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保险

科技工作者之家  |   2020-11-17 17:35

核保险是保险业为核能工业提供的战略性保险保障,核保险共同体是由一个国家的多家保险公司联合起来共同为核设施及核物质提供保险保障服务的共同保险和再保险组织。

核保险通常包括核物质损失险和核第三者责任险。核物质损失险主要承保核电站因自然灾害、人为事故、核辐射等造成的财产损失和机器设备损坏。

核保险概述由于核损害赔偿责任具有特殊性,常规保险市场均不承保此类业务。各核电国家基本都以本国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为主体成立核保险共同体(以下简称“核共体”)来进行核保险管理。

核保险是保险业为核能工业提供的战略性保险保障,核保险共同体是由一个国家的多家保险公司联合起来共同为核设施及核物质提供保险保障服务的共同保险和再保险组织。核共体与核能事业的发展相伴相生,全球第一家核共体与1956年在美国成立,甚至早于全球第一台商用核电机组,美国核共体于1957年3月为全球第一台商用核电机组签发了首份核保险单。随后瑞典、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芬兰、挪威、瑞士、加拿大、荷兰、日本、韩国等都相继成立了核共体组织。目前世界上共有25个核共体组织,承保了全球所有约400多台核电反应堆的保险项目。

中国核共体于1999年9月由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经过15年的发展,集中了国内超过90%的核保险承保能力。中国核共体所开创的同业合作和巨灾风险管理的新模式不仅适应了核损害的特性,也给其他巨灾风险的保险保障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核保险通常包括核物质损失险和核第三者责任险。核物质损失险主要承保核电站因自然灾害、人为事故、核辐射等造成的财产损失和机器设备损坏。核第三者责任险主要承保各种民用核设施(包括核电站、核燃料循环中各种核设施及核材料的运输过程等)运营商(或承运人)的核损害责任。

核保险在核损害民事责任赔偿中的主要功能由于核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性,各国均在核损害赔偿法中要求核设施持有法律规定的强制财务保证,核保险具有覆盖核设施的全生命周期的特点,能为核设施提供全面的核损害赔偿责任保障。以核电厂为例,核保险可以提供从第一次装载核燃料直至退役后放射性污染清理完毕,时间跨度接近百年的保险保障和风险管理服务。提供如此长期的核损害赔偿责任保障,源自核共体这种特殊组织所具有的长期、稳健的财务状况和雄厚的偿付能力,更重要的是,核共体还具有在核事故情况下提供需要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支持的现场查勘、定损、理算、赔偿的服务能力。

核第三者责任险主要承保各种民用核设施(包括核电站、核燃料循环中各种核设施及核材料的运输过程等)运营商(或承运人)的核损害责任。核第三者责任保险承担的是责任主体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根本目的是转移责任主体的赔偿责任和保证受害人依法获得经济赔偿。

在所有拥有核损害赔偿立法的国家,核第三者责任险是以强制保险的形式存在,也是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核运营人是否具有合格运营资质的重要构成。核第三者责任险的这种强制性和重要性一方面源自各国核损害赔偿责任法的法律要求,另一方面也和核第三者责任险所具有的高性价比、能提供长期、稳定的财务保障和事故损害赔偿处理特点有密切的关联。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有核国家的核损害赔偿责任主体都根据各自国内核损害赔偿法的规定购买了足额的核第三者责任保险。我国虽然至今仍未有核损害赔偿责任法,但部分核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依据《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2007年)的相关规定购买了核第三者责任保险,如:核电厂运营商购买了3亿元人民币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核物质的承运人也根据承运核材料性质的不同购买了1亿元或3亿元人民币第三者责任保险,购买了核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核设施及核物质的运输。我国的核第三者责任保险承担了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对第三方造成的核损害赔偿赔偿责任及由于法律诉讼而发生的司法费用。

核保险的附加价值核保险作为核设施的风险保障形式,以保险人的视角和专长为核设施的风险管理和核损害赔偿体系的建立健全发挥了独特的作用。

(一)风险管理

核保险提供的风险管理有别于WONA、OSART(Operational Safety Review Team运行安全评估)国际核能的同行评估,着重从防灾减损,减少经济损失的角度为运营商提供风险管理服务。核共体开展的风险检验分为国际核共体工程师检验(一般按3-5年的周期开展)和国内核共体工程师检验(一般每年一次)两种。核共体的风险管理不局限于某一个国家、某一类堆型、某一个标准或某一种设计,而是更广泛的分析比较和吸纳各种组合下的先进技术实现手段、管理方式。

为贯彻核保险风险的特殊视角,国际核保险共同体体系为风险管理制定了三种导则,分别是《核电厂机械故障预防性评价国际导则》和《核电厂火灾消防预防性评价国际导则》、《国际核共体工程检验导则(核安全运营和第三者责任)》。上述三种导则为全球核电客户广泛接受和认可,是核共体体系进行风险检验活动和核电厂开展日常防灾减损活动的重要参考文件。特别是《核共体消防导则》,甚至早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核电厂消防导则,是国际原子能机构核电厂消防导则的重要参考资料之一。

(二)核损害赔偿处理和管理

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风险管理机构,在长期的保险业务经营中,招募了大量处理的索赔处理专业人员、涉及社会、经济、医疗、法律等各个专业领域,积累了关于损害赔偿的专业知识的人力、物力资源,建设了遍布全国的实体经营机构和能够处理大规模人群索赔的电话呼叫系统、电脑登记、处理系统和数字化支付系统等软硬件平台,保险公司的这些资源将在重大核事故的核损害赔偿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核保险相对于常规保险的特殊性核保险作为核设施运营商承担核损害赔偿责任的财务手段,对核保险的安全性、稳定性和长期性都有特殊的要求。

中国核共体及为中国核共体提供再保险支持的国际核共体体系所共同提供的核保险,通过一个基于长期互相支持而形成的国际核共体网络,为全球核设施的保险保障构建了一个长期、安全、稳定的保障网络。

国际核共体提供的核保险最终将由全球400多家资质良好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这些公司都是各国核共体的成员公司,实行连带赔偿责任,任何一家公司的经营失败都难以影响保险赔付责任的履行。国际核共体这种风险分散机制自1956年第一台商用核电厂投产以来就持续地服务于核能工业,在50多年的保障期间也经历过三哩岛核事故和东海村核事故及数千起保险事故的实战检验,是被长期实践证明具有高度安全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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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词条内容贡献者为:

宋培峰 - 高级工程师 -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