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一审二审三审回顾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   2018-09-03 12:01

草案一审


01



2017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我国首部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对进一步规范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草案规定,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或者改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草案提出,不论是农用地还是建设用地,确实需要修复的,要由土壤污染责任人负责修复。农用地的土壤修复,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承担修复责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代为修复,但由此产生的费用,是有权向土壤污染责任人进行追偿的。


草案二审

02

2017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进行二审。在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向有关单位征求了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草案第十条、第十六条对土壤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作了规定,有的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土壤污染具有地域性,制定标准和规划应当体现这一特点,还有的提出,土壤污染防治情况复杂,建立标准体系不具备条件,行业标准也难以操作执行,同时我国地区差异较大,土壤污染防治要发挥地方主动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一是删去有关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行业标准和跨省区市规划的规定。二是增加规定省级政府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应当加强监测,掌握土壤污染状况,提高防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法律委员会对此也提出建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谢经荣:一是对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等农用地地块,对曾用于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等建设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二是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根据常委会委员、代表、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法律委员会还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范围、农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建设用地地块纳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政府收储地的土壤污染防治责任等内容提出了修改建议。

草案三审

03

2018年8月27日,《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下称《草案》)三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草案三审稿增加了多项针对性的规定,包括夯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污染者担责”、加大处罚力度、水土一体防治等。


8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人大代表对完善草案提出了进一步修改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全国性土壤监测、强化信息公开、加大惩罚力度等方面,不少委员及人大代表予以了高度关注。


那顺孟和委员关注到土壤的次生盐渍化问题,建议在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中写入有关防治内容。“在北方干旱半干旱地区次生盐渍化面积非常大,包括内蒙古地区有上亿亩,导致土壤改变很厉害,都是由于人为的灌溉活动不合理造成的。”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而土壤安全更是关系老百姓的“米袋子”、“菜篮子”的大事,土壤也不同于空气、水源等,它的重要特点是一旦被污染,很难恢复原状。 杜玉波委员建议在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修改中,要特别注意与相关法律的协调配合问题。土壤与空气、水源、植被密不可分,要避免出现各种与土壤污染防治密切相关的立法“铁路警察各管一段”、“桥路不通”的现象。关于部门职能的问题,杜黎明委员也有陈述。他表示,草案当中,还是存在一些部门职能交叉或者牵头部门不够准确,可能会给“九龙治土”、相互推诿留下空间。


为防止污染和引起大家重视,法律上应该更多让公众了解土壤污染治理情况,多位委员都关注到了社会公开的问题,建议扩大公开范围。邓秀新委员表示, 目前法律只在第80、82条谈到政府治理土壤污染治理过程中,监测数据怎么上传到平台,或者向社会公示,显得不够。他建议在第1章总则中增加一个条款,即对土壤污染监测情况、污染治理情况依法公示,让大家参与,以提升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


王毅委员建议,第21条第1款在“向社会公开”后面加上“名录及排放信息”。理由是原条款只提出向社会公开,但是公开什么并不明确,只公开名录的话,还远远不够,所以建议加上“排放信息”。杜黎明委员提到草案第65条规定“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他表示,“这还不够,为了增强对风险管控、修复活动效果的监督,建议增加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的规定。”


委员们都表达了希望这部法尽快颁布实施的意愿。“三大攻坚战之一的防污染攻坚战核心内容就是空气、水、土壤,水已经有法了,空气也有法了,唯独土壤现在还缺法。我个人认为,本次会议务必通过,而且尽快颁布实施,将来在实施过程中发现不完善的地方再去修改完善。”孙建国委员表示。高虎城委员说,通过两次的审议和修改,草案结构更为清晰,制度设计更为合理,文字表述也更规范。“我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尽快通过,早日公布实施。”

综合:新华社、人民网、澎拜新闻、中国环境新闻等整理。

来源:cses-5A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原文链接: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NTQyNjUwOQ==&mid=2649829221&idx=2&sn=a2383fdb394ca9d10ce7e9bf3da36d14&chksm=87dda747b0aa2e51679540674e94bdd608f43817f4093fdbb1bf5adc30e47d2b681af3453f65&scene=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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