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与管理准则

中国标准化协会  |   2020-05-14 16:01

来源:中国标准化协会


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与管理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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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机制改革创新、优化评价程序,贯彻并实施GB/T 35778-2017《企业标准化工作 指南》等五项系列国家标准,促进企业运用标准化理念和方法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有序开展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工作,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的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是指企业按照GB/T 35778-2017《企业标准化工作 指南》、GB/T 15496-2017《企业标准体系 要求》、GB/T 15497-2017《企业标准体系 产品实现》、GB/T 15498-2017《企业标准体系 基础保障》和GB/T 19273-2017《企业标准化工作 评价与改进》五项系列国家标准的要求,开展企业标准化工作,建立企业标准体系并有效运行;企业标准化工作各项活动有序开展并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的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是对企业标准化工作、企业标准体系以及体系运行的效果是否符合GB/T 35778-2017《企业标准化工作 指南》等五项系列国家标准而实施的第三方评价活动。


第四条 中国标准化协会(以下简称中国标协)作为企业标准化工作系列国家标准的归口单位,成立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综合办公室(以下简称标良办公室)统一组织各方开展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工作。


第五条 中国标协建立“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服务平台” (www.gspchina.org.cn,以下简称平台),提供第三方评价机构及评价专家注册信息,公开评价结果及抽查情况,实现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全流程网络化、信息化管理。


第六条 标良办公室按照评价机构工作基础、专业水平、技术力量、影响力以及行政区域、行业类别等综合因素,将第三方评价机构分为A、B两类,其中A类评价机构可以开展A到AAAAA级标良企业的评价活动,B类评价机构可以开展A到AAA级标良企业的评价活动。

评价机构的类别审核和评价专家的注册评审由标良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进行。

通过审核、评审和平台注册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和评价专家依据GB/T 35778-2017《企业标准化工作 指南》等五项系列国家标准及本准则要求开展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工作。


第二章   评价的依据、原则和内容

第七条 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

(二)《标准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三)企业标准化方针、目标;

(四)GB/T 35778-2017、GB/T 15496-2017、GB/T 15497-2017、GB/T 15498-2017、GB/T 19273-2017等国家标准及本准则;

(五)企业标准化及企业标准体系相关文件。


第八条 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自评为主,他评佐证;

(二)信任为本,公开透明;

(三)实效为先,客观公正。


第九条 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工作的重点是检查企业标准化工作及企业标准体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各项标准化工作是否有序开展,满足GB/T 35778-2017《企业标准化工作 指南》的要求并切实有效;

(二)企业标准体系是否满足GB/T 15496~15498-2017企业标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的要求,是否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实际需要,是否有效运行以及运行的效果;

(三)企业标准化工作自我评价是否有序开展,是否满足GB/T 19273-2017的评价要求,评价过程及结论是否真实客观。


第十条 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第三方评价全流程包括等级审核、材料初审、社会评价、非现场评价、专家现场评价、复核、公示、颁证八个阶段,其中等级审核、公示、颁证由标良办公室负责实施,材料初审、社会评价、非现场评价、专家现场评价、复核由评价机构指派评价专家具体实施。


第三章   评价申请及受理

第十一条 企业按照GB/T 35778-2017《企业标准化工作 指南》等五项系列国家标准的要求,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全过程实行标准化管理,并有效运行3个月后对企业标准化工作适用性、有效性以及标准化管理水平进行自我评价,自评结果将作为第三方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第三方评价由企业自愿在平台上提交相关资料进行注册,并按照下列要求申请评价等级,由中国标协标良办公室负责进行审核。

(一)初次申请标准化良好行为第三方评价的企业申请等级最高为AAA;

(二)企业曾经获得标良证书(不限发证单位)但已过期,在提供原证书经审核后可按原有证书等级申请新的评价;

(三)申请企业现有标良证书(不限发证单位)仍在有效期内,在提供原证书经审核后可申请更高一级标良评价;

(四)企业获得中国标协标良证书后申请更高等级标良评价时不可跨级,且两次申请间隔不得少于一年;

(五)本条(一)、(二)中的申请企业,如本企业主要产品或服务事项执行的是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且相关技术要求高于推荐性标准的要求,在提供相关自我声明材料(见准则附件4)后可在上述基础上申请更高一级。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评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申请表(集团公司、连锁经营等应明确评价范围、评价场所等);

(二)企业LOGO、法人证明文件及相关许可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自我声明;

(四)近一年内由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服务业企业可出具近一年内的第三方满意度测评报告(注: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第5章表1中大类的划分方法,如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种类少于或等于10种,则提供一份检验报告或测评报告;如产品和服务的种类大于10种,则按照不少于种类总数20%的比例提供相应的报告);

(五)企业标准化工作自我评价报告(按照GB/T 19273-2017中附录B.3的要求)、自评打分表(按照GB/T 19273-2017中附录C《企业标准化工作评分表》的要求);

(六)企业标准体系表(包括体系结构图、标准明细表及体系编制说明等);

(七)企业的行政组织架构图和标准化组织架构图;

(八)企业标准体系运行发布令。


第十四条 评价申请的受理

申请企业通过等级审核后可自愿选择第三方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或由标良办公室随机指派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

评价机构应安排评价专家对申请企业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初审,通过后即进入社会评价阶段。

申请企业可通过平台查询评价工作进度。


第四章   社会评价

第十五条 社会评价的评价依据主要来自政府、社会、媒体的有关信息公示、新闻报道等,申请企业应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一)企业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事故,未受到通报、处分、媒体曝光;

(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无双随机抽查不合格、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的。


第十六条 评价机构对社会评价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企业可进入非现场评价阶段;如评价不合格,则由评价机构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原因,本次评价活动中止。评价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社会评价报告并上传平台。


第五章   非现场评价

第十七条 非现场评价是指评价专家通过核查相关佐证材料、电话视频问询、网站平台核实等方式开展的评价活动。非现场评价的范围是GB/T 19273-2017中附录C《企业标准化工作评分表》第一大项标准化组织机构中1至4项(30分)、第三大项实施评价与改进中6至7项(50分)共80分基本分和加分项50分。其中基本分80分的抽查分数不得少于40分,加分项50分全部为必抽项。


第十八条 评价机构指派评价专家按GB/T 19273-2017中7.2及附录C相关要求对照企业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采取部分或全部抽查的方式对最高管理者、标准化机构、部门、人员、自我评价与改进以及加分项的符合性、有效性进行审核评价,必要时可通过电话或视频问询,政府网站、相关信息平台进行核实并打分。

企业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获得基于管理体系国际标准的认证适用于GB/T 19273-2017附录C采用国际标准加分项,每一项证书加1分,最多不超过3分。第三方评价机构对企业提供的证书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实后计算加分项,纳入非现场评价报告。


第十九条 评价专家在基本分抽查部分的打分与企业该部分的自评分数对比,结果高于95.0%(含95.0%),则直接采信企业基本评分部分的自评分;结果介于90.0~95.0%(含90.0%),则按评价机构得分百分比乘以企业基本评分部分的自评分;结果低于90.0%,即判定为非现场评价不合格。(注:百分比、非现场评价基本分得分均为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加分项的评价分数直接采信评价专家对该部分的打分。


第二十条 非现场评价专家在平台填写非现场评价报告并给出评价打分及评价结论。

非现场评价应在社会评价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非现场评价不合格的企业,评价机构应在非现场评价报告上传平台后及时告知企业评价结果。若企业在收到结果后15个工作日内提供自证材料并经专家评价判定合格,则可开展下一阶段评价工作;反之,由评价机构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原因,此次评价活动终止。


第七章   标良等级评定、复核及公示

第二十七条 评价总分及等级评定

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第三方评价总分为非现场评价分数和专家现场评价分数之和(四舍五入取整数)。评价机构负责评价总分的计算,并按照GB/T 19273-2017附录C评分标准的要求确定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等级。


第二十八条 评价结果的复核

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安排独立的复核专家,负责对评价材料中的记录、证据以及资料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检查形成复核结论,复核工作应在现场评价报告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若复核中发现问题,复核专家可以选择退回,由相应评价阶段的专家进行处理并再次提交复核,也可由评价机构和评价专家沟通解决。

复核完成后平台生成评价总报告,经评价机构确认、标良办公室审核后,申请企业可查看评价报告内容,确认后盖章并提交给评价机构,再由评价机构盖章后扫描上传至平台。


第二十九条 评价结果公示

标良办公室将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第三方评价结果在平台上进行公示,时间为15个自然日。对公示期内收到的反馈信息,标良办公室将汇总查实,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各相关方。


第三十条 评价档案材料管理

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的档案材料应由评价机构和标良办公室留存。纸质版档案材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八章   证书、年度评价及复审要求

第三十一条 证书及标志

公示无异议后,由标良办公室负责评价证书的编号和打印;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在收到证书后加盖本机构公章,并向企业颁发“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见准则附件2)。

获得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可在产品包装、标识、说明书及其宣传品上声明“标准化良好行为”等级。


第三十二条 年度监督评价

获得证书的企业应接受年度监督评价,即从证书发证之日起每12个月企业应接受一次监督评价,且两次评价之间间隔不得超过12个月。年度监督评价的重点包括企业信用的变化情况、前次评价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企业自身需求或外部变化带来的体系文件变更情况、体系运行及标准实施是否持续有效等。评价机构可视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实施现场监督评价,年度监督评价结论由评价机构上报平台。


第三十三条 复审

“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有效期三年,企业应在证书到期前3个月在平台上提出申请并选择评价机构,评价程序按照初次评审的程序。

原有证书有效期内且获证一年以上、年度监督评价良好的企业在申请更高标良等级第三方评价时,应按照初次申请评价的程序进行,获得新证后原有证书收回作废。


第九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标良办公室建立评价机构和评价专家考核管理机制,通过过程监督、企业打分、公示反馈、随机抽查、社会监督、投诉举报等措施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评价过程的监督与管理

标良办公室通过平台对评价全过程,包括企业申报、材料初审、社会评价、非现场评价、现场评价、复核、公示、年度监督评价及满意度测评等环节进行实时监控。若出现材料不全、填报有误等情况,标良办公室可提醒相关方改正;若发现材料不真实、弄虚作假等行为,标良办公室有权视情况严重程度采取告诫、暂停评价活动、终止评价等措施。


第三十六条 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监督管理

标良办公室不定期组织专家组对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的企业进行随机抽查,通过平台资料审核、电话核实、企业现场核查及分数复核等方式抽查。如发现企业标准体系、标准文件不符合标准体系构建要求、体系未能有效运行、标准实施不力等情况,造成抽查结果与企业获证等级不符时,标良办公室可视情况复核结果、界定责任,并对获证企业、评价机构及评价专家做出相应告诫、降级或撤销证书等处理。


第三十七条 评价专家的监督与管理

评价专家接受标良办公室和第三方评价机构的管理和聘任,签署有关公正性和保密性的承诺书,并服从分配的工作任务,严格按照有关准则和程序进行评价工作。如出现多次企业反馈不满意;评价的真实性、公正性和保密性存在问题;或接到投诉经调查属实,带来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况时,标良办公室及第三方评价机构有权视情况采取告诫、暂停注册评价资格、撤消注册评价资格、情节严重者可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等。


第三十八条 评价机构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方评价机构对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的评价过程、评价打分及评价结论负责,标良办公室对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的规范性进行监督管理和随机抽查,建立评价机构升降级和退出机制。对一段时间内评价质量持续满意度高、评价企业数量及影响力大的B类评价机构,标良办公室可视情升级为A类;对评价质量持续满意度低、弄虚作假、评价工作量严重不足以及出现重大评价质量事故等造成严重影响的评价机构,标良办公室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告诫、暂停注册评价资格、降低评价机构等级、撤销注册评价资格并向社会公示、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等。


第三十九条 申诉与投诉的处理

标良办公室对收到的申诉与投诉应及时了解情况、调查取证、做出处理意见;标良办公室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对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准则由中国标准化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准则附件1


新旧标准体系对照表


准则附件2

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样图)


准则附件3

标良评价流程


准则附件3

来源:CHINA-CAS 中国标准化协会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yMzc0OTIzOA==&mid=2247485912&idx=3&sn=814870b3c6211c86a991ecff30cb8f5b&chksm=e8183cc1df6fb5d752580862444258e9afacc1f0e82991dd255e046b18879bbbb5c3831f536b#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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