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四川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和鼓励在推动我省水力发电及新能源领域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四川水力发电及新能源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结合四川省水力发电及新能源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水力发电科学技术奖是由四川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设立、面向全省水力发电及新能源行业的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四川水力发电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和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水力发电及新能源生产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的密切结合,加速先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四川水力发电及新能源行业科技创新与可持续性发展战略的实施,为四川经济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四川水力发电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四川水力发电科学技术奖每年举办一次,是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促进水力发电及新能源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表彰,获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评审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由四川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成立四川水力发电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修订奖励办法;
(2)组建专家评审组和奖励办公室;
(3)审查、批准评审组评审结果并授奖;
(4)协调奖励中可能遇到的重大问题;
(5)向上级推荐奖励成果。
奖励委员会由四川省水力发电行业的专家和有关单位领导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四川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秘书处建议并商请有关单位共同推荐,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后确定。奖励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遇有特殊情况并退出的,经原推荐单位或本人申请,可以报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允许退出,成员缺额按程序补充。
第七条 奖励委员会下设奖励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四川水力发电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组织工作,包括申报成果的形式审查、评审会议组织、异议处理和公布结果等。
第八条 根据申报项目的专业特点,奖励办公室优选学会专家库内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报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评审组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奖励委员会批准后按规定授奖。
在评审申报成果时,专家评审组成员应认真负责,秉公办事,严格依照本办法,独立、公正地做出评审结论。凡涉及本人及其亲属申报参评科技成果,应予以回避,当年不得参加评审工作。评审组成员要对评审会议内容保密,对导致泄密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经核实,取消其评审资格。
奖励委员会、奖励办公室以及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坚持廉洁公正、不徇私情、严格保密的工作原则,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第三章 奖励设置与评审授奖标准
第九条 四川水力发电科学技术奖按如下分类评审:
(一)技术开发与发明项目;
(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项目;
(三)社会公益项目。
第十条 四川水力发电科学技术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各等级奖励金额为: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项目只授予获奖证书。
第十一条 四川水力发电科学技术奖授予在如下方面对水力发电及新能源科学技术进步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技术开发与发明项目:在水力发电及新能源的建设、产业技术进步、重大设备研制和技术改造中,研究开发或发明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等,经实践证明已在节省资源、节约投资、缩短建设周期、提高生产安全保障水平、提高产品质量、保护环境等方面做出了创造性贡献且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项目:在组织应用、推广国内外已有水力发电及新能源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有所创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过程中,对已有技术集成配套,实现产业化、规模化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社会公益项目:在水力发电及新能源科学理论研究、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管理、软科学、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和节约能源与资源合理利用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对促进水力发电及新能源科技进步或社会和谐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二条 四川水力发电科学技术奖候选单位或候选人所申报项目的授奖等级根据如下标准综合评定:
(一)技术开发与发明项目
关键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或发明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接近国际先进或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强,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四川水力发电及新能源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意义的,可评为一等奖。
关键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四川水力发电及新能源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评为二等奖。
在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过程中,解决了技术难点,技术上有明显进步或改进,促进了产品的升级换代,其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水力发电及新能源行业领先水平,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评为三等奖。
(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项目
在应用、推广国内外已有水力发电及新能源先进科技成果中,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成果转化程度高、推广规模大,具有很强的示范推动作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综合性能接近国际先进或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评为一等奖。
在应用、推广国内外已有水力发电及新能源先进科技成果中,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成果的转化程度较高、推广规模较大,有较强的示范推动作用,或对已有科技成果进行中试、后续试验,开发形成了新技术、新产品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综合性能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评为二等奖。
在应用、推广国内外已有水力发电及新能源先进科技成果中,对已有技术组装配套,成果具有一定的转化程度,有一定的示范推动作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综合性能达到省内水力发电及新能源行业领先水平,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可评为三等奖。
(三)社会公益项目
科技创新程度很高或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和接近国际、或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实用化程度高或具有很大的推广、应用前景,取得或具有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对促进四川水力发电及新能源科技进步或社会和谐发展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科技创新程度较高或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实用化程度较高或具有较大的推广、应用前景,取得或具有较大经济或社会效益,对促进四川水力发电及新能源科技进步或社会和谐发展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有一定的科技创新程度或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接近国内、或达到了省内行业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满足实用化要求或具有较大的推广、应用前景,取得或具有一定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促进四川水力发电及新能源科技进步或社会和谐发展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科技成果,均可申报四川水力发电科学技术奖:
(一)具有科技创新性:项目在科学技术方面有创新,有相当的技术难度,解决了水力发电及新能源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
(二)取得经济或社会效益:项目经过一年以上、三年以内相应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相应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实现了科技创新的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为省水力发电事业发展做出了贡献。
经济效益系指已取得的直接累计净增经济效益和年平均净增经济效益。如净增产值,降低工程造价(以审定的预算为基础)和原材料消耗、节约能源,实际创收的利税额,以及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等,均以具体数字说明。如有间接或潜在的经济效益需另外列出,以供评审时参考。
社会效益一般是指在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公害污染、保护环境、减轻自然灾害、有利于生态平衡和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取得的效益。
(三)推动科技进步:项目具有相应的成熟程度和科技示范、带动、扩散能力,可提高水力发电及新能源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可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对四川省水力发电及新能源行业发展具有推进作用。
(四)科技成果一般应进行相应的技术评价,且不存在成果权属、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方面的争议。
(五)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重大科技项目成果,原则上应按整体项目成果报奖。其中某子项成果单独报奖,需征得总项目主持者同意。总项目再报奖,应扣除已获奖的子项目。
(六)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以技术评价证明为准)按要求进行申报。第一完成单位应在申报前与其他完成单位共同协商,对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取得一致意见,并在申报书的主要完成单位栏内加盖各完成单位的公章,或附有能表明取得一致意见的传真、信函等证明文件。
(七)已申报过或曾获过四川水力发电科技奖的项目,如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奖励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
(八)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申报参加四川水力发电科技奖不同奖励类别的评审。
第十四条 四川水力发电及新能源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条件:
凡须申报四川水力发电科学技术奖,第一申报单位必须是四川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的会员单位,项目第一完成人为学会个人会员且所属单位应是四川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会员单位。
第十五条 申报四川水力发电科学技术奖应填写《四川水力发电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技术总结报告或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二)成果应用证明;
(三)其他证明材料,包括查新报告、专利授权证明、鉴定证书(或验收证书)、成果转化的市场估价证明以及相应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证书等评价证明材料;
(四)成果无知识产权争议的声明。
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四川水力发电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及其填写说明由奖励办公室统一制定,经奖励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为保证奖励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确保获奖成果的高质量。每次评出的一等奖获奖个数不超过3个,二等奖获奖个数不超过5个,三等奖获奖个数不超过10个。对同一个项目的授奖单位数和授奖人数实行限额。原则上一等奖项目授奖单位数不超过5个,授奖人数不超过12人;二等奖项目授奖单位数不超过3个,授奖人数不超过8人;三等奖项目授奖单位数不超过3个,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
第十七条 符合本奖励办法规定的申报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申报书及相关材料(以下发的文件为准)。奖励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可以要求申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并退回申报材料。
第五章 评审与授奖
第十八条 四川水力发电科学技术奖按照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评审标准,采用形式审查、专家组评审、奖励委员会评审的评审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四川水力发电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程序:
(一)形式审查。奖励办公室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申报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成果所属范围、申报程序、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无误,主要完成单位、完成人、完成日期是否与规定相符,技术评价及效益证明是否完备等。通过形式审查的成果由奖励办公室根据项目的专业特点进行分类。
(二)初审。奖励办公室根据申报项目专业在本会专家库中遴选专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每一项申报成果进行初审,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包括对申报项目成果的综合评价及建议奖励等级等(具体评审表格由奖励办公室制定)。
(三)专家评审组评审。奖励办公室对专家的初审意见进行整理,交专家评审组评审。专家评审组组长人选由奖励办公室推荐,报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评审组成员不少于7人,每一类项目的初审专家至少1人作为评审组成员。召开评审组评审会议,通过专家评议、综合打分、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产生评审结果。各等级奖项须2/3(含)及以上专家赞成方为有效。
(四)奖励委员会评审。召开奖励委员会评审会议,审定评审组提交的评审结果。有2/3(含)及以上委员参会,会议表决结果有效。奖励委员会有权否决评审组的评审结果,有权裁定对获奖项目的异议。评审组评审结果中的一等奖项目须在奖励委员会评审会议上进行成果介绍和答疑。评审组推荐的二、三等奖,原则上不得提高奖励等级。一等奖须2/3(含)及以上到会专家赞成,二、三等奖须1/2(含)及以上到会专家赞成方为有效。评审组提出的免奖成果原则上不再审议。
(五)奖励办公室向社会公示获奖成果,接受异议投诉,调查协调,进行异议处理。
(六)奖励委员会对异议处理结果进行复议裁决。
第二十条 奖励委员会在项目异议处理后作出的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的决议为最终结论,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发布奖励通报,并负责向获奖项目的完成单位、个人发放奖牌和获奖证书。
获奖证书同时盖用“四川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和“四川水力发电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一条 奖励委员会及评审组的评审委员或专家以及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四川水力发电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的监督。四川水力发电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拟授奖项目的相关信息通过四川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授奖项目及其候选单位、候选人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奖励办公室署名书面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单位异议要加盖公章,个人异议要署真名;逾期且无正当理由或匿名异议的,不予受理。异议者姓名需要保密的,应在异议材料中注明。
第二十三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申报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申报单位及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四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分别会同申报单位和异议投诉者协商处理。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积极配合,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如期做出答复。必要时奖励办公室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由奖励委员会裁定。
非实质性异议由申报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协调,则取消成果获奖资格。
第二十五条 奖励办公室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奖励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涉及异议的各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奖励办公室报奖励委员会批准后撤销其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学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gh_facffe8f8c50 四川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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