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官方解读新的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文件

中国能源研究会  |   2020-04-09 16:43

来源:中国能源研究会核能专委会

来源:国家能源局

3月23日,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 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20〕22号)(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指出:继续实施电力业务许可豁免政策,以下发电项目不纳入电力业务许可管理范围:

1.经能源主管部门以备案(核准)等方式明确的分布式发电项目;
2.单站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小水电站;
3.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含垃圾发电)、海洋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4.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5.并网运行的非燃煤自备电站,以及所发电量全部自用不上网交易的自备电站。
《通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从简化许可管理、规范许可准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三个方面明确了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的具体措施。《通知》的出台,将使电力业务许可制度在促进国家产业政策落实、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一、《通知》制定背景
(一)2014年,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总体要求,鼓励分布式发电及可再生能源发展,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4〕151号)(以下简称“151号文件”),实施电力业务许可豁免政策,社会各方反应良好。151号文件已到有效期,为了保证政策延续性,国家能源局在总结前期工作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决定继续实施电力业务许可豁免政策,并进一步扩大豁免政策适用范围。
(二)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进一步淘汰煤电落后产能 促进煤电行业优化升级的意见》(发改能源〔2019〕431号),对淘汰煤电落后产能工作提出要求。为了发挥电力业务许可制度在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方面的作用,持续推进煤电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进一步明确煤电机组许可管理政策。
(三)近两年,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在监管工作中发现,部分电网企业未严格执行许可制度、风电和光伏发电企业依法持证经营意识不足等问题时有发生,需要规范和进一步加强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监管。
二、《通知》如何体现“放管服”改革要求
《通知》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行政许可“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
一是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围绕电力业务许可定位,拓宽豁免范围、降低许可准入门槛、简化许可申请材料,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鼓励分布式发电和可再生能源发展。
二是强化准入和退出监管。贯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精神,按照“放管结合”的要求,明确许可准入要求、把好退出关口,促进淘汰落后产能。
三是优化许可服务和管理。规范持证企业事中事后监管,落实“一网通办”要求,探索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效能。
三、《通知》主要内容
(一)深入推进简政放权,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管理
《通知》明确继续对分布式发电、可再生能源发电等项目实施电力业务许可豁免、简化政策,并在151号文件的基础上,将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纳入豁免、简化范围;对于自备电厂的许可管理,《通知》明确将“并网运行的非燃煤自备电站,以及所发电量全部自用不上网交易的自备电站”纳入豁免范围。为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切实将豁免政策惠及企业,《通知》还要求派出机构采取公示的方式主动注销豁免范围内企业的电力业务许可证。
(二)贯彻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严把许可准入关
《通知》一是明确发电项目取得电力业务许可时间节点,加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许可准入监管;二是要求做好煤电机组市场退出,对关停机组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通知》还明确关停机组发电权转让不需要保留电力业务许可。
(三)规范许可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为规范输、供(配)电企业许可管理及加强许可事中事后监管,《通知》一是对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条件进行相应调整;二是重点强调了增量配电项目业主的合法经营权利,明确在下一步将集中组织开展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标注工作;三是优化输、供电许可变更工作,进一步简化变更手续。
另外,《通知》强调,派出机构要落实“一网通办”要求,企业自查、变更等业务要全部实现网上办理。按照国家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精神,《通知》重点强调派出机构应依法组织实施持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结合,对各信用等级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不断提升监管效能。




来源:CERS-NEPC 中国能源研究会核能专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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