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在自然保护区非法开矿等行为将由生态环境部门作为执法主体进行行政处罚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   2020-04-29 18:11

来源:中国绿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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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关于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办发字〔2020〕26号】。《通知》指出,各地林草部门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移交部分行政处罚权,已确定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的执法事项,要制定移交方案,确定时间节点,并将移交事项面向社会公开,移交完成后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不再行使有关行政处罚权,也不再承担相应执法责任。


《通知》对下列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明确交由生态环境部门:
(一)《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对“开矿”的行政处罚;
(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对属于“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政处罚;
(三)《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对“开矿”、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处罚;
(四)《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五)《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中对属于“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的施工的行政处罚。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涉及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为生态环境部门。
今后,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将由生态环境部门作为行政执法主体。
文 | 张娜审 | 绿箭编 | 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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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ChinaGreenExpress 中国绿发会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xOTExMzM4Mg==&mid=2649642977&idx=8&sn=90aaf66e80d78f093c0b88e0c1da40d4&chksm=83d10328b4a68a3e65c2be38e26be10a54e227b3ee7a8b2fbe8c4e6b4afc9c06c642cf1320a6#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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