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卒中学会红手环志愿者服务团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卒中学会  |   2018-09-30 10:53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卒中学会红手环志愿者服务团的组织建设和社会活动,根据《中国卒中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卒中学会红手环志愿者服务团(以下简称服务团)英文译名为:Red Bracelet Volunteers Service Corps, 是为了充分发挥广大从事和热心推动中国卒中防治事业发展的人士、社会团体的公益作用,由中国卒中学会设置的内部组织,接受中国卒中学会(以下简称学会)领导,在其部署下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条  红手环志愿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由社会组织和红手环志愿者参与,完全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卒中及相关知识和技能教育、健康服务的行为。服务团应根据自身特点,在学会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各类社会公益活动,如科普宣传、免费体检、义诊等。

第四条  红手环志愿者誓词:我志愿加入中国卒中学会红手环志愿者服务团,成为一名光荣的红手环志愿者,践行红手环精神:“坚定执着、无私奉献、守护健康、服务社会”,用我们的真诚与智慧,传播心脑血管疾病防治知识,把健康和幸福送给大众,铸就健康丰碑!

第五条  在服务团登记注册,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和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红手环志愿服务或者协助红手环志愿服务的中国公民、海外人士,统称为红手环志愿者。

第六条  组织单位内部成员加入服务团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统称为红手环志愿者单位。

第七条  服务团须遵守学会的相关规定,不另定服务团章程。对外开展活动时,须经学会批准方可进行。

 

组织管理

第八条  服务团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由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提名、选举产生。

第九条  秘书长的职责是:

1.建设学会内部工作机构,以及省、市、县级协调管理团队。

2.制定服务团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以活动为抓手,做好媒体宣传工作,推广红手环及学会品牌形象。

4.建设和维护服务团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媒体宣传平台。

5.加强与国内外同类公益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6.完成学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学会设服务团办公室,下设办事员若干名,在服务团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项目管理等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十一条  学会办公室给予行政管理工作方面的协助,学会会务部给予会务组织、承办等工作方面的协助,学会财务部给予财务管理工作方面的协助。

第十二条  服务团的年度活动计划,须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列入学会年度计划后方可实施。在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活动总结报告上报学会秘书长。

 

红手环志愿者

第十三条  成为红手环志愿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

2.有奉献精神,愿意参加红手环志愿服务活动;

3.愿意接受中国卒中学会及所在红手环志愿者单位的管理和协调。

第十四条  注册申请

申请者填写《中国卒中学会红手环志愿者申请表》,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提交给中国卒中学会红手环志愿者服务团办公室,由办公室审批、编号并备案。

第十五条  红手环志愿者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参加服务团组织的活动;

2.参加服务团提供的培训;

3.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4.优先获得服务团和志愿活动为公众提供的服务;

5.对服务团和志愿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

6.参与优秀红手环志愿者评选、表彰。

第十六条  红手环志愿者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2.自觉维护中国卒中学会、服务团和红手环志愿者的形象;

3.1年内参加红手环志愿活动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4小时;

4.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的活动。

 

红手环志愿者单位

第十七条 成为红手环志愿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积极组织单位内成员加入红手环志愿者服务团;

2.具备奉献精神,参加或组织红手环志愿服务活动;

3.愿意接受中国卒中学会的管理和协调。

第十八条  红手环志愿者单位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参与服务团组织的活动和提供的培训;

2.向服务团申请组织、承办社会公益活动;

3.对服务团和志愿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

4.参与优秀红手环志愿者单位评选、表彰。

第十九条  红手环志愿者单位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自觉维护中国卒中学会、服务团和红手环志愿者单位的形象;

2.1年内组织红手环志愿活动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4小时;

3.为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提供必须的知识、技能培训,确保志愿者胜任所安排的志愿工作;

4.为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提供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5.不得以红手环志愿者单位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的活动。

 

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所有红手环志愿者单位不允许向志愿者收取会费,从社会上接受活动赞助的,须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由中国卒中学会统一管理,于开展活动后凭有效财务凭证结算费用。

 

活动的申请与总结

第二十一条  所有以红手环志愿者、“红手环志愿者单位”或“红手环志愿者服务团”名义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均须事前由活动负责人向中国卒中学会红手环志愿者服务团办公室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得到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申请材料应包括如下内容:活动主题、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志愿服务内容、活动中使用的宣传物料和资料图片等。有合作单位参加的、邀请媒体单位报道的活动,还须同时提交与以上事项有关的全部详细材料。

第二十三条 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活动组织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服务团办公室提交有关活动情况的详细总结报告;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四条 志愿者奖惩标准

对志愿者的表彰、奖励和惩罚主要依据该志愿者年度参加志愿活动的总结、事迹材料等。对志愿者单位进行的表彰、奖励和惩罚主要依据该单位年度参加和组织志愿活动的记录总结、事迹材料,以及发展和管理本单位志愿者的组织管理工作等汇报材料。

第二十五条 志愿者奖励办法

志愿者为志愿服务工作作出突出贡献者,由中国卒中学会授予“优秀红手环志愿者”荣誉称号,并在此基础上表彰“十佳红手环志愿者”获得者。

第二十六条  志愿者处分办法

志愿者长期不参加所在志愿者单位组织的活动,行为违反志愿服务宗旨,违反本管理办法其它各项规定和国家法律、单位纪律的,经所在志愿者单位提请,服务团办公室可以撤销其注册。

第二十七条 志愿者单位奖励办法

积极主动参与和申报红手环志愿活动,自觉服从协调、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组织有力,参与志愿者众多,活动形式和内容富有特色,社会反响好的,由中国卒中学会授予“优秀红手环志愿者单位”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志愿者单位处分办法

志愿者单位不服从统一管理的,长期不开展活动的,行为违背志愿服务宗旨的,以及违反本管理办法其它各项规定和国家法律的,由中国卒中学会常务理事会充分听证的基础上对其予以处罚,处罚方式从限期整改直至要求撤销“红手环志愿者单位”称号,并及时予以公示。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中国卒中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中国卒中学会。

 

附:红手环志愿者服务团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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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chinastroke 中国卒中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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