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事故后的恢复行动和调查处理

科技工作者之家  |   2020-11-17 17:33

核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设施营运单位等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授权,组织开展核事故后的恢复行动、 损失评估等工作。

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61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设施营运单位等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授权,组织开展核事故后的恢复行动、 损失评估等工作。

核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实施。

核事故场外应急行动的调查处理,由国务院或者其指定的机构负责实施。1

二、条文释义当核事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已经停止或者已经控制到可接受的水平,核设施基本恢复到安全状态,经相应审批程序终止应急状态后,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设施营运单位等应按职责分工组织开展恢复行动。因导致发生事故、进入应急状态的原因不同及事故严重程度的差别,其恢复行动涉及的范围、复杂程序也会有较大的区别。一般来说,恢复行动包括场内恢复行动和场外恢复行动。场内恢复行动重点是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工作秩序。场外恢复行动重点是尽快消除事故的场外影响,恢复社会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一)场内恢复行动1.场内辐射环境监测。事故期间应对整个场区范围的辐射水平 进行连续准确的监测。在事故后的恢复阶段, 虽然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已经停止或已控制到可接受的水平, 但事故导致的个别区域放射性水平可能仍然较高,需继续开展辐射监测并对污染区作出标识,以免工作人员受到过量的照射。

2.核设施损伤状况判断。应急状态终止时,核设施已处于安全状态。进人恢复阶段后,首先要对核设施损伤状况作出准确判断。以核电厂为例,应对反应堆的状况开展评估和分析,判断堆本体、堆内构件、燃料元件等损伤状况,制定相应的修复方案,如修复受损部件,鉴别和卸出受损燃料组件等。

3.核安全设施、设备、系统、构筑物状态的检查和判断。在某些事故,特别是因核设施系统故障而引起的事故后,要对相关核安全设施、设备、系统、构筑物状态进行全面检查,对其安全性能作出准确判断,必要时对其安全功能进行重新校验,确保安全功能可靠。

4.受辐照人员的医学筛查、治疗与随访。核事故发生或处置过程中,场内可能有些工作人员甚至非工作人员(如外来参观人员、实习人员等)受到辐射照射,要根据放射性监测记录对其可能受到的剂量作出评价。必要时,作进一步医学筛查、诊治与随访。

5.核设施的重新启动。如果事故过程中核安全设施、设备、系统、构筑物状态发生变化,其安全功能受损或状态变得不明确,该核设施的重新启动须经国家核安全监管部]批准。

6.经验反馈。事故后的恢复阶段,应认真总结事故的发生、演变及其应对的经验教训,做好经验反馈工作,做到举一反三,改进工作,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二)场外恢复行动1.环境的辐射水平监测。在恢复阶段,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已经停止或控制到可接受的水平,大部分区域放射性水平已经达到或接近本底水平,但有可能局部区域环境放射性水平还较高,需要继续开展环境辐射监测,并对污染区作出标识,以免使工作人员或公众受到辐射危害。

2.社会秩序的恢复。 应急状态终止,周围环境的放射牲水 单已经达到可接受的水平,应尽快解除应的状态中采取的各项应急 干预措施, 恢复核设施 周围的正常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包括:隐散、撒离行动解除: 交通管制解除;取消对食物、饮用水牛奶等的限制,恢复公众正常活动。

3.对局部受污染区城采取 取必要整治与洗消活动。核事故过程中,场外局部区域很可能受到放射性污染, 如建筑物、公共场所、绿地、农田、牧场等,需要根据具体情况, 制定必要的整治与去污洗消方案。

4.对可能受到辐射影响的公众进行医学筛查、诊治与随访,在事故早期放射性释放阶段,场外部分公众可能受到异常辐射照射,而要根据放射性监测记录对其可能受到的剂量作出基本估计。必要时,对某些人员作进一步的医学筛查、诊治与随访。

5.做好对公众的解释与沟通工作。公众对核事故往往怀有一定的恐惧心理,一旦发生核事故,进入应急状态,特别是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必须对公众采取相应的防护行动。因此,及时做好沟通与解释工作尤其重要,包括必要的心理咨询和援助。

(三)关于核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由于核事故原因更加复杂,影响面更大,其调查处理工作涉及部门和单位众多,因此上述条文规定,核事故的调在处理由国务院或授权部门或指定机构负责实施,具体按照事故的性质和部门职责分工,由国务院授权或指定部门来完成。

(四)其他核事故的应急响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62条规定,核材料、放射性废物运输的应急应当纳入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场外核事故应急预案或者辐射应急预案。发生核事故时,由事故发生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响应。

核材料、放射性废物运输过程中也会发生核事故,需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因此本条制定相关规定,明确应当纳入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场外核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因核材料、放射性废物运输发生核事故时,由事故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响应。《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应急要求进行了具体规定。

核材料、放射性废物运输过程中一旦发生核事故,承运人、托运人应当按照运输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立即向发生核事故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应急管理机构和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报告。省核应急管理机构应当立即按照本级核应急预案进行响应和处置,并按照核应急有关规定进行通告或报告。必要时,国家和地方核应急组织予以支援。1

本词条内容贡献者为:

宋培峰 - 高级工程师 -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