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岗创业、到企业挂职、离岗创业,这期间基本工资照发,原单位还能给缴纳社保。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7月5日发布《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对高校、科研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六种模式”下的创新创业,集中出台组合式支持政策,破除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壁垒,启动专业技术人才“共享”新机制。
据了解,本次集中出台的组合式创新创业支持政策,明确了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六种模式”,即:兼职、在职创办企业、在岗创业、到企业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离岗创业。
其中兼职、在职创办企业,是指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团队的科技成果,在业余时间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兼职,或是在职创办企业。
在岗创业,是指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工作需要,专门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让本单位的科研人员进行应用技术研究、项目开发与技术合作、成果推广转化,与企业进行产业化合作等工作。
到企业挂职、参与项目合作,是指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按照创新创业要求和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的需求,与企业合作,建立科技创新及转化平台和机制,选派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
离岗创业,是指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技人员,携带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是到企业开展创新创业工作。离岗创业期限一般为3年,因特殊需要可延长到5年。
本次出台的《实施意见》,坚持首善标准,突破人才体制壁垒,打破对人才的束缚,让人才流动起来,真正实现人才不为所有,但为所用的“共享模式”。同时,组合式支持政策明确详尽,让专业技术人员在创新创业时轻装上阵,再无后顾之忧。
《实施意见》明确,创新创业的人员范围,是以高校、科研机构为主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有专业技术职务的领导人员辞去领导职务的,从事科技管理工作、具有科技成果推广转化能力的管理人员,都可以离岗创业,充分发挥高校、科研机构人才和科技资源优势,加快科技创新。
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兼职、在职创办企业、在岗创业等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兼职取酬,获得成果转化收益。离岗创业人员离岗期间,可保留相应的人事关系、基本工资待遇和社保相关待遇。
在此基础上,《实施意见》还进一步细化管理考核措施,对兼职、在职创办企业及离岗创业人员,只需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与单位签订协议后即可创新创业。创新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可以作为创业人员职称评审、岗位晋升、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与其他在职人员一样,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等级晋升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免除创新创业人员的后顾之忧。
《实施意见》还为创新创业人员建立了托底机制,一旦创业不成功,这些人员还可以选择返回原单位,仍可按本人的专业技术职务进行相应的岗位聘用。创业期间,个人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或所创办企业的,原单位将按规定为专业技术人员办理解除合同等手续,保障其流动调出。
内容来源: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