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人格化还是人格权的物化?——黑格尔论人格、人格权和物权

北京社会科学  |   2020-05-20 14:06

来源:北京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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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的人格化还是人格权的物化?


  摘 要  



“唯有人格才能给予对物的权利,人格权本质上就是物权”,这是学者讨论黑格尔法哲学时常会引用的一句话。出版《法哲学原理》的这段引文把人格权和物权做了等同,但同时也引向一个矛盾:人格既赋予物权以基础,人格权又落归于物权,这难道不是一个循环论证或者乞题?分析这矛盾所指向的法哲学实质,即人格及其占有物的辩证关系:物的精神化和精神的外化,将有助于我们认识市民社会运作的前提、结构及其伦理困境。



“唯有人格才能给予对物的权利,人格权本质上就是物权”。《法哲学原理》这句名言似乎包含了一个矛盾:黑格尔一方面以人格演绎物权,另一方面却认为人格权不是别的,就是物权。黑格尔不是在循环论证吗?物权和人格权,究竟是演绎还是等同关系?  要回答这个疑问并不难。首先,人格不同于人格权,前者是权利的权利,和康德的权利能力概念类似,构成一切法的基础;后者奠基于人格,是私法领域中个体对自身占有的权利规定。从思想背景来看,黑格尔实际指向的是Gaius《法学的阶梯》著名的区分,“omne jus quo utimur, vel ad personas pertinet, vel ad res, vel ad actiones ”(我们的一切法或与人格关联,或与物关联,或与债关联)。在黑格尔看来,法涉及的本质是物,即便是人的身体,也须当作物来看待;黑格尔以“人格本身的权利”代替了罗马法传统的人格权。 形式性的分析之后,是更为实质的问题:黑格尔一方面把法律的主体归于人格,确定人格在一切法律关系中的基础地位;另一方面把人格权归于物权,把人与其自身的关系被理解为占有和被占有的关系。这似乎既将物权人格化,又把人格物化了。如何理解这个两个截然相反的方向,以及黑格尔以此构建主体在“法”中的展开?







作为现实性的自由,人格不是纯粹与自身关联的自由的精神,而是通过将与自身的关系落脚于物的客观性中,构成自由客观形态。黑格尔发展了洛克劳动占有学说,并将所有权放入自由意志及其客观化形态的结构中:通过直接占有、使用或转让,物在占有关系中被改造,进入到主体意志规定的领域。自由的意志在占有物中获得了在历史的世界中具体的实存;物也在所有权的关系中获得了“法”的、历史的意义。 “财产是自由的最初定在”。正是财产让自由的精神获得现实化的形态,让自由不仅作为概念且作为理念在历史中开展。在黑格尔看来,个体自由的原则在基督教世界业已出现;而只有在市民社会中,个体的特殊偏好的发展才得到制度化的肯定。形而上学的自由与市民社会中的财产权交汇:追逐财富为自我的一切行动提供条件。没有占有财产的能力,无所谓自由。 只不过,人格把自身表达于外物,而物是缺乏精神性,可以随意地被转让和处置。黑格尔以占有刻画人格和他的所有物的关系,不恰恰意味着,人格的实现仍是外在的?







人格权突出了这一问题。从人格到人格权,是主体的纯粹自我关联推进到主体与它以外在方式自我相关的与他者关联。占有关系意味着主体一定程度地客体化。我们关心的问题是,既然主体的一部分可以客体化,那么主体的其他部分甚至全部,是否也可以物化,变成一种财产而被交易和转让? 黑格尔没有避讳这一困难。他表示,“那些构成我人格的最隐秘的财富和我的自我意识的普遍本质的福利……不可转让,享受这种福利的权利也永不失效”“不可转让和永不失效的权利”意味着,人格存在着坚硬的不可外化的部分。 而问题在于,身体、时间、信息等等处在模糊的地带:它们能够被外在化为而进入所有权的领域,而每一步外在化都会剥离出内心世界,而削弱自我规定的能力。“分散的出卖时间,最后出卖的是全部时间”,马克思恰恰表示,这种切割是徒劳的。在占有的关系中,人格进入物的逻辑而丧失其自由,不仅逻辑上可能,且现实地存在。







当然,左派的诊断只是解释之一。从法律领域来看,人格权的物权化不但不危险,反而必要。人格权使得“人格”从抽象概念具体表达为人格所占有的对象,因而能够被纳入私法体系中,对其适用范围、侵权损害程度和救济方式作出规定。法律的规定作为基底,为自由的行动提供了条件。 不论是左派对雇佣关系的警惕,还是法学界对人格权立法的争论,都提示了自由意志现实化的领域:市民社会。 “所有权法不再是自在的,而已经达到了它的有效的现实性”。 在市民社会中,法的形式规定落实为实定法;私人所有权及其相应的保护条款运作于生产和交换的纷繁复杂的关系之中。法律人也就是市民社会中的人。
市民社会让人变得具体的同时,也带来人性的抽象。个体将其自由客观化为他所占有的财产;其自我客观化的权利能力在市民社会中落实为经济活动。资产者在工商业社会中生产和交换的活动,与人格权自身规定中外在于人格的部分,是同构的:它们都是人格的自我规定的物化和外在的领域。 这一抽象是市民社会的成就,提供了特殊性充分地发展的基地。但是特殊性的发展也意味着生存经验的贫乏。作为“外在的国家”市民社会与个体内在领域无涉;别具一格的品味,其实只是特殊需要在商业社会中的精细展现。更为广大的领域——友爱、忠诚、信仰——在市民社会及其司法空间之外。







相比于现代性社会理论,黑格尔对市民社会抽象性的反思,似乎为时过早。或者说,黑格尔有过于成熟了。市民社会之下是家庭,成员尚未分化为独立个体;之上是国家,它超越了特殊需要勾连构成的均质空间。不论个体希望摆脱还是不愿进入,它们都面对单向度的境况,提供了预先的回答。

        原载《北京社会科学》2020年第5期,有删减。作者单位:巴黎第一大学 哲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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