Sent)指责道,对商品化的批评,仅仅是在失去学术“伊甸园”之后的“挽歌”与“悲叹”。不过,基于两方面的理由,此类论调(自认为能够将整个批判进路全然抹杀)是不恰当的。
因此,该如何对学术研究的商品化进行恰当评价?我们并无理由谴责,进而也无理由忽视这一问题。显然,我们所面对的是一个评价性和规范性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必然预设了什么是好科学的说明。这种说明可以以不同方式进行。有的说明方式试图为科学的方法论价值、认识论价值甚至本体论价值提供一种哲学的阐述,并以此为基础对学术研究的商品化作出评判。另一种说明方式考虑的是,在社会中并且为了社会的更好发展,科学在规范性的层面上应该处于何种位置、发挥何种功能,进而这一说明方式也试图从中得出评价商品化科学的政治准则或道德准则。第三,也有人认为我们不能或者不应该将社会规范或道德规范与方法论的、认识论的或本体论的规范分裂开,因此,应该将前两种进路结合起来。
在这三种情况下,对学术研究商品化进行规范性评价的立场强弱不一。强立场支持普遍性标准或非情境性标准,而温和立场则强调规范评价的实用性和境遇性特征。最后,在此需要重申前面提及的一点,即批评科学的商品化并不等同于对任何带有社会目的的科学应用都进行批判。因此,这一批判需要通过认真考虑商品化科学的替代方案来使之更加完善。
其他一些学者也讨论了对商品化科学所涉及的各种理论问题。范登贝尔特强调规范的、默顿式的科学精神气质的重要性,并为之进行了辩护,以反对科学知识经济学家和科学知识社会学家所做的排他性的说明,不管这种说明是描述性的还是解释性的。莱昂内利强调了某些核心方法论价值的重要性,例如获取资源的平等权利、不同研究方法之间的竞争、长远眼光等。凯瑞运用方法论准则(如对统一性的要求、因果分析和相互管控偏见)评价了知识型研究与应用型研究之间的关系。詹姆斯·布朗批评他所戏称的“一次性科学”缺乏认知正当性,这类科学的一个突出例子就是商业化的、随机性的循证试验,亦即人们常说的循证医学的黄金标准。穆仁加、范德斯坦和何举出了存在方法论偏见的一些案例,同时,针对只关注药物的精神病学研究背后所隐含的有关人类本质的假设,他们也从本体论的角度提出了质疑。
富勒从对新自由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的分析中得出结论:商品化“即便必要,也仍是邪恶的。”富勒对学术商品化的评价,表明了他对共和制大学持有规范性的社会政治愿景。马克·布朗在其文章中对这一愿景进行了详尽的讨论。同时,布朗也全面地讨论与评价了对学术商品化持反对立场的“胁迫论”和“腐败论”之间的重要差别。“胁迫论”关注不平等的权利关系的结构性影响,而“腐败论”则指出了商品化对学术文化的知识价值、社会价值和道德价值的影响。
作为哲学进路和社会学进路的混合版本,昆曼所提出的模式3进路,将一种特定的人化版本的模式2运用到社会科学领域,意在推进一种批判性的学术文化和社会责任。本人也希望将一般性的道德或制度性价值与更为具体的知识规范或方法论规范结合起来。雷斯尼克的文章明确提出了认知规范和伦理规范的结合。
五
如何评价学术研究的商品化:几个实践问题
批判性分析的合法性以及批判标准的性质与范围,都是理论性问题,除此之外,还存在一个问题,即如何评价商品化学术研究的现实实践。
有人强调了它的优点:面对政府机构经费投入日渐缩减的状况,大学对此的依赖度开始降低;商品化使学术研究能够朝着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优先的方向发展;科研政策更加灵活,更加契合实际发展状况;公立和私立科研机构之间的竞争将促使大学更迅捷地抓住创新机会。这些优点的潜台词是:创新的各种线性模型是不恰当的。在各种不同的线性模型中,创新都按照固定的时间顺序发生:基础研究—应用科学—产品开发—市场营销—投入生产—最终使用。然而,近来人们对创新的各种说明中都强调大学、产业界和政府之间存在不同程度的持续性互动与反馈。从这个角度看,作为合同方的产业界和政府机构从一开始就参与到学术研究之中,并且以非常重要的方式引导着其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也就是自然而然的了。
不过,商品化的这些进展也招致了许多批评性的回应。这些批评不仅来自哲学家这样的“局外人”,同样也来自某些知名科学家和学术管理人员,而且,后者的批评声音至少并不比哲学家们弱。其中一个著名例证就是,哈佛大学前校长德里克·博克(Derek Bok)在其出版的一本书中对美国大学的商业化进行了激烈的批评。另外一个同等重要的事实是,自2001年以来,生物医学领域的许多知名期刊都要求其作者公开他们与外部资助机构的所有联系,甚至要求他们签署一份声明并且承诺及时公开资助机构对他们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产生的影响。
在评价学术研究商品化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商业利益可能对研究方法及其结果产生不良影响,这进而又可能导致从方法论和认识论的角度来看,研究设计并非最优方案,并最终导致研究结果发生偏差。第二,与其他情况相比,商业动机可能会带来更高级别的保密,从而减缓科学的整体进步。例如,这可能来自专利系统的某些特定要求,也可能来自私人公司的保密政策。第三,一般而言,商品化会对那些从经济工具化的角度来说毫无用处的学术研究领域产生负面影响。在政府投入日益减少的情况下,这一影响将会被进一步放大。就此而言,映入我们脑海的这些研究领域不仅包括古代史或中世纪哲学,同样也包括其他领域,例如,那些不专注于药物使用或其他营利性技术手段的医疗与卫生保健方法。第四,商品化会将关注点限定在短期的科研成就和科研成果上。因此,要想启动和推进那些长期的研究计划———即便它们从长远来看可能更具社会效益———将困难得多。第五,关于学术研究成果能否申请专利,也会存在许多法律、道德和哲学层面的问题。特别地,近来人们不仅从法律层面而且从现实层面上都将专利扩展到生物医学领域产生的“知识”上,这一做法更是争议不断。第六,可能存在将公共经费滥用于私人目的的问题。对于那些在公共机构工作的同时又拥有自营公司的科研人员来说,这种滥用发生的可能性会更高。第七,重要问题与公众对科学的信任程度有关。商品化,特别是那些信息公开度高且引人关注的商业滥用案例,可能会更普遍地侵蚀公众对科学的信任。鉴于科学和以科学为基础的技术在当今社会中已变得不可或缺,公众对科学信任度的下降,所可能带来的一系列后果会相当严重。第八,在更一般的层面上将公共知识私有化并且经济工具化的正当性问题。科学成果来自大量公共经费投入所产生的科研成效,是一项集体性的成就,因此,私人团体占有这些成果并从中获得专有收益,是否具有正当性呢?
其他一些学者的工作也或多或少地谈到了这八个问题,他们对学术研究商品化的优点和问题给出了不同的评价。在对商品化进行评价时,尽管并没有人认为它是毫无问题的,也没有人在某种程度上将之视为中立的,但人们对其问题性的解读却又各有不同。在下面两节的讨论中,不管是在对商品化科学的监管,还是对其替代性方案的寻求中,他们的不同倾向会非常清楚地表现出这些差异。
雷斯尼克、詹姆斯·布朗,穆仁加、范德斯坦、何、莱昂内利和凯瑞等人讨论的首要主题是,商业和金融利益对知识质量和科学进步的可能影响。凯瑞还讨论了商业化科学中出现的保密问题,并认为公开性这一反制机制(例如商业研究人员在应用公共知识时需要与学术科学家合作)能够抵消这一问题。穆仁加、范德斯坦等人讨论并批评了将治疗精神疾病的生态学进路和非生物学方法边缘化的做法,昆曼在他的文章中从更一般化的角度论述了这一问题。莱昂内利在其文章中详细讨论了科学商品化的“短视”问题。她指出,私人赞助鼓励短期的“产品驱动”竞争,而公共赞助则倾向于促进长期的“资源驱动”竞争。同时,她也强调,这种商品化对生物医学中的数据披露、数据流通和数据检索可能会带来负面影响。斯特克斯详细分析了学术专利申请与许可问题,讨论了有关专利申请与许可的几个负面的、矛盾性的后果,并且表明,人们为这种做法所提供的经济辩护往往是基于修辞学的,而非基于现实。我所支持的是一种新默顿式的科学的精神气质,并给出证据表明这种精神气质在通常情况下不会与既已确立的科研行为规范相冲突。在我看来,学术专利申请违背了这种精神气质,因此,我的结论是,此类专利申请是不合理的。范登贝尔特和讨论了公共研究的私人滥用和公众对科学信任度的下降等重要问题,并认为,学术科研成果的私有化无法在普遍层面上得到辩护。范登贝尔特认为,将科学知识视为一种“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公共产品”这一观点具有持久的重要性。循此思路,他坚持倡导默顿式的科学精神气质,而在当下,学术研究的商品化和那些主张依社会学进路对科学发展进行还原论式的反规范性研究之人,已经将这种精神气质置于危险境地。最后,基于在商品化概念解读上的细微差异,富勒解释并说明了商品化对知识生产者和知识消费者的诚信问题带来的危害。如克莱曼一样,富勒在更一般的层面上认为学术机构的使命是为公民而教育,并非为市场而教育。
六
商品化研究的监管
至此,我们可以有把握地得出如下结论:在上一节中,我们所概要讨论的学术研究商品化过程中存在的许多问题已经得到了广泛的承认。不过,人们对这些问题的严重程度却依然看法各异。显然,寻求方案的紧迫性以及人们所倡导的替代性方案在多大程度上偏离了目前的形势,将取决于我们视商品化为一个结构性问题还是偶然性问题。在后一种情况下,监管将是一个首要的解决方案。
举例而言。2008年4月,荷兰多份报纸就因外部机构组织的特别教授席位和普通教授席位问题展开了一场简短的争论。根据调查,全荷兰共有5481位大学教授,其中大约25%的人是由外部组织支付薪水的。赞助人主要是商业企业(占27%)和医疗机构(占25%)。瓦赫宁根大学专长于乳制品领域的一位教授,是学术研究商品化的一个典型例子。这位农业科学家近来的观点是,喝牛奶有益于健康。然而,他的教授席位是由一个全国性的奶农组织资助的,其本人也是一家大型奶制品公司的董事,但这位科学家及其所在的院系并未明确公开这一事实。许多观察人士认为,主要问题在于缺乏公开渠道了解此类教授席位与其赞助人之间的关系。在随后的争论中,人们就如何监管这一具体问题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例如,教育部长建议应该强制公开教师席位的性质,而荷兰大学协会则提出不同意见,主张信息公开权应该掌握在大学自己手中。
在更为一般的层面上,人们认为保持财务关联的公开透明才是此类问题的解决之道。然而,如果对此进行更为全面的分析,你就会发现真实情况似乎并非如此。假设你受邀为一家期刊评审一篇论文,而论文的唯一作者或多位作者(就如上文提到的乳制品专家)已经按规定声明了其资金来源。于是,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如何使用这些信息。如果你按照常规方式评价论文的优缺点,那么,有关作者的额外信息将不会产生什么影响。但是,如果你认为这些信息一定要产生什么影响,进而认定这篇论文有必要进行更为严谨的审查和更具批判性的评价,那么,你事实上已经预设了一个观点:一般情况下,商品化科学更容易带来偏见。此外,在论文发表后,这篇文章的读者也会陷入类似的困境。因此,在此类情况下,将经济关联公开只会让问题变得更加明确,而非解决问题。不管怎么说,在涉及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例如,在新闻、政治和法律领域),更为常见也更为恰当的程序是,所有相关人员都必须完全回避。很难找到理由来说明科学领域为什么就不能这样。
除却政府政策所发布的强制性指令,监管的达成也可以通过制定和贯彻有关良好科研行为的伦理准则来实现。事实上,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人们已经采用或更新了大量类似的准则,这样做的部分原因就在于应对学术商品化所带来的各种问题。这类准则通常会包括许多原则性的声明,不过其中时常也会带有各种有关这些声明可柔性执行的限定性条款。这就意味着,依据这些原则和限定条件的解读方式和使用方式,我们就可以利用这些伦理准则来监管学术商品化过程中的一些偶然性问题,同样也可以用之应对某些更具结构性的问题。在后一种情况下,这类伦理准则的基本观念和标准不应仅仅应用在对科学家个人行为的制裁上(这是当前最为常见的做法),而且也应该结构性地嵌入学术机构和政府部门颁布的科学政策之中。
本文提及的许多文章都包含或暗含了如何对学术研究商品化进行监管的一些想法,其中有些作者更是讨论或提供了许多更全面的建设性建议。例如,斯特克斯在对学术专利进行分析后提出了一系列监管措施,并且认为这些措施应该在三个不同的层面上实施:国际层面、国家层面和大学层面。雷斯尼克同样提出了一系列建议,以抵消经济利益对科学规范的负面影响。凯瑞、穆仁加、范德斯坦等人认为,从更一般的角度来看,科学商品化的负面影响需要大量公共资金来补偿。最后,马克·布朗讨论了几项旨在纠正学术研究人员和掌握主动权的商业合同方之间不平等的权利分配的政策改革。其深层的观点是,研究人员应该自由而非被迫地决定是否将其研究成果市场化。
七
商品化科学的几个替代方案
最后一个核心议题涉及商品化科学的可能替代方案。对于学术研究的商品化来说,哪些替代方案在哲学和社会学的层面上具有合理性,同时又在实践层面上具有可行性呢?就理论层面来说,我们可以区分出三种典型的理想模式:商品化科学以及作为替代的自治科学和公共利益科学。
埃茨科维茨对创业型大学———尤其通过他所谓的这类新兴大学所应承担的“第三使命”———的解释,为我们提供了商品化科学的一个模型。这一使命的核心是促进经济增长或“知识资本化”。这一使命的重点在于,通过保护知识产权、将商业公司并入大学、创建大学-产业研究中心等手段,对大学的科研成果进行外部开发。约翰·齐曼(John Ziman)在谈及后学术科学或工业化科学时,也给出了类似的说法。根据齐曼的观点,后学术科学的目标是专有性知识,它关注的是地方性技术问题,交由管理机构负责其运行,它可以接受一些实践取向的委托,它可以雇佣一些专家以解决特定的问题。
前面几节我们曾经阐述过商品化所引发的一些结构性问题,要想为之寻求替代性方案是一项颇有难度的挑战。不管从方法论或认识论的角度,还是从社会的或伦理的视角来看,学术研究有没有一个更好的操作模式呢?假设有这种操作模式,那么什么样的替代性理念能够指导学术研究人员达成一种恰当的行为方式,并且指导学术研究实现一种更可取的体制化和组织化呢?或者说,这种替代性理念应该是什么呢?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有必要简单地思考一下自治科学模式和公共利益科学模式。
自治科学模式往往与罗伯特·K.默顿(Robert.K.Merton)的名字联系在一起,他对独立的科学共同体所做的说明影响深远。这种共同体的特征是:普遍的社会-认识论标准、研究方法与研究结果的公有性、无私利的审查程序以及对所有科学成果的批判性态度。当然,这一模式的支持者可能而且也确实添加了某些限制条件,例如,这一模式应该被视为一种理想模式,或者说它的目标在一定程度上是规范性的。鉴于这些限制条件,“自治”并不是绝对意义上的,而“自治科学”也不应该被视为一种经验现实。因此,更合适的可能是一种更加谨慎的表述,如“自我管理的科学”,甚至是一个非中立性的概念“利己的科学”。
公共利益科学模式的基本观点是,科学应该首先为减轻人类痛苦和增进人类福祉作出贡献。然而,照目前的形势看来,学术研究成果的受益者与非受益者之间存在着一个重大的结构性界限。下面一组对比会为我们提供一个标准例证:西方国家为医学研究投入了大量资源用以解决某些相对少见甚至罕见的疾病,而在发展中国家能够为某些常见的严重疾病所投入的资源却要小得多。因此,公共利益科学的任务是识别更广泛的社会问题,并为缓解或解决这些问题作出贡献。由此可见,公共利益科学不同于自治科学,因为它至少在体制上甚至有时在方法论上内嵌了社会目标。它也不同于商品化科学,因为它的社会目标更加宽泛,而不仅仅局限于经济层面。公共利益科学的一些支持者认为,公共利益的概念在一定程度上是清晰的,它所关注的是那些得到普遍(或者至少是广泛)认可的公共利益问题。某些更为复杂的研究进路,也试图找到某些程序,利用这些程序就可以准确无误地判定某些类型的问题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的范围。这类进路的基础通常是平等、民主和公正之类的原则。例如,菲利普·基切尔主张将对(具有重要意义的)真理的探寻与民主的吁求结合起来,史蒂夫·富勒则呼吁在一个开放的社会中确立一种共和科学。富勒所谓的共和科学这一观念,同时也强调民主化,强调拉平专家和非专家的贡献。富勒代表的是一种激进的公共利益进路。马克·布朗的工作对共和主义的政治哲学以及如何利用共和主义解决科学管理中的诸多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讨论和评价。
正如基切尔的工作所表明的,某一特定学者所倡导的科学模式可能具有杂合性,其中可能囊括了我们上文讨论的不同理想模式中的许多要素。事实上,我们完全有理由进行这种杂合,只要我们同意下述观点(我想本文提及的大部分学者也会同意):学术研究所拥有的某些具体特征的的确确值得鼓励与保护,科学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原则上也是正当无疑的,科学应该被用于解决人类苦楚并促进人类福祉。由此,我们所面临的挑战就是,如何明确这些模式中的某些要素在何种程度上以及在何种条件下才算是被恰当地使用。
许多学者已经试图回应这一挑战。受到默顿自治科学思想的启发,范登贝尔特提倡一种精英式的开放科学,其目的在于促进并扩大知识的共有性。为了将一种紧缩式的新默顿主义精神气质结构性地融入学术机构和科学政策之中,我在另外一篇文章中也提出了一种可行的方法,这种方法同样试图与公共利益科学联系在一起。昆曼的模式3进路同样如此,他在坚守学术准则之重要性的同时,也将公共利益模型的某些要素囊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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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kd_xbsk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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