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增加生态保护(或生物多样性保护)用地土壤污染的风险管控和恢复专门章节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   2017-08-01 00:00

近日,中国绿发会召开《土壤污染防治(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研讨会,北京林业大学湿地保护专家,针对该草案提出以下总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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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层次结构不够完善

建议补充两个章节,即“生态保护(或生物多样性保护)用地的土壤污染的风险管控和恢复”和“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二、逻辑关系不够清晰

建议参考《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完善各章节的逻辑结构,条款顺序和文字表述。

建议理顺与其他法律的关系。本草案并没有处理好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与其他法律法规有重叠、不一致甚至相互冲突的问题存在。

建议补充土壤作为环境要素与自然资源双重属性的协调问题。

三、监管和执法责任认定不够清晰

建议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能定位和责任范围,贯彻分级分类管理,增强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

本草案责任主体认定不明确,而这正是法律应该解决的核心问题。污染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意其他专家提出的“损害担责”意见。

本草案意在协调各政府部门协同合作,但缺乏相应的机制,未解决各部门协同合作时的制度障碍。

实际操作及其可行性存在问题。本草案对于相应标准、责任划分、评估范围、实施机制等界定和说明过于概括模糊,可行性问题上存在较大漏洞。

四、增加“生态保护(或生物多样性保护)用地土壤污染的风险管控和恢复”章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本草案针对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各单独设置一章,忽略了未利用地的土壤污染防治内容。

我国的自然保护区、国际重要湿地以及各种类型的保护地等是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栖息地,对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些区域的土壤安全和污染防治,应当予以充分重视。

设置“生态保护或生物多样性保护用地土壤污染的风险风险管控和恢复”章节,实际上是对未开发利用土地的保护,更是对“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重视。

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保护优先的原则,保护和利用是相对的,保护应该在前面,所以本草案应在“总则”中确定保护优先的原则。

五、补充“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章节

《环境保护法》设有此章节。

本草案各章节的多个条款都涉及“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问题,但内容分散,层次混乱,重点不突出。有必要单独设置为一章。体现多元共治。

文/子舒  审/绿宣  责编/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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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原文链接:http://www.cbcgdf.org/NewsShow/4854/26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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