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制冷学会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制冷学会  |   2020-09-11 10:37

来源:贵州省制冷学会








贵州省制冷学会

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分支机构是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是学会的组成部分,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并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条 分支机构接受学会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学会承担,分支机构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组成:

(一)分支机构设会长(主任委员)一名,副会长(副主任委员)3—7名,秘书长或秘书一名。会长(主任委员)原则上由学会常务理事兼任,实行会长(主任委员)负责制,负责主持日常工作。各分支机构之间的副会长(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原则上不交叉任职。

(二)分支机构理事的基本条件:

1、学会会员,热心学会工作;

2、相关专业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科技工作管理者及企业管理者;

3、有推动学会工作的能力和参加学会活动的条件。

(三)分支机构理事任期五年。分支机构换届时,由分支机构正、副会长(主任)提出换届工作方案报学会秘书处同意后,由分支机构理事选举产生下一届分支机构领导班子。分支机构要有一定比例的青年科技工作者,在年龄结构上要合理。




第四条   分支机构应配备工作人员(兼职人员),并具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住所和符合学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印章由学会统一管理。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职责:

1、承担学会的业务和专业工作,协调各种关系,积极组织和动员会员参加学会举行的各种活动;

2、组织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每年或至少两年召开一次本专业学术交流会议;经常开展技术咨询活动,组织各类技术和业务培训,为会员传递信息、交流经验提供方便;

3、积极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和应用,组织产品展览会、技术交流会和产品推介会,开展厂会合作,重点推广新产品和技术成果转让。

4、积极发展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形成自己联系的会员群体,并与其他学术团体加强联系和合作。

5、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及时向学会提供和反馈有关业务和技术信息,每年年底前应向学会上报当年工作总结和明年工作计划。

6、组织本专业人员积极参加学会每年一次的全省制冷空调暖通学术交流大会,分支机构理事无特殊情况必须参加会议。

7、积极组织和动员分支机构全体会员为制冷空调暖通学术交流大会撰写学术论文,并踊跃为《贵州省制冷空调》投稿。




第七条 经费管理

分支机构应在本专业范围内开展工作,其有偿服务的收入(含技术咨询、专题会议等),纯收入的30%上交学会。剩余资金主要用于本分支机构的日常经费开支和学术交流活动,接受学会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分支机构工作考核:

1、每年要至少召开一次分支机构会议,讨论研究分支机构工作;

2、每年要围绕本学科及学会工作重点至少组织一次活动;

3、每年至少发展1—3家单位会员,3—10人个人会员或学生会员;

4、按时上报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每年12月30日前)。

第九条 学会每年都对分支机构进行考核,一年达不到要求的予以警告,连续两年达不到要求的,将调整专业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贵州省制冷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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