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的丰富内涵和战略意义
科技成果转化,是在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环境下形成并发展起来的科技经济结合范畴中的概念,在国际上又往往被称为技术转移、技术转让、技术商业化等。最初是以创新的“线性范式”为理论基础,也即认为科技成果是沿着“研究——开发——中试——产业化”这样的链条形成、熟化并导入到经济系统中。
基于创新范式的变迁,人们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认识和实践基本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是线性范式。政策理念可称为“社会契约论”,认为只要给科研系统提供资金等支持,鼓励其“兴趣导向”的自由探索,必将产出优良成果;产业界根据需要自行找寻科技成果——“研究即资源”。这里,成果转化是一个被动的、单向的行为。
二是系统范式。为破解线性范式带来的财政资源“无限化”支持难以为继的问题,政策理念转向“资源稀缺论”,科研活动被区分出不同的优先级后再行配置。科研要秉持“需求导向”——围绕国家和产业的现实需求展开——“研究即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成为一个双向互动、系统推进的过程。
三是生态范式。为解决科研竞争过度、短视行为过多等问题,“生态优化论”的创新政策得到重视。各种创新主体(物种)通过复杂互动网络,开展以“愿景导向”的科研与创新活动。科技成果转化成为整个创新生态系统的共同行为,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引擎——“研究即引擎”。
从线性范式到生态范式,科技成果转化从一个或然性的孤立事件,逐渐成为一个机制化的共同行动,这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有效作为的直接结果。
机制化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国家和地区而言具有十分明显的战略意义。
一是促进高质量发展。大规模科研与大规模生产结合起来,创造出新产品、新产业、新岗位。美国硅谷的崛起,就是得益于国防部的科研投资和斯坦福大学的技术转移。HP、仙童、Intel、AMD、基因泰克、谷歌等都与斯坦福大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劳伦斯·伯克利国家实验室(LBNL)开展了大量技术转移工作,基于其科研成果,已形成41家公司(至2013年)。
二是达成高强度战略。面向国力竞争和国家战略,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采取军民融合的方式来推动科技创新,欧洲的“尤里卡计划”、“伽利略计划”、“地平线2020”等,美国的“曼哈顿计划”、“阿波罗登月计划”、“星球大战”计划、人类基因组计划等,既包含了科学研究,更直接实现着成果应用与转化。互联网、触摸屏、卫星通信等都是在军备竞赛、国力抗衡中得以发明和转化的。
三是催生高水平科研。透过转化,为大学和科研机构提出了崭新选题和更高要求。美国麻省理工学院(MIT)孕育了80多位诺贝尔奖获得者,建立了包括TLO(技术许可办公室)在内的技术转移体系,对128公路、波士顿创新生态都产生深远影响,校友创办的企业的年收入总和已超2万亿美元。
要之,各国在全球竞争中都使出浑身解数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其中美国的做法尤为成功,值得借鉴。
美国以技术转移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经验借鉴
在60年代以前,美国大学和科研机构的主要资金来源是联邦政府。70年代以后,日本德国等崛起,美国受到挑战,1953~1973年间实现商业化的500个主要创新产品中,美国占比从50年代中期的82%,下降到60、70年代的55%。“惟有创新才能发展经济”的观点开始大行其道,1973~1978年,美国国会中提及“创新”频率逐步上升到“经济”一词频率的9倍之高。1980年12月,卡特总统签署了《大学与小企业专利程序法案》(University and Small Business Patent Procedures),俗称《拜杜法案》(Bayh-Dole Act),这是立法承认高校有权处置政府资助的成果的重要开始。
分析美国《拜杜法案》出台前后的环境,可以发现如下特点:
一是新兴技术孕育突破,新旧动能加速转换。70、80年代是第四次与第五次技术经济长波叠加期,信息与生物等诸多技术都在快速发展。基因泰克公司突破了DNA重组技术瓶颈,电脑、软件等商用加速,微软(1975年)、苹果(1976年)等先后成立。
二是创新驱动效率优先,技术转移促进发展。早期美国朝野担心将政府资助形成的成果转让给私人机构,会造成不公平。但当以创新驱动经济发展时,就必须以效率为先,让有能力的机构去转化这些成果,才能产生更大效益,让更多人受益。
三是监管制度因应变革,激励保护不断完善。1980年6月,最高法院对查克拉巴蒂案做出判决,认定活体微生物可申请专利,生物技术成果转化由此繁盛。在IT领域,集成电路布图登记、软件著作权专利化等措施得以实施。1982年,国会批准成立了专门受理专利案件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这些都极大地激励着人们从事高技术高风险高收益的创新创业活动。
四是要素供给充沛有效,创新环境持续优化。70年代中后期,美国就开始了供给侧改革的探索,资本利得税从49%降至28%,允许养老金投入风险资本,大量资金涌向科技创新。1980年10月,基因泰克成功上市并创造了历史性涨幅,拉开了创新驱动发展的崭新时代。
从那时起,美国持续颁布并适时修订了一系列促进技术转移的法律和计划,如“史蒂文森怀德勒法案”、“联邦技术转移法案”、“技术转移商业化法案”、“小企业技术创新计划(SBIR)”、“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STTR)”等,有效实施合作研究与发展协议(CRADA),促进产业友好的技术转移持续展开。从90年代中后期开始,美国进入了新一轮经济繁荣周期,并持续拉大了与其他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
美国全面转向创新驱动发展的时代背景与社会环境,与今天我国所处的时代和历史阶段有相似之处,可资借鉴。实际上,我国2015年对《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其主要理念就充分借鉴了美国《拜杜法案》等。
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现状问题
近年来,我国围绕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创新型省份和城市、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成果转移示范区、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激励等方面系统地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是共识形成。科研要面向社会需求、面向国家战略、面向世界前沿,已成全社会的重要共识,创新文化氛围持续浓郁。
二是制度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意见和行动方案的“三部曲”稳步推进落实,各部门和各地还适宜地出台了系列措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合力基本形成。
三是案例涌现。从高校到科研院所,从创新功能性平台到科技服务机构,从技术许可到作价入股,从“先奖后投”到“先投后奖”,从离岗创业到产学研联盟,科技成果转化的机构、载体、方式、渠道等日益丰富,激励着创新创业的蓬勃发展,激发了企业对高技术投入的兴趣和动力。
不过,科技成果转化还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主要包括:
一是效果测度。科技成果转化不是简单的线性过程,很难用直接的、简化的指标来量化其成效。诸如科技成果转化率的提法是不准确的。关键在于尚未将科技成果转化视为创新生态系统中的一个重要过程。
二是核心主体。企业是科技成果的组合者、应用场景的落地者,因而也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企业创新能力普遍较弱,是制约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瓶颈之一。
三是关键要素。人才是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关键要素。由于目前对不同体制的从业人员实行相对较为严格疏离的管理模式,人的身份很难实现自由有序转换,阻滞了人才在产学研之间的良性流动,影响了科技成果顺畅转化。
四是权利处置。科技成果转化伴随着权利的增减、转移,带来相当的财富效应,衍生出产权归属、分割、赋予等一系列问题。因由国情,往往会引发国有资产流失的额外担心。这需要以现代经济体系思维去把握和破解。
促进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思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前正处于新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与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历史性交汇期,既充满机遇,又面临挑战。科技成果转化将是其中的重中之重。
促进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和重要的现实作用。
一是能够真正把握住新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的重大机遇。未来10~20年,以AI、生物、纳米等为代表的新科技领域中创新突破将层出不穷,要以率先形成未来产业的战略愿景为牵引,将突破性原创成果转化与科技创新策源能力增强相协同。
二是能够有效促进硬科技创新创业以加速新旧动能转换。科技创业是成果转化的重要渠道和载体,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发达国家,都是通过激励创业进而创建引领技术浪潮的引领型公司,来实现新旧产业、新旧就业、新旧动能的转换。
三是能够有利于加快科技创新治理体系和能力的现代化。科技成果转化是迈向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渠道。围绕国家创新体系的效能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够牵引创业型大学、使命型科研院所和创新型企业的形成发展,为现代大学制度、现代科研院所制度、现代产权制度的完善奠定基础。
为此,需要着眼于价值导向、主体增强、人才流动和财富效应等,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一是愿景导向促进科研成果价值实现。鼓励高校院所开展科学展望和技术预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愿景,优化学科布局和能力建设,将科研选题与战略需求、前沿探索与领先应用充分结合起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升知识资本,强化教育培训体系、夯实人力资本,在全社会倡导和形成惟创新者强、惟创新者胜的的风尚。
二是多措并举促进企业创新能力增强。探索税收抵免、创新收益减税、基础研究减税等普惠性政策,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增强创新能力。财政资金向中小企业适当倾斜,基于供应链和创新链,支持合作研究和开放创新,促进大中小企业联动发展。采用创新型政府采购、订购等需求侧政策,使科技成果在以企业为核心的产学研生态圈中得以顺畅转化。
三是打破壁垒促进人才自由有序流动。切实落实扩大高校院所自主权政策,探索施行编制动态管理机制。鼓励高校院所探索学术休假制度,让科研人员能在2~3年学术休假期内到企业工作,实现产学研的无缝对接。在科研机构、创新功能平台等探索推行双聘制,使优秀人才能够实现身份的柔性转换。
四是制度供给促进财富效应整体优化。以信任为前提、以诚信为底线,将先投后奖等多种成果转化形式纳入递延纳税、税基优惠等覆盖范围。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示范效应和托底效应,鼓励金融科技在科技金融领域的创新应用,为成果转化提供战略性资本支撑。支持高校院所细化量化标准,将有突出贡献的成果转化服务人员纳入转化奖励对象范围内。
国内外的实践已充分证明了,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经济结合的核心内容,是科技创新驱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环节,是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效能的关键所在,也是促进全社会知识存量增加的核心动力。惟有形成世界级的科技成果转化规制和体系,才能集聚培育顶尖的科技创新人才,创造出引领一个时代的原创成果和未来产业,使我国逐步成为世界上重要的科学中心和创新高地。
作者:李万(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来源:三思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