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的绿色责任 | 宏观保护说之绿色金融篇(2)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   2018-04-04 00:00

在第一部分介绍了绿色金融和绿色行业的辩证关系(详情点击:《宏观保护说之绿色金融篇:支持了“绿色行业”就是绿色金融吗?》)后,作为绿会秘书长周晋峰博士宏观保护说-绿色金融篇的第二部分——金融机构的绿色责任,我们在本篇中将重点从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切入,来分析其绿色责任。

据了解,1980年美国《联邦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案》(CERCLA)对商业银行施加了严格的连带责任,并成为环境侵权责任的主要原则。对金融机构而言,这就意味着银行要对其提供贷款的企业的生态环境破坏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将环境责任范围的扩大,有助于更好的促进金融机构履行绿色责任,促进金融能够在真正的绿色行业中发挥积极作用。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不断推进,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也需进一步完善。2017年11月,印尼打巴奴里红毛猩猩保育组织曾经致函绿会,表示在当地有一家印度尼西亚的水力发电公司计划在苏门答腊岛建设巴丹图鲁水电站。鉴于水电站修建区域是2017年刚独立成为新物种、世界极濒危的打巴奴里猩猩,之前资助该项目的国际金融公司已经退出。后因得到了浙富控股公司的资金支持和中国银行的贷款,项目并未停止。与此相类似的,还有我们第一部分提到的绿会保护野生五小叶槭的环境公益诉讼,同样面临着因为水电项目施工导致种群灭绝问题。

怎样保障金融机构切实做好绿色金融工作?

绿会秘书长表示,绿色金融作为应对环境恶化、生态破坏和应对环境危机的有效手段之一,在发展迅速的同时,也需要有立法、规章、制度的保障,让倡导绿色金融的金融机构能够有所依据,并促使金融机构能够更多的从企业社会责任的角度出发,加强对绿色金融的自我约束和自我要求。发展绿色金融,不能仅仅依赖一些数据,还应该有深层次的机制建设,如建立金融机构的连带绿色责任机制,有机制才能使绿色金融得到本质的提高,使其成为真正的绿色金融,而不是“漂绿”、“借绿”,要让我国绿色金融真正走在前面。

绿色金融机制的建设,也有助于解决第一部分所提到的金融机构支持绿色行业却产生了“非绿色”结果的情况,避免以绿色的名义,造成生态环境破坏之实。

(注:以上内容结合现场录音整理,未经本人核实,如有不妥,望见谅。并欢迎各方意见反馈,共同探讨。)

文/Tammy、小乔  审/卡秋  编/Angel

拓展阅读:

1974年,当时的联邦德国就成立了世界第一家政策性环保银行,命名为“ 生态银行”,专门负责为一般银行不愿接受的环境项目提供优惠贷款。而2002年,世界银行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和荷兰银行,在伦敦召开的国际知名商业银行会议上,提出了一项企业贷款准则。这就是国际银行业赫赫有名的“赤道原则”。这项准则要求 金融机构在向一个项目投资时,要对该项目可能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并且利用 金融杠杆促进该项目在环境保护以及周围社会和谐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现“赤道原则”已经成为 国际项目融资的一个新标准,全球已有60多家 金融机构宣布采纳“赤道原则”,其项目融资额约占全球项目融资总额的85%。而那些采纳了“赤道原则”的银行又被称为“赤道银行”。

来源: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原文链接:http://www.cbcgdf.org/NewsShow/4854/48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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