捏造或篡改实验数据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中国核学会  |   2021-01-24 17:53

来源:中国核学会

导 读

 

根据2018年中国科协精心筹划办好一批实事的指示精神,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以科技工作者为本位组织编写《科技工作者法律实务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向科技工作者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科技工作者法律意识,培育科技工作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能力。


《手册》本着突出重点、问题导向的原则,聚焦当前科技工作者所关心的重点、热点和重要政策要点,采用问答式,总共5章,138问,每道题统一包括三部分:答案、释义、依据。各问题依据最新的法律文本和政策文件,力求满足科技工作者的切实需要。

 捏造或篡改实验数据 

 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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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案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法规定,推荐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并依法给予处分。



释 义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项目负责人、参与者违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暂缓拨付基金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5年至7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1)不按照项目计划书开展研究的;

(2)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3)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或者研究成果报告的;

(4)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5)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前款第(4)项、第(5)项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5年至7年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在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捏造或篡改实验数据,也属于科研不端行为。同样适用《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


依 据


(1)2007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2)2007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三十五条;

(3)2006年科技部发布的《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科学技术部令第11号)第十一条。


来源 | 法律服务处供稿

来源:cnsgfwx 中国核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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