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院士许瑞明(中)
在本月7日举行的全国科技界别联组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所所长许瑞明
在发言时建议:激活基础研究创新活力
以下为发言摘编:
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科技创新本质上是人的创造性活动”,创新源泉的基础研究需要符合科研规律的体制机制保障,更要在“改革举措落地见效上下功夫”。建议尽快开展25号文提出的“开展基于绩效、诚信和能力的科研管理改革试点”工作,以便尽早总结经验予以推广或改进;优化改进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实施和管理办法,激发创新活力;制定符合科研规律的经费管理规定,将主要精力集中到创新主体上。具体建议如下:
一、关于25号文
1、增加科研经费和人员经费的稳定支持力度
稳定支持是科研机构长期持续创新的基础,对于长期、系统性的战略性布局、高层次人才队伍的集聚和稳定、“潜心想学、创新突破”氛围的建立具有关键意义。25号文提出“对基础前沿研究类机构,加大经常性经费等稳定支持力度,适当提高人员经费补助标准,保障合理的薪酬待遇,使科研人员潜心长期从事基础研究。”希望各级财政和各主管部门能够从顶层设计专项经费,切实提高稳定支持力度。
2、提升对科研人员的绩效激励水平
原始创新需要提供与人才知识价值相匹配的保障和激励水平才能吸引和稳定一流的人才,保障科技工作者的正常薪酬增长机制。目前科研机构的绩效工资总量受到核定限制,绩效工资总量政策与促进科技创新的一系列政策既不兼容,又无法跨越。应建立适应科研机构的绩效激励模式,充分释放科研人员积极性。建议对科研高层次人才的绩效工资进行单列,不计入科研机构的绩效工资总量。
3、简化科研项目预算管理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试点”,相应的也应该进一步简化项目的预算编制与下放执行管理权限。实行“包干制”,明确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即可。项目申请时由科研人员提出技术路线与预算需求,按照实际支出进行验收,经费执行中也不必进行科目调整,由科研团队具体负责经费安排和使用,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日常监督。降低政府直接管理科研项目的实施成本。
4、扩大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
25号文提出“允许试点单位从基本科研业务费……等稳定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由单位探索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机制。……对……基础研究、……等智力密集型项目,提高间接经费比例”。对于基本科研业务费用,科研机构存在不同的差异化需求,建议对于奖励经费的比例不做限定,由科研机构自主确定;希望项目间接经费比例提高尽快实行。另外,应制定实施差异化的间接经费管理方式,结合科研信用,赋予部门结合自身特点和管理需求自主制定间接经费的开支比例和适用范围。
二、关于重点研发计划
1、加大重点研发计划中基础研究的比重,对于基础研究专项考虑持续性的布局支持。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由原来多个科研计划整合而成,强调全链条设计、一体化实施,但对于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不足,难以支撑国家对原始创新的需求。主要表现为:基础研究由于自身的研究链条延伸较短,难以独立形成专项,导致基础研究为主的专项数量很低;另外,在全链条设计中,由于目标导向往往侧重短期成效,向基础研究的延伸有限,往往开展的是与应用直接衔接的研究,而弱化了源头创新的基础研究部分。
2、建立专项实施方案调整机制,强化实现目标的申报、评审办法
各重点研发计划实施方案在实施初期制定,对于实施以来前沿发展动态应有追踪、方案调整机制。对于不同研究思路、技术路径不应限制一个指南方向只能资助一项的限制;对于创新性强的申请,取消需多项申请参与竞争的要求。建立基于专家和申请人信誉的评审机制。目前的做法追求形式上公平,往往出现外行评内行的情况。而且无人担责任,无法保证评审质量。
3、改善项目绩效评价,取消第一标注要求,注重项目验收时科学性评估。
一些高水平研究工作的经费支出较大、需要多学科交叉,通常需要多渠道多项目联合支持,但在成果统计时第一标注要求不利于高水平科研成果的产出。
三、关于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
1、建议不将科研单位存量资金与财政拨款挂钩,或要求科研单位加速降低存量资金。
科研单位存量资金主要有两部分构成,其中相当一部分为各类科研项目资金,主要是由每年底集中到款形成的暂时性存款,用于来年的科研支出,提前安排使用则会给科研单位带来资金周转风险和政策风险;另一部分为科研单位有限的可真正自主安排的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项目经费不能解决的人才引进、自主布局等。科研单位应结合自身发展的实际需求以及中长期规划来统筹安排存量资金。只有从源头打破预算编制与限制结余资金用于直接支出的刚性化结构,才能终结不断清理课题沉淀资金,又产生新的课题资金沉淀的问题。
2、在推进改革试点工作中,对待经费管理出现的问题全面客观看待,落实审计署“审政(2016)20号文”精神,把无意过失与谋私违纪违法行为区别开来,鼓励创新主体把精力集中到创新突破上。
审政研发〔2016〕20号《审计署关于适应新常态践行新理念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意见》强调,“要严格遵循宪法和基本法律法规,以是否符合中央决定精神和重大改革方向作为审计定性判断的标准,把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审慎作出结论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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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BSC-1979 中国生物物理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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