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康复医学会章程
(2007年10月17日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本会定名为中国康复医学会(英文译名:Chinese Association of Rehabilitation Medicine. 缩写:CARM)。
第二条 中国康复医学会是由全国康复医学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康复医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发展康复医<事业的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贯彻国家卫生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和动员全国康复医学工作者,促进康复医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康复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专业人员的成长和提高。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和卫生部的业务指导,同时接受国家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樱花园东街2号,邮政编码:10002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弘扬科学精神,捍卫科学尊严,传播科学思想,普及康复医学知识,推广先进的康复技术和方法;
(二)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三)举办康复医学继续教育和相关业务培训,举荐、表彰和奖励优秀科技人才及成果;
(四)编辑出版康复医学专业书刊及相关音像制品,传播科技信息;
(五)开展科学论证和科技咨询,提出科技建议,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六)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康复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考核及资格评审和认证、制定行业准入标准、组织科技展览、科技开发及相关科研协作;
(七)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国(境)外康复医学团体和专业人员的友好往来;
(八)认定个人及团体会员资格,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九)反映康复医学工作者的诉求,维护会员和康复医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
(十)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引导和规范康复医疗机构的建设和发展;
(十一) 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
第八条 个人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从事康复医疗、教学、科研或其他相关专业,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者;
(三) 热心支持本会建设和学科发展,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四) 根据本人申请,酌情吸收港、澳、台地区个人会员;
(五)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造诣,对我国友好,愿意与本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学者,经本人申请或经本会会员推荐,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吸收为外籍会员;
(六)对本学科或对本会建设和发展有重大贡献的资深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对本学科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本会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外籍专家,经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学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团体会员。与本会业务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吸收为团体会员。具体细则另定。
第十一条 会员基本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来源:中国康复医学会
原文链接:http://www.carm.org.cn/Home/Article/detail/id/5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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