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香彩:出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条例》,契合国家生态环境污染治理体系,有助于提高治理能力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   2019-02-11 00:00

近日,在绿会组织召开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讨论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物理室温香彩主任对该《条例》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总体感受和具体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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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主任表示今天来参会的一个主要原因是2018年全国两会上自己有一个关于尽快制定出台《化学品环境管理条例》的提案。首先,温主任认为制定该《条例》是非常有必要的,而且很迫切。刚才几位教授、专家也都提到,目前我国在化学物质管理这方面确实在法律上仍有空白。国外很多国家如欧美日等国先后建立了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逐步确立了化学品登记(注册)、危害识别、风险评估、风险防控等管理制度。为什么有些物质在国外是严禁控制的,在我国还允许生产和使用?因为在我国缺乏相应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体系所以,出台该《条例》是非常迫切而且非常有必要。其次,对这个题目,温主任认为该《条例》的题目包含了两层意思,一个是对于已化学物质的管控。一个是对一些新化学物质风险评估和管控,所以《条例》的题目不用修改。第三,出台该《条例》,与我国目前整个生态环境管理的思路相一致的,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环境管理最终目标是环境质量改善。环境质量改善目的就是人与自然健康发展。如果不了解有害物质的危险情况,对有害物质不进行管控,就不能有效的减少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向水、气、土的排放,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问题,因为历史原因积累太多,国家逐渐从表面的治理转向源头控制,该《条例》出台解决了很多问题,也契合国家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以下提几个具体的建议,供大家参考。


第一、该《条例》与已有法律法规的衔接。《条例》要与《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土壤污染防治法》等还有即将出台《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及有关监测数据造假的法律法规相衔接。


第二、政府部门职责与其他部委职责划分,一定要考虑三定方案,因为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很多部委的职责职能发生变化,例如,实验室的认证认可管理,原来是由技术监督局管理现在由市场监管总局管理。


第三、有关生态环境监测评估,现在购买社会监测服务是监测管理体系的一个方向,所以购买服务,就会有第三方介入。对第三方的责任如何界定,出了问题如何解决、划分?在责任条款应有所表述。


第四、一旦出现化学物质泄漏事件之后如何处置。


几条具体修改意见:


1、《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生态主管部门对化学物质生态毒理测试实验室的测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健康部门对化学物质健康毒理测试实验室测的情况进行检查。”但是,实验室的认证认可归市场监管总局。实验室的监督检查包括现在整个在监测系统做的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控制这方面,对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查是生态环境部和市场监督总局联合来做,所以,建议:增加市场监管总局。包括相应的13条、15条、19条、29条和33条都相应要增加。


2、《条例》有关新化学品登记方面,第24条第2款,规定“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企业,应当提交新化学物质申报表,新化学物质的物理化学性质、健康毒理学和生态毒理学的测试报告或资料”,考虑到如果化学品泄漏它应该有哪些处置措施?生产厂商最了解,在登记的时候,建议增加“化学物质泄漏处置措施的材料”。


3、《条例》法律责任方面,第33条测试实验室法律责任,建议规定的条款与《环保法》等其它法律衔接。比如该法条第二款,提到的“测试实验室出据虚假实验报告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建议再增加一个市场监管总局,“处于1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年内不再受理其提交的测试报告。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具虚假实验报告就是数据造假,关于数据造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两高出台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建议应该结合起来。


4、《条例》企业法律责任方面,有关进出口禁止化学物质,不能以简单的处罚为主,与法律相违背了,建议与现有的法律规定相适应。


还有,《条例》第37条有关责令停产整顿,第三款“未按要求开展优先评估化学物质测试并提交测试数据的”,也是数据造假。处罚仅仅是责令停产整顿,与现有执行数据造假的条例条款不相符。


温主任表示该《条例》的出台,还有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标志我国与国际真正接轨。达到知晓化学物质的毒性和环境风险并进行源头管理,有效降低末端环境管理的投入,促进化工产业绿色转型升级,提高中国化工行业竞争力。


文/子舒 审/卡秋 编/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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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原文链接:http://www.cbcgdf.org/NewsShow/4854/75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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