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立法工作的提案

中国检验检疫学会  |   2016-03-08 08:57
题目:关于加强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立法工作的提案 第一提案人:魏传忠 承办单位:质检总局(主),财政部(会)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容:   进入新世纪以来,生态问题日益受到全球广泛关注,遏制资源和环境恶化、防止气候变暖、防止生物多样性减少、减少生态灾害,已成为攸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大问题,绿色发展日益成为人们普遍接受的价值观念。2012年,国家质检总局启动了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这是我国在保护生态环境、支持产业转型、推动绿色消费方面的一项重要创新,已在经济发展、结构调整、绿色发展等领域产生积极作用,亟待通过加强立法对其成果进行固化和发展,以进一步丰富我国绿色发展政策的有效供给。   一、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符合中央生态文明建设战略部署和国际生态标签发展趋势双重要求   生产原产地产品是指产品生命周期中符合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要求并具有原产地特征和特性的良好生态型产品。生态原产地保护制度,由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要素、规范体系、第三方评定机制和国家行政保护制度构成。这一制度完全符合党中央的要求,符合WTO规则,顺应企业和社会公众的需要和期盼。   党的十八大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强调“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首次提出“绿色化”概念,并将其与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并列,赋予了生态文明建设新的内涵,明确了建设美丽中国的实践路径;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对“十三五”期间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都作出了总体部署。习近平总书记非常关注生态建设工作,自2012年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各类场合有关生态文明的讲话、论述、批示超过60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协调发展、绿色发展既是理念又是举措,务必政策到位、落实到位。这为我们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提供了重要遵循,要求我们牢牢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在生态文明理念引领下走好经济技术与社会能力双提升的绿色发展之路。   在国际上,1972年联合国发布《人类环境宣言》,发达国家率先开展了生态标签运动。目前,已有40多个国家或地区在各自的产品领域积极推行环境标志制度。生态标签正风行全球,很多经验和做法值得吸收借鉴:在立法层面,欧盟、日本等国家都制定了专门法并进行动态管理,为保护环境和生态标志计划的执行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在运作层面,各国都成立了相应的管理机构,制定了产品相关标准,明确了认证程序和动态调整机制。生态标签在世界消费者中影响较大,相关产品价格普遍高于普通产品20%以上,仍能得到消费者青睐。   我国生态原产地产品为外贸稳增长增添了动力,在促进“优进优出”、提升品牌价值、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打破“环境壁垒”、助力消费回流等方面成效显著。获得保护的产品出口逆势增长,如承德板栗去年出口增长25%,凭借生态原产地标签成功进入日本超市,并新开拓了西班牙、巴西等国际市场;“农心牌”白山矿泉水,占据韩国15%的矿泉水份额;梧州茂圣牌六堡茶在米兰世博会脱颖而出,获百年世博中国名茶金骆驼奖,新开拓了捷克、俄罗斯、奥地利市场,保持了出口量的增长;宜兴项珍茶将“生态原产地”做为卖点进行海外宣传,在欧盟和美国市场的出口额增长了4倍。   二、关于加强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立法的建议   生态原产地保护工作自实施以来,在国内已对22个省自治区的145个产品进行保护,浙江、河南、重庆等地纷纷出台支持政策。在国际上,得到法国等国各界的关注,法国波尔多的多个酒庄已经提交保护申请。推行生态原产地制度,直接推动了中国品牌建设,对行业、企业的引领效应进一步放大,改善了生态环境,实现了经济发展与生态改善双促进、双提高。为进一步推动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一)提高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的立法层次。国际上普遍重视生态标签立法:欧盟生态标签法规由欧盟生态标签委员会制定由欧洲议会及理事会公布,日本制定了《促进绿色购买法》《促进支持环境保护和环境教育法》等法律。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为更加有效保护生态原产地产品,积极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有必要将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明确列入生态文明建设相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鉴于国家质检总局此项工作起步早、成效大,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宜立法明确其为配合部门,以利于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的深入开展。   (二)建立我国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国家标准。生态原产地产品应根据产品类别建立相应的标准体系。德国的蓝色天使为80多类产品制定了标准,欧洲之花有20类生态标准,泰国绿色标签制定了39个产品标准。我国虽已颁布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和导则,但从长远看,仍需逐步建立起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国家标准体系。   (三)完善评定、保护工作程序。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推介、评定、管理、激励、监督、退出等制度,吸取国际成熟经验,建立生态原产地产品品牌推介制度。同时,从中央、省级政府层面建立激励机制,统筹考虑质量监管、政策服务、通关放行等优惠政策,向获证企业倾斜,使其享受更多的贸易便利和服务。   (四)建立溯源体系。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50条“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建立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建议建立全球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溯源监管平台,形成原料采集、生产加工、包装运输等全过程追溯体系,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放心、适用的生态原产地产品。   (五)建议将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纳入国家专项规划。建议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给予专项经费,支持全球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溯源监管平台建设。省级政府及商务部门、知识产权部门、财政部门设立专项资金和奖励基金。鼓励科技、产业主管部门从科技研发、产业政策等方面,向保护企业和产品倾斜。推动政府制定可持续发展指标,对获得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的企业,给予用地、能源保障、税收、列入优先采购清单等优惠。建议口岸部门对获证产品开辟绿色通道。 

来源:中国检验检疫学会

原文链接:http://www.csiq.org/12/1614.html

版权声明:除非特别注明,本站所载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渠道,不代表本站观点,仅供参考、交流、公益传播之目的。转载的稿件版权归原作者或机构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电话:(010)86409582

邮箱:kejie@scimall.org.cn

相关推荐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