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空域管理是指为维护国家安全,兼顾民用、军用航空的需要和公众利益,统一规划,合理、充分、有效地利用空域的管理工作。根据可承受性、任务需求和应用领域的不同,无人机具有不同的装备和能力。为保证这些不同种类的无人机在低空域内与通用航空器、直升机和滑翔机等实现安全飞行,在提高无人机自身安全性的基础上,还必须建立科学的空中交通管理机制,施行无人机空域管理,解决好无人机与有人机在共同空域内的安全飞行问题。
简介根据可承受性、任务需求和应用领域的不同,无人机具有不同的装备和能力。为保证这些不同种类的无人机在低空域内与通用航空器、直升机和滑翔机等实现安全飞行,在提高无人机自身安全性的基础上,还必须建立科学的空中交通管理机制,施行无人机空域管理,解决好无人机与有人机在共同空域内的安全飞行问题。
空域管理是指为维护国家安全,兼顾民用、军用航空的需要和公众利益,统一规划,合理、充分、有效地利用空域的管理工作1。
无人机空域运行现状无人机空域运行风险主要集中于对空域内其他载人肮空器造成的碰撞风险。虽然无人机空域运行的相关法规及规范正在不断完善,但有关无人机与载人航空器之间危险接近的报告却在不断增长。根据英国航空理事会(UK Airport Boar)报告,2016年,关于无人机危险接近的报告比2015年增加了一倍以上。同时,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 )报告记录显示,201 5年8月至2016年1月, 在美国发生了近580起无人机危险接近事件,平均每月就有100多起,2016年2月至9月,疑似无人机接近飞机事件达1 274起,比2015年同期增加了接近一倍。
我国的无人机空域运行形势也同样不容乐观。2016年以来,因无人机在机场附近非法飞行导致机场空管运行方式被迫转变、跑道关闭的事件时有发生,甚至严重影响到机场运行效率和飞行安全。无人机的运行风险正在逐步增加2。
无人机空域运行风险成因分析(1)非法飞行
非法飞行,即未经审批而进行的飞行,俗称“黑飞”。2015年以来,国内发生的多起无人机致使航班返航备降事件均是由非法飞行造成的。运输航空的快速增长加上无人机的非法使用,使得空域运行增加了另一个层面的复杂性,风险不断加大。
造成“黑飞”高发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
第一是无人机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
第二是监管困难。
第三是部分无人机爱好者或使用者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及对法律法规的了解。
(2)“感知与避让”能力不足
感知与避让,是指看见、察觉或发现交通冲突或其他危险并采取适当行为的能力。无人机的感知与避让能力主要来自目视以及感知与避让系统。感知与避让系统是指无人机安装的一种确保无人机与其他航空器保持一定安全间隔的设备,类似于载人航空器的防相撞系统。在融合空域中运行的无人机必须装备此系统。
(3)系统与可靠性隐患
无人机空域运行风险还有系统与可靠性原因。系统风险主要集中于系统中毒、黑客劫持、控制系统故障等。可靠性风险暴露的主要问题是过分追求降成本、降重量、增加功能、提高性能所带来的可靠性安全隐患,很多无人机设备事故率很高,再加上生产厂商水平参差不齐 可靠性方面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
(4)人为因素
无人机的运行中,参与安全的人员主要有无人机系统驾驶员和无人机观察员。无人机驾驶员是指由无人机运营人指派的对无人机运行负有必不可少职责并在飞行期间适时操作飞机控件的人。无人机观察员是指由运营人指定的通过目视观察无人机协助无人机驾驶员安全实施飞行的人员。
(5)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干扰隐患
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是指无人机和遥控站之间为飞行管理之目的的数据链接。数据链路是无人机操纵的主要途径,数据链路对电磁波非常敏感,因此,易受其他电磁波的干扰,一旦受到电磁干扰,很容易失去控制,即使的大多数无人机系统设置了在数据链路受干扰时的返回或安全落地的程序,但此程序仍很难保证自我控制路径对空域其他用户是安全的2。
无人机空域管理现状在美国,美国联邦航空局(FAA)首部专门针对小型无人机的管理规则《Part 107》在2016年8月底正式生效,从而意味着所有在美国领土内的民用无人机,都需要按照《Part 107》的要求在FAA的管理下飞行。必须确保民用无人机的重量低于25 kg,飞行的高度不超过120m,飞行时速最大也不得超过每小时100英里;同时,民用无人机不得飞越敏感地区和设施,不得飞进机场附近,不得干扰其他飞行器等。且这些规定仅限于个人进行的消费级无人机飞行,其他所有的商用无人机飞行未经申报批准均属违法。
在德国,德国《航空管理法》规定,所有重量超过5kg的飞行器都必须持有许可证才能飞行。在其2017年4月7日起正式实施的、关于无人驾驶飞行设备的最新的管理规定中规定,带有照相、录像等拍摄功能的飞机,不得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拍摄个人或其私人领域,进一步严格了民用无人机的使用管理,改善了对隐私权的保护。该最新管理规定的核心内容重点强调了4个方面:牌照制、驾照制、飞行许可制和特定敏感区域禁飞制。
在日本,为加强反恐和禁止无人机在重要设施以及禁区上空飞行,日本国会参议院2015 年9月通过了《航空修正法案》,2016年3月通过了《无人机管制法》。在《无人机管制法》中,无人机不仅禁止在首相官邸、天皇皇宫、外国政要下榻地酒店及重要工业设施、军事基地等禁飞区域上空飞行,也禁止未经许可在影响航空安全、人口住宅集中区域的上空和集会、展览会等人员密集区域的上空飞行;同时,授予警方视情况摧毁可疑无人机的权力。日本东京大都会警察局还为一些重要的场所配备了一种“捕猎”的无人机,可直接捕获、击落非法飞行的无人机,非法飞行的无人机操作员将面临着数百万日元的罚款。
就民用无人机的空域管理问题,2003年01月10日,为促进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规范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保证飞行安全,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发布了《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14年,民航局推出《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标志着我国低空空域改革进入关键时期,对打开无人机市场具有重大意义;2016年6月,民航局出台了《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运行规定》),强调以大数据和“互联网+”为依托,细化分类,对低、慢、小无人机运行实施放管结合的差异化管理,以进一步维护轻小型无人机的飞行秩序,确保运行安全。在《运行规定》中制定了一些确保飞行安全的规定,如无人机驾驶员不得在酒后、药物作用下操纵和架设飞行器、禁止鲁莽飞行等;也有一些技术规范,如无人机必须具有有效的空地信号链路、机身上需注明个人信息等1。
加强无人机空域管理亟待解决的问题(1)由于无人机产业发展迅速,飞行安全问题不断加剧,航空产业发展倒逼空域管理体制深化改革的趋势正在逐渐显现。
(2)在我国现今的民用航空管理体制下,民用无人机的管理是参照有人机的管理执行的,大体可分为飞行标准管理、航空器适航审定管理、市场运营管理和空中交通管理四大类,作用上类似于德国的“四制”。对于前三类,民用无人机参照有人机的管理,大都制定有一些比较完备的法规、制度或正在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规、制度。在无人机飞行的空中交通管理方面,国内仅有一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无论是《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还是《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都没有专门针对无人机制订飞行管制和空中交通管理相关规定,难以适应飞速发展的无人机空域管理现状的要求。
(3)民用无人机飞行安全问题日益严峻,空管、空防法规缺失,漏洞颇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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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强 - 高级工程师 - 中国科学院工程热物理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