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社会科学
物权的人格化还是人格权的物化?
摘 要
“唯有人格才能给予对物的权利,人格权本质上就是物权”,这是学者讨论黑格尔法哲学时常会引用的一句话。出版《法哲学原理》的这段引文把人格权和物权做了等同,但同时也引向一个矛盾:人格既赋予物权以基础,人格权又落归于物权,这难道不是一个循环论证或者乞题?分析这矛盾所指向的法哲学实质,即人格及其占有物的辩证关系:物的精神化和精神的外化,将有助于我们认识市民社会运作的前提、结构及其伦理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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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会让人变得具体的同时,也带来人性的抽象。个体将其自由客观化为他所占有的财产;其自我客观化的权利能力在市民社会中落实为经济活动。资产者在工商业社会中生产和交换的活动,与人格权自身规定中外在于人格的部分,是同构的:它们都是人格的自我规定的物化和外在的领域。 这一抽象是市民社会的成就,提供了特殊性充分地发展的基地。但是特殊性的发展也意味着生存经验的贫乏。作为“外在的国家”市民社会与个体内在领域无涉;别具一格的品味,其实只是特殊需要在商业社会中的精细展现。更为广大的领域——友爱、忠诚、信仰——在市民社会及其司法空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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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北京社会科学》2020年第5期,有删减。作者单位:巴黎第一大学 哲学系
来源:bjshkx 北京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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